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湖北省房地產業協會(簡稱省房協)是經湖北省民政廳批准的全省性的社會團體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建設廳。成立於1988年7月。從成立當初的89家單位會員和3個專業委員會,發展至今已擁有2000多家單位會員,8個專業委員會。業務涵蓋全省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估價、經紀、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物業管理、城市房屋拆遷、房屋測繪、白蟻防治、房屋安全鑑定等眾多領域。
協會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房地產行業深化改革,加速城鎮建設,發揮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支柱產業作用,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主要任務
1、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實行自律的行業規則、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進行行業內考評,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利益;
2、開展行業內的調查研究,提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代表本行業對與本行業發展、改革及與本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依照法定程式向政府和有關機關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議;
3、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房地產行業資質審核的具體工作;
4、代表會員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本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措施的調查、起訴、應訴工作;
5、收集、分析國內外房地產政策法規、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編輯出版行業報刊、文獻和有關資料;
6、收集、分析國內外房地產政策法規、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編輯出版行業報刊、文獻和有關資料;
7、組織開展本行業的培訓、技術諮詢、新技術(標準)推廣、信息交流、會展招商等活動;
8、經法律、法規授權或由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協調價格爭議,參與等級考核等工作;
9、發展同國內、港、澳、台地區和國際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協會成員
省房協特聘請省建設廳占世良副廳長、武漢市房地產管理局周茂棣局長、武漢市城市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劉金燕主任和省建設廳房產處劉金聯處長為顧問。協會的會長是武漢新世界康居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劉光本。副會長分別是:湖北長城建設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塗億萬、湖北現代城市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游守本、湖北人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曉明、黃石市宏維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武德、宜昌市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管理中心主任戴曉波、武漢高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建國、湖北虹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武合生、武漢國佳房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董事長宋生華、湖北永業評估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潘世炳、武漢市房地產信息測繪中心主任劉天金、武漢市白蟻防治所所長周軍、武漢市房屋安全鑑定站站長曾憲武。秘書長羅文卓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為了加強對協會工作的監督檢查,-省房協聘請彭顯廷、何顯棠、高德忠、袁學政、韓漢山5人為監事會監事。省房協8個專業委員會的負責人原則上由副會長擔任。
協會章程
湖北省房地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湖北省房地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為Real Estate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縮寫:HBREA 。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在湖北省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市場交易、估價經紀、物業管理、城市房屋拆遷、房屋測量、白蟻防治、房屋安全鑑定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部門和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發的總方針,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房地產業深化改革,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加速城鎮建設,發揮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支柱產業作用,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建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湖北省建設廳和社團登記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南路14號建設廳老辦公大樓3樓。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實行自律的行業規則、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進行行業內考評,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利益;
(二)開展行業內的調查研究,提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代表本行業對與本行業發展、改革及與本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依照法定程式向政府和有關機關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議;
(三)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房地產行業資質審核的具體工作;
(四)代表會員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本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措施的調查、起訴、應訴工作;
(五)收集、分析國內外房地產政策法規、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編輯出版行業報刊、文獻和有關資料;
(六)組織開展本行業的培訓、技術諮詢、新技術(標準)推廣、信息交流、會展招商等活動;
(七)經法律、法規授權或由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協調價格爭議,參與等級考核等工作;
(八)發展同國內、港澳台地區和國際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九)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及行業協會章程可以開展的工作。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決定;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湖北省內從事房地產行業和相關經濟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的參加權;
(三)本會提供各種服務的優先獲得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決定;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三)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工作活動,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主動與兄弟會員單位交流與協作;
(五)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退會申請,並交還會員證。會員連續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每四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1/5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1/3。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12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3),秘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設主任1名。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的30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等,應在事前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對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與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