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勘察設計協會

概況

1993年9月16日,經省民政廳登記成立,同年9月21日在鄂州市召開成立大會及第一屆理事會。業務主管單位:省建設廳;社團登記證號:鄂社證字第46號;社團代碼:50357654-6

組織機構

會員1993年-2000年會員單位均為190家;2005年增至335家;現會員單位為360多家。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推選理事會理事,由當選理事選舉常務理事、正、副會長並組成理事會。
內設機構秘書處、註冊管理辦公室、資質管理辦公室、規範勘察設計市場工作部、《湖北勘察設計》編輯部、湖北勘察設計信息網。

協會歷屆理事長

第一屆理事會1993年9月—1996年7月
理事長:楊希湖北省建設廳副廳長
第二屆理事會1996年7月—2002年4月
理事長:張發懋湖北省建設廳副廳長、廳長
第三屆理事會2002年4月—2007年12月
理事長:武孟靈湖北省建設廳副廳長、省人民政府參事
第四屆理事會 2007年12月—2012年11月
會 長: 武孟靈 湖北省人民政府參事

第五屆理事會

理事長 :武孟靈
副理事長 :(11名按姓氏筆畫為序)
關業林: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中南電力設計院 院長
劉厚炎: 武漢勘察設計協會 常務副理事長
朱小友:中冶集團武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董事長
仲志余: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副院長
李樹苑: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研究總院 副院長
吳洪濱:武漢和創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建華:中南建築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項明武:中冶南方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董事長
郭粵梅:中信建築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 院長
夏 吳: 中國五環工程有限公司 總工程師
蔣再秋:中鐵第四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詹建輝:湖北省交通規劃設計院 院長

主要工作和活動

業務培訓省勘察設計協會成立至今,先後舉辦過多批財務制度、建設項目管理和總承包、全面質量管理、有關標準、規範宣貫、註冊人員再教育等培訓。
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省勘察設計協會成立以後,積極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在資質管理、質量管理、註冊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經驗交流省勘察設計協會多次組織會員單位(有關勘察設計單位)的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赴省外有關城市,對當地勘察設計行業的改革、改制等情況開展廣泛的交流和研討。協會也經常接待外省、市來漢進行勘察設計行業交流的同行。
會員聯誼為了加強交流,增進友誼,省勘察設計協會從1998年至今,連續多年堅持舉辦了部分勘察設計單位新春聯誼會。通過這類活動,增強了各勘察設計單位之間的相互了解,促進了勘察設計行業內部的緊密聯繫,推動了行業的整體發展。

組織機構

1、質量技術委員會 ( 主任委員單位中南建築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
2、信息化工作委員會 ( 主任委員單位中國電力顧問集團中南建築設計院)
3、施工圖審查機構工作委員會 ( 主任委員單位湖北建鄂勘察設計審查諮詢有限公司)
4、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及工程總承包分會 (主任委員單位五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工程勘察分會( 主任委員單位中冶集團武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刊物

《湖北勘察設計》1993年10月月26日創辦,原名《湖北勘察設計簡訊》,每年編輯出版六期,為雙月刊,免費向會員單位贈閱。從2001年第一期起,更名為《湖北勘察設計會訊》。從2002年第二期起,再更名為《湖北勘察設計》並改為彩色封面封底。至2012年底,該刊物已編輯出版118期。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勘察設計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 縮寫:EDAHB。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湖北省內從事勘察設計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經濟類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調查研究,反映會員正當要求,在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勘察設計事業的改革、發展和進步,為繁榮社會主義和現代化建設事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南路12號。郵政編碼:43007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實行自律的行業規則、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進行行業內考評,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二)開展調查研究,對勘察設計行業的發展、改革及與本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及時了解和反映行業改革中的實際問題,促進勘察設計改革健康發展;
(三)繼續在勘察設計行業推行全面質量管理,貫徹ISO9000族系列標準,加強對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繼續教育、技術培訓活動,舉辦業務講座、研討班,不斷提高勘察設計隊伍的業務技術素質;
(四)代表會員單位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制訂並負責實施行業協會內部爭議處理規則,協調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生產經營事宜;
(六)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建立誠信檔案,開展誠信評估、誠信服務,逐步建立勘察設計行業誠信體系;
(七)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監督會員單位履行行規行約,規範市場行為,為會員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
(八)加強與外省、市同業協會聯繫,蒐集和發布國內外勘察設計技術信息;
(九)根據市場需要,發揮會員單位優勢,組織工程技術和行業管理方面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新技術(標準)推廣、信息交流等活動;
(十)對在協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
(十一)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合理要求,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十二)辦理“政府委託的與勘察設計行業相關的工作及業務”。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是指加入本會的在鄂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各市、州林區勘察設計協會和施工圖審查機構。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鄂持有國家正式頒發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含中央在鄂單位);
(四)地方性勘察設計協會;
(五)在鄂具有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施工圖審查資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優先獲得本會資料刊物的權利;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七)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向協會提請保護的權利。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行規公約;
(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
(一)會長、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500元;
(三)一般甲級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四)一般乙級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500元
(五)一般丙級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
(六)團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情況給予退會處理,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企業如有違反協會章程行為,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數的1/3。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3),秘書長一人。理事長、副理事長從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決定聘任,可列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或長期從事勘察設計工作在勘察設計行業內具有較高威信的人員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
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具體辦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會議的召開事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設5名監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由業務主管部門推薦1人,從本會會員中推薦4人,設主任1名。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 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 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三十三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負責開展本會的活動。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業務工作需要,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提前10個工作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在活動開展前7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贈等,在活動前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審批,並在活動開展前5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評比、表彰活動的,在舉辦活動前,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告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2年12月27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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