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辦發〔1997〕54號1997年12月19日)
各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價局《關於經營服務性收費清理實施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經營服務性收費清理實施意見
省人民政府: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精神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湘發〔1997〕15號檔案關於經營服務性收費由物價部門負責清理的規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決定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清理規範經營服務性收費工作。為確保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特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清理的指導思想和組織領導
切實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治理“三亂”、減輕企業負擔的指示精神,全面清理經營服務性收費,規範收費工作,堅決制止各種亂收費,為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清理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由省物價局具體負責組織,省直各有關部門緊密配合,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凡涉及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部門和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主動自清自查,按時完成清理規範任務。各地、州、市、縣亦應按此原則,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做好本區域內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清理規範工作。
二、清理的範圍和重點
凡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及國家計委、財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明文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外的其他各種收費、價格附加等都屬這次清理的範圍。具體包括以下3個方面:一是經營性收費,主要是直接涉及企業的交通、郵電、電力、房產、地產、保險、證券、銀行的收費,住宿、餐飲、娛樂業、修理業、物業管理和廣告等收費,旅遊業、公園、展覽、展銷、拍賣、演出等門票費;二是服務性收費,包括中介(代理)服務機構,行業管理機構,社團組織,科技、勞務、人才、信息、文化、體育市場,社會辦學,停車等收費;三是已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發文明確的部分事業性收費,如檢測、檢驗、環衛有償服務、培訓等收費。
這次清理的重點:一是各種中介服務機構的收費,郵電、交通、電力等壟斷行業價格之外的延伸服務收費;二是銀行、證券、保險等部門的收費;三是利用行政、執法、司法職權或利用行業壟斷地位強制企業接受指定服務,將職責範圍內的公務活動或業務規程內應提供的服務由無償變有償的非法收費。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驟
這次清理工作採取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塊為主、條塊結合,自查自糾與監督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分為以下3個階段。
第一階段(12月中旬至1998年2月):採取“雙向”摸底的形式進行清查,即一方面收費的業務主管部門清查本系統本部門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填報“單位清理經營服務性收費自查表”(附表一);另一方面各級物價部門要對已審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全面的清理,切實摸清各部門和本區域內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底子。
第二階段(1998年2月至1998年3月):省直各部門和各地、州、市對所屬單位、區域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逐項進行審核,並結合本部門、本地區實際進行規範,按本實施方案的規定,將“地市(部門)清理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情況上報表”(附表二)於1998年3月25日前報省物價局清費辦。
第三階段(1998年4月至5月結束):各地各部門在清理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對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規範,逐步建立和健全各種規章制度。
通過這次清理和規範,在全省實行《湖南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和年審制度,憑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到地稅部門申領“湖南省經營服務性收費票據”,無證無票收費作違價行為查處。
四、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管理。要做到邊清理邊規範,對各種亂收費特別是涉及企業的亂收費行為,要組織力量堅決予以查處。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公開辦事程式和辦事結果,公布合法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增強透明度,增強企業和人民民眾自我保護的能力。清理結束後,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部分地州市清理情況進行抽查驗收。各地州市亦應採取下查一級的辦法組織檢查,並將本地區清理情況寫出書面報告於1998年5月前報省物價局清費辦。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門貫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