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8號)www.jmyst.com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文〔2009〕18號)精神,設立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省衛生廳管理的行政機構。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8號)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

實施意見〉的通知》(鄂文〔2009〕18號)精神,設立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省衛生廳管理的行政機構。

職責調整

(一)將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給省衛生廳。

(二)將省衛生廳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以下簡稱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加強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四)取消或停止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五)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領導簡介

鄒 賢 啟

局長、黨組書記

主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全面工作;分管人事教育處。

傅 鐵 成

副局長、黨組成員

分管藥品註冊處、藥品安全監管處、直屬分局、 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劉 漢 卿

副局長、黨組成員

分管政策法規處、藥品市場監督處、稽查分局、 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熊 琴 芝

紀檢組長、黨組成員

分管監察室、直屬機關黨委(工會)、離退休幹部處工作。

李 亞 偉

副巡視員

協助抓武漢城市圈建設、 醫改工作。

曹 敬 蘭

副局長

分管餐飲服務監管處、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處、 醫療器械處、省餐飲與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局、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聯繫醫療器械協會。

傅 建 偉

副局長、黨組成員

分管辦公室、財務規劃處、信息技術與電子監管中心、接待服務中心、省醫藥學校。

黃 華 恩

巡視員

分管藥品審評認證中心、負責援藏援疆、社會治安 綜合治理、新農村建設工作隊工作。

黎 幼 龍

副巡視員

協管辦公室、聯繫省執業藥師協會。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全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三)負責化妝品衛生許可、衛生監督管理和有關化妝品的初審、備案工作。

(四)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評價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制定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辦法並監督實施,綜合有關部門的保健食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依法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等許可管理,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

(六)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及藥用包裝材料、醫療機構製劑註冊的相關工作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再評價和淘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審批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廣告。

(七)參與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全省基本藥物採購、配送和目錄內藥品生產的政策措施。加強農村藥品監督網和流通網建設。

(八)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管中藥材集貿市場。

(九)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監督檢驗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質量,發布質量安全信息;負責監管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質量檢驗機構。

(十)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以及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

(十一)組織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等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

(十二)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業執業人員資格準入、註冊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

(十三)利用監管手段,配合巨觀調控部門貫徹實施國家食品醫藥產業政策,打假治劣,扶優扶強,促進食品醫藥產業可持續發展。

(十四)領導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工作。

(十五)開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擔省政府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建武漢城市圈食品藥品安全示範區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七)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局機關日常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檢查督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來信來訪、新聞發布、宣傳報導、統計管理等工作;負責應急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本系統信息化建設;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指導局機關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和後勤服務中心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政策研究;擬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範性檔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及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和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指導本系統法制建設。

(三)餐飲服務監管處。

承擔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日常監督管理信息;組織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四)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處。

承擔保健食品許可、化妝品衛生許可及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保健食品初審和有關化妝品的初審、備案工作;監督實施保健食品標準和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化妝品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廣告審查與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發布與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五)藥品註冊處。

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標準;承擔藥品(含醫療機構製劑)、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藥用輔料的有關註冊工作;監督實施國家中藥飲片炮製規範並擬訂地方規範;負責初審非處方藥物;監督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和藥品行政保護制度。

(六)醫療器械監管處。

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標準;承擔有關醫療器械的註冊管理工作;監督實施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承擔醫療器械生產許可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和淘汰工作;承擔醫療器械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七)藥品安全監管處。

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藥品生產以及醫療機構製劑等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藥源性興奮劑等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藥品生產、醫療機構製劑配製和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再評價和淘汰工作。

(八)藥品市場監督處。

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承擔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藥品流通領域藥品分類管理制度;承擔國家基本藥物經營的監督管理及相關制度的實施;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與監督管理;承擔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承擔中藥材專業市場監管工作;組織開展農村藥品監督網和供應網建設。

(九)財務規劃處。

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和法規;負責全省系統財務管理工作;擬訂本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裝備條件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申報、行政收費收入、罰沒收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等工作;承擔本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對局機關財務和直屬單位的審計監督工作。

(十)人事教育處。

負責全省系統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組織建設和隊伍建設;研究擬訂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協助局黨組對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領導班子行使管理職責;組織實施獎勵工作;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行業執業人員資格準入、註冊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社團的指導工作;承擔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食品藥品稽查專員3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離退休幹部處處長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5名。

其他事項

(一)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省衛生廳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省農業廳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各部門要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衛生許可的監督管理。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不再發放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四)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衛生廳適時推進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整合。

(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分局和稽查分局的管理體制、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另行規定。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建議閱讀《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可具體參見本機關編制的《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申請人可以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信函、傳真向省局辦公室索取《目錄》。

(二)公開形式

對主動公開信息,主要採取以下形式公開:

1.省局網站

2.省局新聞發布會、電子螢幕、新聞媒體、印刷物等載體和形式予以主動公開。

(三)公開時限

各類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生成後,本機關將及時予以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公開時間不遲於信息生成後15個工作日。

本機關網上公開的信息,除機構職能等信息以外,網上留存的期限為2年。超過留存期的信息,本機關不再繼續通過網上公開,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傳真或其他形式至我局獲取。

二、依申請公開

(一)公開範圍

公開範圍指符合《條例》但未主動公開,依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機構

受理機構是省局辦公室,受理地點為省局行政審批受理大廳,辦公地址:武漢市武昌區東湖路136號;辦公時間為9:00-11:30,14:30-17:30(節假日除外)。

(三)公開程式

1.申請提出

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填寫《湖北省食品藥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表格見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登入省局網站下載;不能上網下載的可以在受理地點領取,也可以通過郵寄的方式獲取。

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儘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請其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字號或其他有助於明確該信息載體的提示,以便工作人員查詢和答覆。請申請人準確填寫表格中聯繫電話、地址、信箱,以便回復。

2.申請方式

⑴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省局網站上下載《申請表》,填寫《申請表》後通過電子郵件傳送即可。

⑵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並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適當位置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⑶當面申請。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到本機關受理機構當場提出申請,本機關受理機構應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如姓名、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繫方式等)和申請的主要內容做好記錄。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申請程式。

3.申請處理

⑴審查

①本機關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將對申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並出具《補正申請通知書》。

②申請人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要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要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要求分別提出申請。

⑵登記

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申請人提供有效身份證明的申請應即時登記並出具回執,並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順序進行處理。

⑶答覆

本機關受理機構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是否公開,按下列情形予以答覆:

①屬於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將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②屬於部分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部分公開的理由,將出具《部分公開告知書》;

③屬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將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

④不屬於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將出具《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

⑤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實際情況,將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具體的申請流程圖如下:(附屬檔案2)

(四)收費標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依照國家制定的標準執行。

三、申訴監督

(一)申請人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省局紀檢監察室投訴。

(二)申請人認為本機關違反《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犯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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