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湘政發〔1984〕28號1984年8月7日)

現將《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發給你們,此件已經省人民政府討論同意,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國務院對國營工業企業擴權的十條規定,是工業體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必須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各級政府及其綜合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應聯繫各自的情況,認真研究如何貫徹落實。前段多數地方和部門已派出大批幹部下到企業,幫助落實,這是好的;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門行動不快不力。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門都要抓緊派人下去督促檢查,協調解決矛盾,幫助企業儘快實行這些規定,以充分調動積極性,發展生產,努力把經濟效益提高到新的水平,省屬企業下放,工作量大,要有一個較長的過程,在未下放之前,仍應由各主管廳局派人督促,狠抓落實,負責到底。

(二)企業擴大自主權和實行利改稅第二部改革後,實質上都要走自負盈虧的道路,責任是更重了。因此,各企業的領導都要樹立雄心壯志,解放思想,厲行改革,狠抓當前,考慮長遠,要發動幹部職工,發揚主人翁精神,醞釀和制訂生產發展規劃,不斷向生產的深度和廣度進軍。企業擴大自主權後,仍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財經紀律,保證完成指令性計畫,保證完成各項稅收任務。當前尤其要抓緊在企業內部健全嚴格的經濟責任制,堅決克服吃“大鍋飯”的弊端,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並在提高經濟效益、留足積累、加強技術改造和不斷發展生產的基礎上,增加職工收入,使企業越辦越興旺。

一九八四年八月七日

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為了切實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在生產經營計畫方面

1.國家計畫必須按隸屬關係由企業主管單位統一下達和調整。企業在保證完成主管單位下達的年度計畫的前提下,有權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季度生產計畫。

2.企業主管單位下達的指令性計畫產品,必須保證百分之九十的主要原材料、燃料的供應。對於達不到這個條件或供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有權要求調整計畫,下達計畫的部門應實事求是地考慮企業的要求。

3.企業必須確保國家計畫和供貨契約的完成。在正常情況下,完不成國家計畫和供貨契約的,由企業主管部門相應地追回計畫分配的原材料和能源,並且根據情節給予罰款,罰款由企業自有資金支付。由於主觀上的原因,不能按時保證企業原材料和能源的供應而影響了生產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罰款和其他處分。

4.企業在保證完成國家計畫和供貨契約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安排國家建設和市場需要產品的增產和銷售。

5.凡指令性計畫產品以及主要原材料、能源由國家或省平衡的指導性計畫產品,其確定定點的主管部門應對定點企業加強領導,對生產完成不好,經過幫助仍改進不力的,主管部門有權進行調整。

6.企業有權參加外貿談判,鼓勵企業利用各種渠道,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和人才,實行合作經營、合資經營或搞補償貿易,但必須考慮外匯償還能力和遵守國家規定並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繫或經有關部門批准。

二、在產品銷售方面

7.除國家特殊規定不準自銷的產品外,以下產品都可以自銷:企業分成的產品,國家計畫外超產的產品,試製的新產品,購銷部門不收購的產品,庫存積壓的產品,用協作原材料生產的產品,用本企業“三廢”生產的產品。

對國家統配的幾種主要產品的自銷作如下規定:鋼材,屬於國家計畫內的部分可自銷2%,超計畫生產的全部可以自銷。生鐵、銅,鋁、鉛、鋅、錫,硫鐵礦、煤炭、水泥,硫酸、濃硝酸、燒鹼、純鹼、橡膠等產品,屬於國家計畫內的不能自銷,超計畫生產的全部可以自銷。機電產品除由國家安排原材料生產的應由國家調撥分配外,其餘的可以由企業自銷。國家計畫調撥的產品,凡因用戶不按期提貨,或因運輸緊張造成生產企業庫滿,影響當前生產的,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允許企業自銷。

凡銜接好供銷計畫的產品都要簽訂契約,任何一方擅自違背契約,都要承擔經濟責任。

8.凡允許自銷的產品不受地域的限制,允許銷往外省和出口,有關部門應予放行。但在條件基本相等的情況下,某些短缺原材料應首先滿足省內需要,尤其是那些耗能高的緊缺原材料,更應優先滿足省內需要。

9.企業自銷產品,必須單獨核算,照章納稅,並嚴格遵守國家價格政策和財經紀律。

10.企業有權設立自銷產品經銷機構。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幾個工廠聯合設立;可以就地設立,也可以在其他地方設立。其經營範圍除主要銷售本企業自銷產品外,還可以銷售政策允許的其他產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準予登記發照。

