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扶持老區建設條例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4號
《湖北省扶持老區建設條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於2001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7月27日

湖北省扶持老區建設條例

(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扶持老區建設的行為,促進老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區,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和抗日戰爭時期建立和發展起來的革命老根據地。扶持老區以鄉鎮為單位,具體扶持對象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確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扶持老區建設工作;市、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扶貧開發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扶持老區建設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扶持老區建設工作。
第四條 扶持老區建設實行政府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老區建設促進會等社會團體以及個人通過各種途徑扶持老區建設,積極參與老區投資開發、人才培養、科技推廣、文化教育、旅遊開發等促進老區發展的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扶持老區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保證重點,通過各種途徑,扶持老區建設,促進老區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被扶持的老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根據實際制定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目標,充分利用扶持老區的優惠政策,發揮自身優勢和潛力,努力發展特色經濟,儘快改變落後面貌。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財政預算的扶貧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扶持老區建設。省級財政用於扶持老區建設的投入,在原預算安排的基礎上每年遞增一定數額的資金;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和財力狀況,逐年增加對老區建設的財政投入。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教育、民政、衛生等部門安排用於扶持老區建設的資金,應當按照省規定的出資數額列入計畫,按時撥付到位。省人民政府發展計畫、農業、科技、林業、文化、廣播電視等部門每年下達的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和其它扶持資金,應當對老區予以優先安排。
第八條 金融機構對於國家安排的扶貧信貸資金,應當安排部分用於老區的農民增收、財政增量的產業開發和資源開發的項目。
第九條 扶持老區建設的資金,包括中央下撥財政扶貧資金中的扶持老區發展的資金、省財政預算安排的配套資金、部門安排的資金以及社會捐贈的資金,主要用於衛生、飲水、用電、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和文化、教育、科技等社會發展事業建設。用於扶持老區建設的資金由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審計和監督。
第十條 扶持老區建設資金實行項目管理,申請扶持項目的,由項目承辦單位論證後向縣級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經逐級審查後,由省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下達。老區建設扶持項目下達後,項目承辦單位應嚴格按照該項目審批要求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變更。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扶持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扶持老區建設的單位,不履行扶持義務的,對單位負責人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對不按規定用途實施扶持項目和使用資金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工作人員在扶持老區建設工作中玩忽職守、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挪用、截留扶持資金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規定,制定扶持老區建設的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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