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在1994.07.06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省境內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條 防汛抗洪工作實行“立足防大汛、抗大洪、排大澇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

防汛抗洪工作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

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包括地區行政公署,下同)行政首長負責制,部門崗位責任制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制度。

第四條 參加防汛抗洪是公民應盡的義務。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無條件服從防汛抗洪指令。

第二章 防汛組織

第五條 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部,由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組成,政府首長擔任指揮長。鄉、鎮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指揮部。各級防汛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指揮部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執行防汛抗洪指令,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統一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

縣級以上防汛指揮部設立辦公室。防汛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市區的防汛指揮部辦公室也可以設在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防汛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級防汛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物資、石油、電力、郵電、鐵路、公路、航運、民航、氣象、水文、商業、供銷等部門和單位,以及各有關企業,汛期內應設立防汛機構,在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做好本行業、本單位的防汛工作。

第七條 河道堤防管理機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加強對所屬水工程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安全正常運行。

第八條 有防汛任務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以民兵為骨幹的民眾性防汛隊伍,並按照一、二、三線需要配置人員,編隊編組,登記造冊,確定任務和責任。

長江、漢江的河道堤防管理機構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單位,應結合平時的管理任務,組織一定數量的防汛快速反應隊伍,作為緊急搶險的骨幹力量。

第九條 必須確保的堤段和重點工程,汛期應加強軍民聯防,協同作戰。當地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揮部,應為參加防汛抗洪的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條 有防汛任務的跨流域、跨行政區域的地區,由該地區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成立聯合防汛指揮部,並劃定防守範圍,做好防汛協調工作。

第三章 防汛準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防汛指揮部,應根據流域規劃和規定的防洪標準,按照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制定本地區防禦洪水方案(包括對特大洪水的處置措施)。

防禦長江的洪水,按照國務院批准的防禦洪水方案執行。防禦漢江、東荊河、府 河、漢北河、沮漳河、舉水等江河的洪水,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禦洪水方案執行。地、市、州和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中小河流的防禦洪水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防汛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有防汛抗洪任務的企業,應當根據所在流域或者地區的防禦洪水方案,制定本企業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徵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本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各分蓄洪區,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防汛指揮部、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的規定,制定分蓄洪區的安全與建設規劃,報上一級防汛指揮部批准後,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納入年度水利基本建設計畫分期實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管轄的分蓄洪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分洪運用安全轉移方案和落實分洪運用措施的各項準備工作,做到分洪保全全,不分洪保經濟發展。

長江、漢江、東荊河、漢北河、府 河、沮漳河等跨地市河流分蓄洪區的分洪運用安全轉移方案,報省防汛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堤防、水庫、泵站、涵閘、水電站等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防禦洪水方案、工程規劃設計和工程實際狀況,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畫,報上一級防汛指揮部批准後執行,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防汛指揮部、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各類防洪設施的維護管理,汛前必須組織專門班子進行檢查。發現險情隱患,應及時提出處理措施,責成有關責任單位限期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防汛指揮部、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道堤防管理機構,必須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管轄的河道、排灌渠道、泄洪道、堤防禁腳地、水文測繪河段等範圍內的行洪障礙和違章建築,責成設障者予以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依法組織強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擔全部費用。嚴禁設定新的行洪障礙。

對上款所列範圍內歷史遺留的有礙行洪的成片建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規劃,逐步拆遷,並適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建設和完善江河堤防、湖泊堤岸、水庫大壩、泵站、分蓄洪區等防洪設施和該地區的防汛通信、預報警報系統。汛前要做好緊急撤離和救生的準備工作。

氣象、水文、郵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通信和測報設備的維護檢修,保證防汛通信和水文氣象信息傳遞準確、及時。

第十九條 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安排儲備一定數量的防汛搶險物資。國家計畫調撥的防汛搶險物資,計畫、物資、商業、供銷、石油等部門和單位必須優先安排,保證供應。受洪水威脅的單位和民眾應儲備的搶險物料,由防洪工程主管部門按合理負擔原則提出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安排落實到單位和個人,並登記造冊,在汛前及時集中到點到位。

所有防汛物料實行專材專用,妥為保管,禁止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雨季到來之前,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前對當地岩崩、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進行預防監測。山洪易發地區所在地的防汛指揮部,應隨時組織安全檢查,對險情徵兆明顯的地區,要及時做好組織民眾撤離的工作。

第四章 防汛與搶險

第二十一條 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為本省的防汛期。江河、湖泊、水庫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時,以及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並報告上一級防汛指揮部。

第二十二條 在汛期內,各級防汛指揮部從指揮長到所有工作人員,都應實行嚴格的防汛崗位責任制。

各級防汛指揮部辦公室和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汛期一律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水雨情日報制度和險情報告制度。

第二十三條 在汛期,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堅決履行職責,確保防汛抗洪工作順利進行。

