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2011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實施科教興省、人才強省戰略,保障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依法開展活動,發揮科技工作者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協是科技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代表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科技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科協工作是國家科技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條 科協根據科學發展的要求,動員和組織科技工作者開展學術交流、科技普及、科技諮詢、人才舉薦,促進科技創新與發展、科技普及與推廣、科技人才培養與成長、科技與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科協由所屬自然科學類、部分交叉學科類社會組織和下級科協組成。
縣(含市、區,下同)以上科協設立委員會,委員會由同級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縣以上科協對所屬學會(含協會、研究會,下同)的工作實行領導。上級科協對下級科協的工作實行業務指導。
鼓勵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科技園區設立科協基層組織,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社區)可以建立科協基層組織。
第五條 科協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協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解決科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科協依法履行職責,為科協開展各項工作創造條件,並將推進公民科學素質建設、科技創新、科普示範等作為對各級政府目標考核的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科協建立科技創新和科普表彰獎勵制度,對在科技創新和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將科普設施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加大對科普設施的投入,保障其發揮社會公益性作用。
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委託科協管理,並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常年向公眾開放,對未成年人實行優惠或者免費開放,不得改變其用途。開展日常業務活動經費有困難的,同級財政應當予以補貼。
政府對科技類、科普知識類的媒體、出版物給予扶持。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科普經費的增長幅度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保證一般預算支出中按本行政區域總人口人均科普經費逐步達到和超過全國平均水平。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各界應當重視、關心、支持科協工作,在人員、經費和活動場所等方面給予支持和保障,並結合各自工作實際組織開展科普、科技創新等活動。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報導,引導公眾關注科學、關注創新,在全社會形成崇尚科學、鼓勵創新、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風尚。
第十條 科協圍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自主創新示範區、科技園區建設以及重要合作發展事項,開展項目合作、專題論壇、成果示範、科技諮詢、人才舉薦等活動,發揮科技的支撐引領作用。
第十一條 科協積極組織學術交流活動,搭建多形式、多層次的學術交流平台,建立國內外科學組織、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合作關係,推動科技工作者之間、科技工作者與決策者之間的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推廣學術成果,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第十二條 科協應當履行科普工作主要社會力量的職責,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為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面向城鄉不同群體,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科普活動,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激發創新活力,提升公眾科學素質。
第十三條 科協指導、幫助和扶持企業事業單位、鄉(鎮)、街道(社區)基層科普組織等開展活動,推動建立和完善基層科技普及推廣服務體系,提高基層組織的科普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條 科協引導和支持科技工作者深入農村,通過開展技術諮詢、技術診斷、科技培訓以及指導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等,普及推廣農業科技知識、先進技術和優良品種,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科普示範基地,發揮科技示範帶動作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第十五條 科協加強與企業的科技協作,組織科技工作者和企業科協組織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技術交流、技術服務和培訓等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企業技術進步。
第十六條 科協配合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採取多種措施,在中國小及青少年中廣泛開展科普活動,培養青少年對科學技術的興趣和愛好,掌握基本的科學知識和技能,提高科技素養和實踐能力。
第十七條 科協接受政府委託,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決策諮詢工作,開展科學論證和技術諮詢,為科學、民主決策提供建議。
科協所屬學會根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委託,依法組織開展科技諮詢、科技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損失鑑定、參與技術標準制定等事務。
第十八條 科協積極開展科研能力和成果的科學評價,舉薦創新人才,推動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科技評價體系,營造科技人才成長的良好環境。
第十九條 科協面向科技工作者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指導所屬學會逐步建立繼續教育學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對公務員等開展科技知識培訓。
第二十條 科協建立和完善與科技工作者的聯繫、服務機制,團結和組織科技工作者貫徹科學技術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為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技創新、傳播、成果轉化及套用提供支持和幫助,及時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科協所屬學會是科協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開展工作的重要基礎。科協建立和完善與所屬學會的經常性溝通機制,加強對學會的指導、支持和監督管理,推動學會工作發展。各類學會的依託單位應當支持學會開展活動,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充分發揮學會在本系統、本行業科技活動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條 科協引導科技工作者加強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規範學術行為,倡導敢於創新、勇於競爭、誠信合作、寬容失敗的精神,營造自由平等、求真務實的學術氛圍,反對、抵制和譴責偽科學、反科學以及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十三條 科協的經費來源包括:
(一)財政撥款;
(二)國內外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的資助、捐贈;
(三)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
(四)科協興辦的事業所得收入和服務性收入;
(五)基金孳息、資金利息、資金增值等合法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科協經費以及學術交流、科普等事業基金,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科協的資產、經費;科協及所屬事業單位資產的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二十五條 縣以上科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其機關編制內工作人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
專職從事學會和科協基層組織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六條 科協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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