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鄂勞社辦[2001]75號
關於印發《湖北省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責任暫行辦法》和《湖北省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錯案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為了加強和規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根據《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行政執法責任制度暫行規定》和《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了《湖北省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責任暫行辦法》和《湖北省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錯案追究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辦法正文
湖北省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責任暫行辦法
(2001年3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提高執法水平,促進依法行政,保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執法責任,是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公務活動中,依照法定要 應當履行職責,並通過考核督促落實的一種工作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勞動保障監察員。
第四條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公開、高效、廉潔,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二章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責任
第五條
負責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組織並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第六條
對管轄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七條
公布舉報電話,受理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申訴和舉報案件,不得拒絕和推諉。
第八條
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員證件審核、發放,組織勞動保障監察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專業水平。
第九條
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
第十條
指導、協調、監督下一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工作。
第十一條
組織開展創建“三優”文明視窗活動,公開辦事制度和辦案程式,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堅持罰沒收繳與處罰相分離,聽證機構與執法機構相分離的原則。秉公執法,依法行政,不得對勞動保障監察人員規定創收和罰款指標。
第三章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按照其行政職能規定主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行政執法工作,並承擔相應行政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目標責任制,並保證各項目標任務的完成。
第十六條
組織對重大、疑難案件的研討活動,負責審核所有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導簽發的勞動保障監察法律文書。
第十七條
查處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結案時間的,應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導批准,對擅自延長結案時間,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依照有關規定,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出現的失職、瀆職、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第四章 勞動保障監察員責任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代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使勞動保障監察權。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的領導下承擔各項勞動保障監察任務。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按照目標管理責任的分工和要求,主辦自己管轄區域內的各項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和案件,以及指定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在擔任案件詢問人時,應熟練掌握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並針對案件情況提出詢問,不得提出與案件無關的問題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在擔任案件記錄員時,應在詢問人詢問完畢時,當場將記錄送給被詢問人核對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三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主辦案件,應全面審閱和收集案件材料,嚴格按照辦案程式進行調查取證和處理,並按規定的時限結案。
第二十四條
案件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結案時間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提請領導批准。對擅自延長結案期限,致使案件久報不立、久立不辦、久辦無果,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主辦的案件,需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的,應在集體討論前,做好案件討論資料準備,並提交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核。
第二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主辦的案件,由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不當,造成錯案和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是勞動保障部門非專門從事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人員,主要負責與其業務有關的調查檢查,凡需對用人單位下達有關法律文書的,應報經同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審核,並由賦予行政處罰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作出;若需對用人單位實施處罰,應將有關調查檢查材料移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立案查處。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八條
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責任實行年度考核,並納入年度目標管理,依照有關規定,接受同級或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省廳負責對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責任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綜合考評。各市、州負責對各縣、市勞動保障星空執法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監察法考核、考評情況納入個人工作目標考核內容,並作為勞動保障監察員考核、評先的重要條件。
第三十一條
對在行政執法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勞動保障監察員,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對未能嚴格履行行政執法責任暫行辦法,產生不良後果的勞動監察機構及其負責人,應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改正。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參與評先:
(一)沒有認真執行執法責任暫行辦法的;
(二)因適用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不準確,執法程式不當而被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
(三)經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改變原處罰決定的;
(四)有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