11.工廠自銷產品可以批發,可以零售,可以批零兼營,可以委託商店、貨棧、信託、貿易中心、物資、供銷等部門和城鄉個體戶代銷或經銷,也可以按照利益均占,風險共擔的原則,和上述部門或單位聯營、聯銷。

12.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凡省內外貿公司無力經營的,可以組織工貿聯營或委託經貿廳代理出口,經省經貿廳同意,也可以由企業通過其他渠道出口。

三、在產品價格方面

13.經省物價局批准定有地方臨時出廠價格的鋼材、生鐵,焦炭等產品,其允許自銷部分,可以臨時出廠價格為基礎,在不高於或低於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內,由企業自定價格或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

完成國家計畫後超產的煤炭(含地縣煤礦),允許以國家規定的出廠價格加核定的財政補貼定額為基礎,在不高於或低於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內,由企業自定價格,或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

其他工業生產資料(包括原料和中間產品,如礦石、鋼坯等)的自銷部分,均以國家規定的出廠價為基礎,在不高於或低於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內,由企業自定價格或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

屬於生活物資和農業生產資料,可執行國家規定價格(包括國家規定的活動價格),但企業可用計畫外自銷產品與外單位進行協作。

14.物資部門和其他業務主管部門的供銷公司,經營工業企業的自銷產品可按工廠自銷價格加規定的運雜費和管理費用制定供應價格;屬於調劑、串換的物資,允許按照保本經營的原則作價供應。經營計畫保本價的物資,年終銷售利潤以不超過百分之一為限。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將計畫內物資轉作計畫外物資銷售,不準轉手倒賣發票,如經發現,從嚴查處。

15.日用工業品中實行固定價格的產品,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零售價格;實行浮動價格的產品,可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在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內上下浮動;對湘政發〔1984〕16號檔案規定的部分二類日用工業品和三類日用工業品價格繼續放開,實行工商協商定價,零售價格由工商企業靈活掌握。

16.企業有權自行確定鮮活、殘損、積壓、呆滯商品的削價幅度。

17.凡不允許自銷的產品,一律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

四、在物資選購方面

18.對於國家統一分配的物資,在訂貨時企業有權選擇供貨單位。主管訂貨的部門要充分考慮生產企業的要求,根據資源與運輸條件進行平衡,合理安排。企業可以和供貨單位簽訂契約,直達供應,直接結算。

五、在資金使用方面

19.企業應將稅後留利按主管部門規定的比例,分別建立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後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前三項基金可以同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結合起來,統籌安神,合理使用。

20.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實行集體經營的小型國營企業,不上交折舊基金;其他企業的折舊基金,企業可留用百分之七十。少數技術改造任務大的重點企業,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提高折舊率。

21.企業有富餘的自有資金,在自願互利的原則下,可以通過合營、聯營、補償貿易等形式,向其他企業投資,所分得的利潤,按利改稅辦法規定交納所得稅後,全部留給企業;接受投資企業所應分的利潤可在稅前扣除。實行集體經營的國營小型企業向企業外投資所得的利潤,三年內免徵所得稅。

22.固定資產原值在300萬元以下的企業,有權安排30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固定資產原值在300~2000萬元以下的企業有權安排50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固定資產原值在2000萬元到一億元的企業有權安排100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固定資產原值在一億元以上的企業,有權安排200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企業自行安排的技術改造項目要按隸屬關係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如果單項工程土建面積超過原有面積的30%,土建投資超過項目總投資20%,需報省經委批准。實行集體經營的小型國營企業用自有資金和一般貸款進行技術改造,不計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所有企業維持簡單再生產的項目,如房屋和設備修復,簡單的設備更新,不論資金數額大小,均不計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23.除國務院和省政府明文規定外,企業有權拒絕任何方面的人力、物力、財力的平調和攤派。因平調和攤派而使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有關部門要負責賠償。

六、在資產處置方面

24.企業有權把多餘閒置的固定資產出租或有償轉讓。其中屬於上級主管部門管理的高精尖設備,在出租和轉讓時要報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企業主管部門要列出所屬企業高精尖設備名單,向企業通報。

25.出租的固定資產,其基本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仍由租出單位按現行規定提取。有償轉讓的固定資產,其基本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由轉進單位按現行規定提取。

26.企業對閒置固定資產出租的租金和有償轉讓的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出租轉讓所得的收益,在扣除基本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和購買該項設備的貸款後,必須用於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

