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湖北省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2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號)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第209號
【發布日期】2001-02-09
【生效日期】2001-02-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9號)

《湖北省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2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張國光
2001年2月9日
湖北省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管理,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成品油生產和經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市場的行業管理工作。
各級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消防、建設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對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成品油的市場供應、網點布局、行業發展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加強對成品油市場的管理。

第六條成品油按國家規定實行集中批發。省內各煉油廠、油田所生產的成品油一律不得自銷,全部交由具有經營資格的批發企業批發經營。

第七條從事成品油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註冊資本金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二)全資或控股企業擁有庫容不低於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庫;
(三)油庫建設經省政府或省政府指定的部門批准,符合國家頒布的石油庫設計規範;
(四)具有成品油管輸、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接卸條件;
(五)各項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嚴格控制新建、擴建成品油倉儲設施。成品油倉儲企業只能為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儲備或中轉成品油。

第九條成品油倉儲企業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油庫建設經省政府或省政府指定的部門批准,符合國家頒布的石油庫設計規範;
(二)儲油罐及接卸條件符合國家標準、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並滿足安全、環保的要求;
(三)各項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條加油站建設應當合理布點,統籌安排。各級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計畫、國土資源、建設、交通等部門制定加油站建設規劃。

第十一條加油站建設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與具有經營資格的成品油批發企業簽訂有供油協定,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二)加油站符合國家頒布的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範要求;
(三)符合加油站建設規劃要求,經營設施符合國家標準、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並滿足消防、環保的要求,各項批准手續完備;
(四)有消防安全及石油專業技術人員;
(五)財務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六)符合安裝稅控裝置或使用稅控加油機的條件。
車用液化氣加注站比照加油站條件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和加油站零售的企業,應當經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取得國家經貿委統一制發的批准證書,並依法登記註冊,方可開展成品油經營業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對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和加油站零售企業進行審批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越權審批。

第十三條成品油倉儲設施和加油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建設,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建設、消防等方面的規定。

第十四條外商在本省投資從事成品油經營業務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國家規定的專項用油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專項用油的規定,不得將直供成品油對社會進行批發和零售。

第十六條從事成品油經營的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範圍開展成品油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不得經營走私油品和非法生產及來源不明的油品;不得摻雜使假、缺斤少兩,不得經營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第十七條成品油經營企業必須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依法納稅。稅務部門採取查帳與查實相結合的方式徵稅,對財務制度健全且已安裝稅控裝置或使用稅控加油機的零售網點取消定期定額徵收方式。對加油站、零售網點一律不實行包稅。

第十八條成品油經營企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油品質量和質量的管理規定,安裝和使用合格的加油器具,實行周期檢定。

第十九條成品油經營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消防安全的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制定應急滅火方案。

第二十條成品油經營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須執行國家和省的價格政策,不得隨意抬高或降低價格銷售。
所有加油站和零售網點必須實行明碼標價、掛牌銷售。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批准證書而擅自開展成品油經營的或者建設成品油倉儲設施、加油站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或建設,可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成品油經營企業超越批准證書確認的範圍開展經營活動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提請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批准證書。

第二十三條違反消防、物價、稅收、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可視情節提請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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