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物價局、省糧食局關於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有關價格問題意見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物價局、省糧食局關於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有關價格問題意見的通知》是省物價局、省糧食局《關於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有關價格問題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下發執行的檔案。

(湘政辦發〔1998〕43號1998年12月22日)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省物價局、省糧食局《關於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有關價格問題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有關價格問題的意見
(省物價局、省糧食局)

省人民政府:

今年以來,各地嚴格執行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和按順價銷售糧食的有關規定,有效地遏止了糧食收儲企業低價虧本賣糧的現象,保護了農民的種糧積極性。但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一是部分地方反映今年糧食收購保護價格偏低,影響了當前的糧食收購,不利於加強對糧食收購市場的管理。二是以1997年、1998年的糧食購進價為基礎加權平均計算的順價銷售價格高於市價,不利於當前的糧食銷售。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根據全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座談會議和國務院國發〔1998〕35號檔案精神,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糧食收購價格問題。今年的糧食收購保護價格是根據去年的糧食生產成本和當時的糧食市場行情,經湖南、湖北、江西、廣東、廣西5省區政府協商銜接後制定的,同時5省區政府已初步商定,明年3月份召開1999年度的糧食價格銜接會,具體銜接1999年度的糧食收購價格。根據上述情況,今年糧食收購保護價格不再作調整,目前保護價格偏低的問題,由各地採取以下辦法來解決:一是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關於對糧食收購實行優質優價的政策。各地要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根據“購得進、銷得出、有微利”的原則,合理制定優質稻的收購價格,儘量把市場優質糧食與普通糧食的差價讓給農民;二是參照鄰省做法,經地市糧食部門申請,報同級政府批准,收購價格的等級差價可由1元提高至2元;三是地方財力比較雄厚的地市縣,經同級政府批准,可在現行保護價基礎上每50公斤再加價1至2元收購。具體實施由各地自行決策。

二、關於順價銷售價格問題。鑒於周邊省份已根據國務院國發〔1998〕35號檔案精神,陸續改按當年收購價格加權平均計算順價銷售價格,我們建議參照周邊省的辦法,相應調整我省順價銷售價格的作價原則,即:從1999年1月1日起,原糧購進價原則上可以按1997年和1998年兩年購進糧食的定購價和保護價加權平均計算;可以按當年的收購價格加權平均計算順價銷售價格銷售1994年以前的陳糧;個別目前實行順價銷售比較困難的地方,也可以按1998年購進糧食的定購價和保護價加權平均計算順價銷售價格銷售當年的新糧,以前高價購進的糧食,隨市場糧價的回升逐步實現順價銷售。具體採用哪種辦法,由地區行署和市、州政府自行研究確定。但按當年收購價格加權平均計算順價銷售價格銷售的糧食,其數量不得超過當年的實際收購數量。同時,不論採取哪種辦法,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不得再出現新的虧損。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要根據市場情況,在上述最低限價基礎上,以儘可能高的價格多銷糧食,並逐步攤低以前年度的庫存糧食成本。根據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自主確定的糧食順價銷售價格,除接受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物價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監督檢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

三、關於糧食收購問題。鑒於今年糧食收購時間延長,各地要堅持按保護價常年常時掛牌敞開收購農民餘糧的政策,不準限收、拒收、停收,不準壓級壓價和超標準扣水扣雜,嚴禁收“人情糧”;除按國家有關規定代繳農業稅外,一律不準代扣、代繳其它任何稅費。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要切實轉變經營作風,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採取多種有效措施方便農民售糧。收購網點少的要適當增設收購網點,並儘可能創造條件實行上門收購;要儘量延長收糧時間,縮短結算時間,避免農民交糧等候時間過長。要加大收購市場管理力度,保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掌握糧源。各地糧食、物價部門要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採取堅決措施,整頓和規範糧食收購市場秩序,重點清查私營糧食加工廠的糧源,嚴禁私營加工廠直接或變相收購農民的糧食。同時要注意保護合法的糧食運銷,促進正常糧食流通。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有關部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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