(一)氣象、水文部門必須加強協作,及時準確地向當地防汛指揮部提供天氣預報、實時氣象、水情信息和水文預報。

(二)電力部門防汛排澇的電力調度必須服從防汛工作需要,確保輸、變電線路暢通和防汛抗洪用電。緊急防汛臨時用電指標,由省經委商省電力局進行調配。

(三)郵電部門必須保證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時、準確傳遞。

(四)公路、鐵路、航運、民航、物資、石油、林業、供銷等部門和單位,要做好防汛所需能源、物料儲備供應和運輸工作。

(五)公安部門應加強防汛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六)電視、廣播、新聞單位,應當根據省防汛指揮部提供的材料,及時發布水雨汛情公報和防汛抗洪訊息。

第二十四條 河道、涵閘、水庫、水利設施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在汛期執行調度運用計畫時,必須服從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以發電為主的水庫,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以及洪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二十五條 江河達到設防水位,水庫達到汛限水位,湖泊達到起排水位時,有關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組織防汛隊伍,按照崗位責任制的規定,對水工程進行晝夜巡查,發現汛情,立即進行搶護,重點險情及時逐級上報。搶護脫險後,除報上級備查外,還應在出險部位設立標記,專班觀察。

第二十六條 江河超過警戒水位,水庫超過設計水位時,各級防汛指揮部必須組織動員本地區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投入抗洪搶險。汛情緊急需動用部隊執行防汛抗洪任務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提出申請,報有關軍事機關批准。

第二十七條 在防汛搶險緊急情況下,防汛指揮部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但事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給予適當補償;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的,有權臨時處置,事後按照有關規定補辦手續。

第二十八條 對經批准的江、河、湖、庫洪水調度運用方案,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變動。需要採取分蓄洪措施時,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根據經批准的分洪、滯洪方案,採取分洪、滯洪措施。分洪、滯洪應當確保全全運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在非常緊急的情況下,當地防汛指揮部報經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批准,可以採取非常緊急的措施,並予強制處置實施。

第二十九條 對按照水的天然流勢或者防洪、排澇工程的設計標準,或者經批准的運用方案下泄洪澇水的,下游地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障阻水或者縮小行洪道的過水能力;上游地區也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對長江、漢江及其重要支流,非經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禁止改變江河河勢的自然控制點。

第五章 善後工作

第三十條 在發生洪水災害的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成立救災辦公室,統籌抗災救災工作,保障災民的生活供給,幫助恢復生產,重建家園。

第三十一條 洪水災害發生後,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積極組織各有關部門,深入災區,調查研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防汛抗災情況。

第三十二條 遭受洪水災害毀壞的水利工程設施,應儘快搶修恢復,使其在汛期繼續發揮抗洪排澇的作用。對工程量大,一時難以恢復的,應採取相應措施確保渡汛安全,力爭把災害損失降到最低限度;災後應當抓緊修復。

修復水毀工程所需費用,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列入年度建設計畫。

第三十三條 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按照國家統計部門批准的洪澇災害統計報表的要求,核實和統計所轄範圍的洪澇災情,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不得虛報、瞞報、偽造和篡改。

第六章 防汛經費

第三十四條 由財政部門安排的防汛經費,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列入財政預算。

有防汛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汛期內應當承擔一定的防汛搶險的勞務和費用,因特殊原因未承擔勞務或承擔勞務不足的,可按應承擔的勞務數量折算成費用交防汛指揮部門。費用的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水利廳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依法應當承擔防汛搶險勞務和費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承擔或要求減免。

各級防汛指揮部對防汛經費必須專款專用,按規定實行計畫管理、預算開支和審批決算制度,不得違反計畫開支或者挪作他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防汛指揮部門、河道堤防管理機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按國家和省的規定收取的有關防汛費用,應予支持;對於自行決定的各種集資和其它收費,應當制止、取消。

第三十五條 為防汛搶險服務的非營業性船隻、車輛在通過公路渡口、橋樑、隧道時,應予免費優先放行,並可免交航運管理費、港口費和附加費。具體免費辦法,由省水利廳會同省交通廳、城建廳制定。防汛排澇用電,由當地防汛指揮部指定主要受益單位申請;跨行政區、跨流域的排澇用電,由共同的上一級防汛指揮部指定主要受益單位申請;所用電費由所有受益單位按比例分攤後,向電力部門交納。但在緊急情況下的排澇用電,實行先開機,後結清費用。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在防汛抗洪工作中,有《條例》第四十一條所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七條 違反《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行批准的防禦洪水方案,或者拒不執行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的防汛調度方案、防汛搶險指令的;

(二)玩忽職守,或者在防汛搶險的緊要關頭臨陣脫逃的;

(三)非法扒口決堤或者開閘的;

(四)拒不執行有關部門作出的清障指令和設定新的行洪障礙的;

(五)挪用、盜竊、貪污防汛或者救災款物的;

(六)盜竊、毀損或者破壞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水工程建築物和防汛工程設施,以及防汛通信和報警設施、輸變電和照明設施、水文氣象測報設施的;

(七)阻礙防汛指揮部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八)其他危害防汛搶險工作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河道管理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的責任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防汛期,也可以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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