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蘇商會

湖北省江蘇商會成立於2007年8月20日,是由以江蘇籍人士來鄂投資興業的工商企業家自願組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聯合性社團組織。其登記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工商聯合會。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也接受江蘇省工商聯合會的指導。

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自覺接受湖北省當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管理指導,切實履行法定職責,發揮資源優勢,加強會員間的交流和合作,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增進鄉親友情,全心全意為蘇商和會員服務,合力推進鄂蘇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貢獻力量。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江蘇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Jiangsu Chamber of Commence of Hubei Province,

縮 寫:JCCHP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江蘇籍的投資者在湖北省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等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業性的經濟類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認真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團結、交流、拓展、服務為宗旨。團結駐鄂蘇籍及社會各界有識之士,積極開展信息交流,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開拓進取,勇於創新,進一步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擴大行銷市場,促進鄂蘇商貿交流,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並協調各方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調解糾紛,維護會員在社會生活和經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爭做愛國、敬業、遵紀、守法的經營者,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從而提高發展水平,為繁榮江蘇和湖北經濟、增強國力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武漢市武昌區中洪山路85號

(湖北省政協大樓政協委員之家6—7樓)

郵編:43007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會員堅持依法經營 ;

(二) 為會員搭建對外交往、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平台,幫助和支持會員之間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

(三) 反映會員呼聲,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解決糾紛、協調處理各種疑難複雜問題;

(四) 幫助解決會員經營中遇到的政策性及行業性難題。

(五) 配合鄂蘇兩省有關招商引資活動,為江蘇企業向湖北發展及湖北企業向江蘇發展提供有關服務;

(六) 為會員提供信息、展覽、經貿洽談、結交商會等相關服務平台;

(七) 視會員需求,為其開展商務考察、交流研討等活動提供有關服務,促進會員之間的溝通與合作,宣傳推介會員經營管理經驗和先進事跡;

(八) 開展對社會有利的公益性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商會的決議、按期

交納會費;

(三)江蘇籍的投資者在湖北省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的申請書;

(二)提交企業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情況介紹等材料;

(三)提交法人代表或股東是江蘇籍等證明材料及個人經歷;

(四)由秘書處會員部了解申請人情況,介紹本會章程,說明入會條件、

義務和權利,並向分管會長作出報告;

(五)必要時派商會領導人作進一步了解,並幫助提高對本會的認

識。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分管會長簽字入會;

(六)由理事會或授權的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遵守商會規定;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維護商會團結;

(三)熱愛支持商會工作,發展新會員,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如實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崇揚蘇商精神及新風尚。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建議和倡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利。

第十二條本會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壹拾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叄萬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壹萬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伍仟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叄仟元;

(六)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叄仟元;

(七) 會員每年繳納會費 壹仟元;

第十三條 會員自覺履行第十條規定的各項義務,積極支持商會工作且有實際表現者,經理事或會員提名並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即可在商會內部進行表彰和獎勵,事跡突出者可報送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表彰。

第十四條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行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搞分裂商會等行為,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進行教育限期改正、警告、勸退、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財務報告;

(三)聽取和審議監事工作的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商會的重大問題

(五)修改商會章程;

(六)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

(七)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八)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每四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會議或理事擴大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的總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

譽良好、是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的骨幹;

(二)長期熱愛支持商會工作,發展新會員,並有具體表現者;

(三)應在湖北省依法登記並連續經營二年以上,企業有一定的規模。

(四)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商會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湖北省江蘇商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職責:

(一)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 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四) 討論決定任何交流、研討、投資、捐助等重大活動;

(五) 可根據商會發展實際情況,設立顧問團、名譽會長。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每屆商會領導機構及商會領導人,在下屆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商會工作,直到下屆商會產生新的領導機構及商會領導人並辦理變更登記為止。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聘任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一)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商會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湖北省江蘇商會。主要履行理事會三、四、五項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管理和領導能力,與當地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聯繫較為廣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齡不超過65歲;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無違法違紀行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六)長期熱愛支持商會工作、並有具體積極的表現者;有盡職盡責、

大公無私和奉獻精神;

(七)所在企業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社會影響力;其中會長企業應在湖北省依法登記並連續經營八年以上,常務副會長企業應在湖北省依法登記並連續經營在五年以上。 副會長企業應在湖北省依法登記並連續經營三年以上。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執行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和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代表本會開展或參與商會有關的活動;

(六)制定並提交會員大會討論本會發展規劃和工作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處及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能和職權:

(一)在會長和分管副會長領導下工作,組織執行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決議;

(二)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代表會長參加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的會議及活動;

(五) 執行並落實會長及分管會長下達的任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成員共為三名,其中監事長一名。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是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名譽的骨幹;

(二) 長期熱愛支持商會工作,並有具體表現者;

(三) 應在湖北省依法登記並連續經營二年以上,企業有一定的規模。

監事的職權是:

(一) 依照本會章程監督檢查本會活動及工作;

(二) 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三) 列席理事會會議,沒有表決權;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 維護本會的章程,檢查本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理事會加強商會的建設。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及會員捐贈;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椐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通過標準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資金支出應有秘書處制訂計畫並報理事會審核表決通過方可實施。未列入計畫的費用原則上一律不得開支。專項支出需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決議通過方可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財務由分管財務副會長負責,即所有開支必須經分管財務副會長審批,分管副會長對會長負責,原則上每年財務審計一次。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反收費規定或擅自擴大開支範圍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十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力展覽會、展銷會等大型活動,應在事前7日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等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5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評比、達標、排序、表彰、比賽活動應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理事會決定。本會應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商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1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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