七、在機構設定方面

27.企業在主管部門核定的定員編制範圍內,有權按照生產的特點和實際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總的原則應精簡機關,充實生產和科研第一線。

28.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向企業提出要求,但是任何部門都不得硬性規定企業上下對口設定機構和人員配備比例,不得以企業是否設立對口機構作為考核企業的標準,因機構設定或人員配備問題而刁難企業,影響工作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部門領導人的責任。

八、在人事勞動管理方面

29.企業廠長(經理)、黨委書記,除省規定的少數大型骨幹企業由省直接任命外,其餘按隸屬關係分別由上一級工業企業主管部門任免。廠級行政副職及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由廠長提名,報工業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為了保證廠長的素質,廠長候選人要在職工大會上發表治廠方案,對如何搞好企業進行答辯,並且參加文化考試。廠內中層行政幹部由廠長任免。廠長對所提名任免的幹部,事先應作好考察和多方面醞釀,以保證素質。企業黨組織對幹部的任免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不恰當的幹部人選,有權向上級組織反映,由企業主管部門裁決。

30.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從外地外單位招考聘用技術、管理人員,並自行確定報酬,其報酬從稅後利潤開支,應聘人員需要辦理正式調動手續的,應報勞動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其餘一律由企業與應聘人員所在單位協商簽訂契約。對於用非所學用非所長的專業技術人員,本單位不能發揮其作用而又壓著不放的,上級幹部調配部門有權直接調動。要鼓勵科技人員到艱苦的地方工作,待遇可以從優。

31.廠級領導班子整頓驗收合格的企業,可根據需要從工人中選拔幹部,任職期間享受同級幹部待遇,不擔任幹部時仍當工人,不保留幹部待遇,企業中層以上行政幹部一律實行任期制,可以連任,免職後,由廠長另行安排工作。原來的中層以上幹部,免職後仍保留原職務待遇;新任命的幹部,免職後不保留原職務待遇,在確保完成國家計畫、稅收和經濟效益逐年提高的前提下,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對領導幹部和經營管理人員實行職務津貼或崗位津貼,並與幹部的任免結合起來,但其方案應經職代會審議通過,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職務津貼或崗位津貼從企業稅後留利中開支。

32.廠長(經理)有權對職工進行獎懲,包括給予晉級獎勵和開除處分。獎懲條件按照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執行。對於開除和除名的職工,企業應事先同遷入地的公安部門聯繫,遷入地的公安部門應憑企業的證明辦理落戶手續。返回農村的,應當準予落戶。

33.廠一級領導幹部的獎懲,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由幹部任免部門決定。對於有突出貢獻的廠級領導幹部,應給予晉級晉職的獎勵;在正常情況下,對於當年完不成國家計畫的企業,扣發廠級領導幹部的獎金和職務津貼;連續兩年完不成國家計畫的企業,要視不同情況給予廠級領導幹部以降級降職或其他行政處分。

34.企業有權根據生產需要和行業特點,在勞動部門指導下公開招工,經過考試、試用,而後擇優錄用。企業增加固定工、契約制工人,要有國家下達的勞動計畫指標;對於招工地域、招工條件、考試方式,要與勞動部門協商一致;招收臨時工、季節工,企業有權自行決定。企業有權抵制任何部門和個人違反國家規定向企業硬性安插人員。

九、在工資獎金方面

35.企業在實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標準、工資地區差別和一些必須全國統一的津貼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自選工資形式,比如實行工資獎金部分浮動等。進行自費工資改革的企業,必須是領導班子強、生產正常、內部經濟責任制健全、經濟效益好、上交稅利逐年增長、企業獎勵基金充足、改革所需資金能長期自負、並在支付改革資金後能按規定交納獎金稅的。加班工資在勞動部門下達的年度控制指標內由企業自行使用。

36.廠長有權給有特殊貢獻的職工晉級,每年的晉級面,從目前實行的百分之一增加到百分之三,這部分工資開支計入成本。

十、在聯合經營方面

37.在不改變企業所有制形式,不改變隸屬關係,不改變財政體制的情況下,企業有權參與或組織跨部門、跨地區的聯合經營;有權擇優選點,組織生產協作或擴散產品。

38.凡以聯合體為核算單位的聯營機構,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凡以書面協定和經濟契約形式組成鬆散聯營的聯營機構,不必辦理登記手續。

39.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的聯合、協作、選點和擴散產品,要積極支持,熱情幫助,不得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係以及部門、地區等界限進行限制。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有關部門負責。

40.過去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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