(湘政辦發〔1998〕17號1998年6月21日)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農村改革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小城鎮綜合改革試點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小城鎮綜合改革試點的意見
(省農村改革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省人民政府:
為推動我省小城鎮綜合改革試點工作。加快小城鎮建設,促進小城鎮經濟發展,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小城鎮綜合改革。是在人口密集的小城鎮進行的全面、綜合、配套的改革,是農村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試點的任務是在小城鎮建立一種政府精幹高效、企業制度規範、市場競爭有序、城鎮規劃科學、保障機制完善、城鄉一體化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特點的新體制,促進試點鎮經濟不斷上新台階,帶動整個地區經濟、社會、生態的協調、快速發展。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儘快實現小康目標,是判斷小城鎮綜合改革試點是否成功的標準。
試點必須以黨的十萬大精神為指針,以“加快改革,規範起步,依法建設,健康發展”為基本原則,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改革為動力,促進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確定改革與發展的具體目標與保證措施;注重多項改革的綜合配套。在整體推進的同時,堅持重點突破;改革措施既要與現行的政策規定相銜接,又要根據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進行超前實踐和探索;尊重民眾的首創精神,充分發揮有關地(市、州)、縣、(市、區)和部門的積極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按規劃實施,把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納入法制建設的軌道。
二、試點內容
(一)理順機構,建立精簡、高效、協調的小城鎮行政管理體制。根據國家有關機構改革的方針和原則,賦於試點小城鎮一定的人事自主權,允許試點鎮政府在不突破現有編制的前提下,合理確定機構設定和人員配置。在機構設定上,按照改革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允許試點鎮從實際出發,突破現有格局。要明確界定各部門設在鄉鎮的派駐機構、延伸機構的職權。加強綜合改革試點鎮的領導,配備強有力的鎮領導班子,增強試點鎮統籌協調能力。
(二)改革和完善小城鎮政府經濟管理體制,擴大鎮政府的經濟管理許可權,強化經濟管理的協調、服務職能。一是凡屬試點鎮自籌資金、自求平衡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由鎮政府自行審批,報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納入國家投資規模計畫;二是試點鎮稅收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優惠政策辦理;三是在試點鎮興辦的私營企業及新發展的個體工商戶,由縣(市、區)工商局委託鎮工商管理所代辦營業執照;四是試點鎮的存量土地出讓收益,除上交省的外,主要返還給鎮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五是允許專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在試點鎮合法設立分支機構,開展金融業務。
(三)率先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國務院國發〔1997〕20號檔案精神進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在綜合改革試點的小城鎮實行按居住地和就業原則確定身份的戶籍登記制度。允許在小城鎮就業、居住並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村人口在小城鎮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四)建立和完善綜合改革試點鎮的社會保障機制。建立健全試點鎮統一的社會保障機構,繼續辦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凡在綜合改革試點鎮的各類企業中就業的人員和個體勞動者,應在參與養老保險的同時,積極參加工傷、就業、醫療事業等方面的保險,形成覆蓋面廣、保險種類齊全的社會保障體系。
(五)建立促進小城鎮建設和發展的多元化投資機制。試點小城鎮的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制定適當的優惠政策以吸引外來投資。在發展經濟、增加財力的基礎上,可從鎮一級財政支出中加大對鎮公用建設事業的投資比例。試點城鎮的維護建設稅要全部返還給鎮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探索依靠進鎮農民建設新興城鎮的路子。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基礎設施。建立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投資的多元化投資機制。
(六)大力發展鄉鎮企業。促進試點小城鎮鄉鎮企業率先向現代企業制度過渡。充分發揮鄉鎮企業在發展小城鎮經濟中的支柱作用,進一步提高鄉鎮企業的科技含量,搞好污染治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促進鄉鎮企業上規模、上檔次、上水平。大力發展個體私營經濟,鼓勵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集中,連片發展,建立和形成工業小區。綜合改革試點小城鎮的鄉鎮企業,在明晰產權關係的基礎上,積極推行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加快向“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中”的現代企業制度過渡,
(七)加強規劃管理,改革小城鎮建設方式。嚴格試點小城鎮的規劃,堅持“因地制度,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積極推行適合農村特點的小城鎮住宅、鄉鎮企業廠房、市場設施、公用設施綜合開發路子。對小城鎮建設用地按小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畫,按項目報批土地,實行劃撥或有償使用。同時建立健全試點鎮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管理制度。
(八)以市興鎮,培育和完善小城鎮的市場體系。大力發展試點小城鎮第三產業,建立適合當地經濟發展特點的專業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試點鎮內收取的市場管理費,除按規定部分上繳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外,其餘留鎮用於集貿市場的建設,以市場帶動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同時,鼓勵各種類型的農產品流通組織、中介組織和個體戶參與市場流通,試點鎮政府要在政策給予積極扶持,建立有序的市場競爭機制。
(九)建立機構完善、職能健全的鎮一級財政。按分稅制和政府事權劃分的要求,建立完善鎮一級財政管理體制和統一的預決算制度,設立鎮級金庫。縣(市、區)財政對鎮財政在現行體制條件下按照“保上交基數,增量留鎮”的原則,規範縣(市、區)、鎮的分配關係,增強試點小城鎮“以鎮養鎮”的能力。規範各種收費行為,由鎮財政統收嚴支。
(十)建立和完善科技興鎮和為農服務體系。積極推動各級科技機構、高等院校及大中型企業到試點小城鎮發展技農貿、技工貿一體化的技術經濟實體,為試點小城鎮提供人才、技術等多種服務,鼓勵科技人員在試點小城鎮領辦、創辦承包或租賃鄉鎮企業,並將“星火計畫”及其他高科技項目優先引向試點小城鎮。以最佳化農業和農村產業結構,加快農業產業化的進程。充分發揮試點小城鎮作為農村社會化服務組織載體的作用,穩定完善鎮農科教中心及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站,大力培育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等為農服務的社會化服務組織,積極探索“發展小城鎮一一帶動二、三產業——反哺農業”的農村各產業協調發展的新路子,使試點鎮成為周圍農村的經濟、科技與信息服務中心。
三、組織實施
(一)方案的制定和報批。試點鎮必須制定綜合改革試點方案、發展規劃和城建規劃。試點方案可操作性要強,要體現改革中的全方位、多層次、綜合配套的特點試行方案由地(市、州)農村改革試點辦公室、體改委(辦)和縣(市、區)幫助試點鎮制訂。外組織專家論證、修改,由縣(市、區)報地(市、州)農村改革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同時報省農村改革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實施和總結交流。試點方案從批覆之日起開始實施。在實施試點方案中,省農村改革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地(市、州)和縣(市、區)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加強與試點鎮的聯絡、信息溝通並逐漸制度化,保持對各改革試點方案的跟蹤指導:組織試點鎮的有關幹部培訓、考察。不定期地在試點鎮召開現場會,進行經驗交流;發揮專家諮詢的作用,進行專題研討、提高理論水平和對綜合改革的運作能力。試點結束時要認真全面總結,由省農村改革試點領導小組組織成果鑑定,評審後加以推廣。
(三)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試點工作在農村改革試點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具體工作由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試點鎮及其所在縣(市、區)具體組織實施。有關地(市、州)、縣(市、區)要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班子並實行目標責任制,有組織、有步驟抓好試點工作。省農村改革試點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支持試點鎮的改革工作,優先安排本部門的試點項目,保證綜合改革試點的順利進行。試點鎮要充分調動幹部民眾的積極性,依靠民眾。大膽探索,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力求綜合改革試驗取得成功。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