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委關於切實減輕學校不合理負擔意見的通知

要嚴格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規範對學校的各種收費。

(湘政辦發〔1997〕4號1997年3月10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教委《關於切實減輕學校不合理負擔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開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關於切實減輕學校不合理負擔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各級各類教育事業發展較快,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了應有的貢獻。但近年來,一些地方和單位非法巧立名目,向學校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亂攤派。有的要求學校繳納“預算外收入政府調節基金”、“特困企業基金”等資金;有的在興辦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向學校集資和攤派;有的不僅繼續執行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而且還擅自設立名目繁多的收費項目,向學校強行收取各種費用;有的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時,對學校搭豐收費;還有一些單位頻繁到學校進行各種檢查,使學校應接不暇。據不完全統計,學校承擔的各類檢查達10多種、各種收費項目達到多種,其中僅基建方面就有30種。這些行為不僅加重了學校的經濟負擔,加劇了辦學經費不足的矛盾,而且嚴重干擾了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直接影響學校的穩定,學校和教師反映極為強烈。為了保證我省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順利進行,保障學校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辦學環境,現就減輕學校不合理負擔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級政府應切實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按照《教育法》“三個增長”的要求,依法撥足教育經費,不得違法留下缺口由學校自籌解決,加重學校負擔。

二、嚴禁對學校亂收費。要嚴格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規範對學校的各種收費。凡違反規定的各項收費必須立即停止;各地各單位擅自設立的對學校的各種收費項目應立即取消,已收取的應堅決清退。確屬服務性的收費,有關單位應按照《教育法》的要求,給予適當優惠。堅決糾正只收費不服務、多收費少服務或強制性服務等錯誤做法。學校預算外資金屬財政性教育經費,是學校辦學經費的重要來源,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各級稅務部門應切實按現行稅收政策,對學校提供的教育勞務和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繼續給予優惠。

三、禁止對學校的各種亂攤派、亂集資、亂罰款行為。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任何單位不得強行向學校集資和攤派;對學校的各種罰款應有法律、法規、省以上的政策依據,無法律、法規和省以上政策依據的罰款項目應堅決取消。

四、堅決制止各種搭車收費。各地、各單位在辦理學校有關審批手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所謂手續費、蓋章費,不得強行要求學校提供贊助或購買指定的物品,也不得要求學校代為收取任何費用。

五、切實減輕校辦企業的負擔。校辦企業是促進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彌補學校辦學經費不足的重要手段。要嚴格按照國家鼓勵、扶持學校開展勤工儉學和興辦校辦企業的有關規定,堅決制止各種加重校辦企業負擔的行為。各級稅務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規定及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任何單位不得向校辦企業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和亂攤派,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義向校辦企業拉贊助,或在校辦企業亂開支。

六、規範各種對學校的檢查行為。除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統一布置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常規檢查外,各地、各單位不得隨意進入學校進行檢查。確有必要的應在徵得學校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事先通知學校後,方可進行。在檢查過程中,檢查部門應秉公辦事,嚴格執行有關黨紀政紀,嚴禁對學校“索、拿、卡、要”。

七、加強領導,強化監督,力求實效。各級領導應充分認識減輕學校負擔的重要意義,親自抓好這項工作。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減輕學校負擔的有關政策規定,堅持維護政令統一,做到令行禁止。對違反規定加重學校負擔的單位和個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依照黨紀政紀追究責任;對違反規定所收取的費用,應由各級政府責令退還;對造成嚴重後果、觸犯刑律的,法務部門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單位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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