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工商局關於改進市場準入制度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湘政辦發〔2001〕26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工商局《關於改進市場準入制度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各地、各部門密切配合,相互協調,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關於改進市場準入制度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
(省工商局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

為了促進我省經濟發展,現就改進市場準入制度,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簡化企業前置審批手續。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置審批項目,逐步推行並聯審批制度,實行“工商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完成”的審批登記程式。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有關並聯審批的實施方案另行制定。

二、簡化企業登記註冊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縮短企業辦理登記註冊時間。企業名稱預先登記和設立登記,從受理之日起,分別在5天和15天內作出核准與不予核准的決定。

三、放寬企業經營範圍限制。對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2〕11號檔案未放開經營的19種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商品,除國家有專項管理規定的外,全部放開經營。

凡國家沒有禁止或限制性規定的,允許企業自主選擇經營範圍。核定企業經營範圍,除需經審批的項目單獨核定外,其它可按行業大類或中類核定。

四、允許公司制小企業註冊資本分期到位。設立公司制小企業,註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一次性到位有困難的,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資額須達到註冊資本的10%以上,且最低不少於3萬元;1年內實繳註冊資本須追加至50%以上,3年內全部到位。註冊資本到位前,企業按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承擔責任,企業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放寬企業名稱的登記條件。除在省工商局登記的企業可冠省名外,其他企業不論投資人的經濟性質、企業類型和隸屬關係,投資設立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的科技型企業、800萬元以上的生產型企業、1000萬元以上的商貿型企業、資質在二級以上(含二級)的建築企業和房地產企業,其名稱可以冠省名。外商投資企業、擁有馳名商標或湖南省著名商標的企業、經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不受註冊資本的限制,允許其名稱冠省名。

外省投資者在我省投資,其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其所辦企業的名稱可冠省名。

六、放寬企業集團設立登記的條件。冠省名的企業集團,其基本登記條件為:

(一)母公司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

(二)具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

(三)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和達到10000萬元以上。

冠市、州、縣(市)名的企業集團,其基本登記條件為:

(一)母公司註冊資本在2000萬元以上;

(二)具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

(三)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和達到5000萬元以上。

文化、旅遊、農業開發機構和科技型企業集團,其基本登記條件為:

(一)母公司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

(二)具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

(三)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和達到3000萬元以上。

七、簡化企業改制登記程式。企業依照《公司法》改制為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按設立登記程式辦理登記的外,可按變更登記程式辦理改制登記。

八、鼓勵多種經濟成份的市場主體參與企業改制。凡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自然人均可成為公司股東或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出資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企業內部職工可以自願投資入股。對職工入股人數超過股東法定人數的,允許以職工持股會的名義投資。職工持股會可依託工會設立,並以工會社團法人名義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十、支持企業債權轉股權。改制企業的債權人與企業協商一致,同意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可依法辦理債權轉股權手續,債權人轉為股東。金融債權轉為股權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允許國有企業以股權形式投資入股。國有企業以其投資設立的全資企業的權益或在其他公司的股權,經評估後出資入股,可經其投資主體同意後,辦理相關登記註冊手續。

十二、支持改制企業明晰產權關係。企業在改制中按產權界定部門出具的產權界定意見書辦理改制登記。對掛靠企業解除掛靠關係的,可由實際出資人出證,經原掛靠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確認,原註冊為全民所有制的企業應經同級國有資產產權管理部門確認,重新認定所有權人,並辦理相應的工商登記手續。

十三、企業在改制前經營範圍中已取得的專項審批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外,有效期內申請辦理改制登記可不再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十四、對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並授權經營的國有投資公司、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其對外累計投資額超過本企業淨資產50%的,允許其逐步進行規範。

十五、支持各類科研機構和事業單位進行企業化轉制。對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事業單位,由其自主選擇轉制方式,可申請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對轉為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可以原有機構的名稱辦理企業法人登記,但不得冠用行政機關名稱。

十六、允許改制企業延用原企業名稱。企業整體體制為公司的,允許延用原企業名稱並加“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樣。對於改制後另起名稱,而原企業名稱又因特殊原因仍需保留的,可在使用新名稱的同時保留原企業名稱,保留期限為3年。

十七、鼓勵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和科技人員以技術出資興辦企業。設立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具有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技術出資比例可不受限制。設立公司制或非公司制企業法人的,經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屬高新技術成果的,技術出資可占註冊資本的35%;屬達到國際領先水平,且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成果,技術出資可超過35%。

十八、支持企業和個人以經評估的商標權等工業產權和技術管理、信息等要素出資興辦各類企業。馳名商標、湖南省著名商標持有企業可多次以商標使用權出資參股申辦企業。

十九、支持企業發展連鎖經營。連鎖店總部與門店可以投資關係或契約關係作為連鎖紐帶。門店可持加蓋原登記機關印章的連鎖店總部營業執照複印件申辦營業登記,免予辦理核轉手續。其它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也可免予辦理核轉手續,直接持加蓋登記機關印章的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註冊手續,登記註冊後,由分支機構的登記機關將營業執照複印件報隸屬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二十、社會中介機構與原主辦單位脫鉤,實行企業化經營的,均應依法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予支持。

二十一、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適應城市化建設需要,其總部住所向中心城市集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予以支持,及時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並相應做好企業檔案移送工作。

二十二、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股票發行上市。做好企業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公司的資產購併、最佳化組合的諮詢服務工作,及時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二十三、支持興辦為農業和農民服務的經濟實體。凡興辦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有利於發展農村經濟,促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農業技術開發、技術服務以及農產品加工、儲存、運輸、銷售企業,應給予積極支持,及時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二十四、支持鄉村興辦股份合作制企業。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和支持農民投資入股共同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充分利用當地原材料開辦生產、加工、銷售企業。

二十五、支持和鼓勵省外企業來我省投資興辦企業,其所辦企業與本省企業一視同仁,享受本省企業在工商登記註冊方面的優惠政策。省外企業兼併、購買我省企業的,被兼併、購買企業經營範圍中的專項審批項目在有效期內繼續予以保留。

二十六、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以個人名義或合作興辦各類科技型企業,其登記註冊可參照國家有關華僑和港、澳、台胞投資的法律、法規、政策辦理登記註冊。

二十七、允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自然人出資興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外雙方認繳的註冊資本按匯率折算成人民幣後,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就可以依法設立,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分期出資。

二十八、對外商投資額占註冊資本25%以下的企業,允許按內資企業登記。

二十九、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在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設立的公司,可依照國家有關內資企業的規定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其外資比例達到25%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三十、部分企業年度檢驗試行免檢制度。對長期遵紀守法、連續3年以上無違法違規行為,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處罰,且經營情況良好、商事信譽較高的企業,經企業申請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年度檢驗時可免予審查程式,只需在每年的年檢截止日期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送交填寫好的年檢報告書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接在其營業執照的正、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和加貼年檢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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