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試點辦法

《湖北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試點辦法》在2005.11.21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經2005年1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節約石油資源,減少車輛尾氣對環境的污染,努力實現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車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國家標準(GB18351-2004)、用變性燃料乙醇和車用乙醇汽油組分油按一定比例調配後形成的乙醇含量在10%±2%(按體積分數計)的新型清潔環保燃料。

第三條 本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試點區域為武漢、襄樊、荊門、隨州、孝感、十堰、宜昌、黃石、鄂州(含所轄縣、市)。

以上試點區域內調配、儲運、銷售、使用車用乙醇汽油,適用本辦法。

工業生產所需、軍隊特需和國家特種儲備所需普通汽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堅持統一和便民的原則。實行定點生產、封閉運行、全程服務、規範操作,注重環保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省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試點區域內市、縣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試點區域內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制定方案、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證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工作的落實。

第七條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加油站按照標準進行建設和設備改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車用乙醇汽油市場的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維護車用乙醇汽油市場秩序。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變性燃料乙醇、車用乙醇汽油組分油和車用乙醇汽油的質量、標準、計量,組織制定相關地方標準。

物價部門負責車用乙醇汽油零售價格的核定與監督檢查、汽車清洗收費標準的核定與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罰擅自提高價格的違法行為。

交通部門負責制定車輛燃料系統清洗規範,對汽車清洗維修企業及清洗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變性燃料乙醇、車用乙醇汽油組分油、車用乙醇汽油調配、儲運、銷售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監督,以及配送中心、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監督。

環保部門負責對車輛尾氣排放進行監測和監督檢查,並對清洗廢水、廢油排放進行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車用乙醇汽油經營和儲存的綜合安全監管工作。

各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廣泛宣傳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的目的、意義,介紹使用的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八條 自2005年12月31日起,試點區域內所有加油站停止銷售除車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它車用無鉛汽油。

各加油站庫存的各種標號車用無鉛汽油可自行處理,也可由配送中心按照協定價格回收。

試點區域的市人民政府應在市界公路入口處設立“車用乙醇汽油使用區”的告知標示牌。

第九條 車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依託現有油庫,由定點企業根據規劃設立,統一向轄區內的各加油站提供車用乙醇汽油。

第十條 加油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標準,在規定的時間內改造完成車用乙醇汽油的貯存銷售設備。

第十一條 試點區域內加油站完成改造後,由試點市商務部門會同質監、消防、安監、環保等部門進行檢查驗收。確認合格後,由商務部門換髮《車用乙醇汽油零售經營證書》、安監部門換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企業持換髮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經營項目變更手續。

改造後的加油站必須符合《新建與改建車用乙醇汽油加油站設計施工規範》(DB42/321—2005)及《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範》(SB/T10390—2004),符合安全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的有關環保法規。

第十二條 配送中心和加油站銷售的車用乙醇汽油,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嚴禁銷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車用燃料。

第十三條 車用乙醇汽油的零售價格由省物價部門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部門公布的同期同標號普通汽油零售中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制定,並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行使里程在3萬公里以上的汽車,在首次使用車用乙醇汽油之前,遵循自願原則,由車輛所有者到具有二級以上資質的汽車維修企業,對車輛的油箱、油路進行清洗,並對有關技術參數進行適應性調整。

第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的清洗廢水收集處理應做到達標排放,清洗的廢油應按有關危險廢物的要求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車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它車用無鉛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調配、銷售車用乙醇汽油的過程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責令停止調配、銷售,沒收調配和銷售的假冒偽劣車用乙醇汽油,並處產品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 加油站擅自提高車用乙醇汽油價格,汽車維修企業擅自提高車輛清洗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在車用乙醇汽油推廣工作中,不能正確履行職責,損害經營者合法權益或無正當理由增加經營者負擔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法查處;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工作中獲取非法利益的;

(二)違法干預配送中心、加油站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違法增加配送中心、加油站負擔的;

(四)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五)違反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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