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加強住房保障、房地產市場監管的職責。
(二)加強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房地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住房保障、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市場監管等房地產行業管理方面的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適合市情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房等各類保障性住房計畫、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銷售、交易等方面工作。
(三)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發展規劃;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准和資質年檢工作。負責核准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銷售備案工作。
(四)負責房地產市場經營、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全市房地產市場監測和定期發布市場信息工作;負責房地產中介行業監督、房屋租賃契約備案工作。
(五)負責全市房屋測繪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產權產籍登記工作。
(七)負責全市物業服務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物業企業資質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市商品住宅公共部分公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
(八)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全市危舊房屋的改造計畫並監督實施。
(十)負責市區直管公房、廉租房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查處房地產違法違規行為。
(十二)負責全市各類建築的白蟻防治管理,組織開展白蟻防治研究工作及城市害蟲滅治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房地產業協會、房地產經紀人與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房地產開發企業協會、物業管理協會、白蟻防治協會的工作。
(十四)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房地產管理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公文、會務、機要、信息、保密、宣傳、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和信訪等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和對外聯絡接待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設施設備的保養維護、水電管理、安全保衛、消防安全、環境衛生等工作。
(二)法規科。
擬訂與國家住房保障和房地產法規相配套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協調、監督全市房地產法律規章的執行情況;負責局系統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辦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負責局系統普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司法協助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格備案管理;負責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協會監督管理工作。
(三)市住房保障辦公室。
負責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擬訂各類保障性住房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等各類保障性住房的計畫、規定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工礦棚戶區改造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管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銷售、管理。指導縣(市)區住房保障工作。承擔十堰市城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
參與擬訂我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房地產開發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房地產行業統計分析預測預報工作;核准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預售許可,商品房銷售備案;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備案;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准和年檢工作;聯繫、指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協會的工作;承擔十堰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物業管理科。
負責全市物業服務的行業管理;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以及行為規範的管理;負責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並對其工作給予指導和監督;指導、監督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備案工作;協調處理物業管理糾紛;監督管理全市商品住宅公共部分公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歸集與使用;指導市物業管理協會的工作;承擔十堰市物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房屋拆遷管理科。
負責全市房屋拆遷管理,宣傳貫徹房屋拆遷管理政策法規;審核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監督檢查房屋拆遷實施及行業管理;查處房屋拆遷違法行為;承擔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房地產市場監管科。
負責房地產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受理協調涉及房地產業務的各類投訴;負責十堰城區房地產市場的秩序、動態監測、統計分析及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的政策性措施並監督執行;負責公示房地產企業不良信息工作。
(八)人事科(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福利、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幹部職工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群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九)財務科。
負責局系統的固定資產投資和財務收支管理;負責局系統各項資金、財務報表、財務統計工作;負責局屬事業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報批及財務監督、內審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幹部科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市房地產管理局機關全額撥款事業編制為2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監察室主任、離退休幹部科科長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