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深水岸線標準

港口深水岸線標準

港口深水岸線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以下簡稱《港口法》)第六條和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港口深水岸線標準》,現予公布。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通部公告第5號
【發布日期】2004-03-10
【生效日期】2004-03-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港口深水岸線標準
(交通部公告第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以下簡稱《港口法》)第六條和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港口深水岸線標準》,現予公布。
使用港口岸線,實行兩級審批制度。
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的港口設施或建設項目,不再單獨辦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審批手續。其餘港口設施或建設項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由各城市(設區的市,下同)港口管理機構徵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海事部門意見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交通委員會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請(附必要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檔案、資料,下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交通委員會或港口管理局應對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合理性進行評估,並徵求同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計委)的意見後,向我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申請;我部在進行評估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建設港口設施使用非深水岸線的,由各城市港口管理機構徵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海事部門意見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交通委員會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交通委員會或港口管理局應對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的合理性進行評估,並徵求同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計委)的意見後審批,審批結果報我部備案。
凡未經批准使用港口岸線的,各級海事管理部門不予核准進行水上水下施工,各級港口管理機構不予許可從事港口經營。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四年三月十日

附屬檔案:港口深水岸線標準
港口深水岸線是指適宜建設一定噸級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線,按照所在水域分為沿海港口深水岸線和內河港口深水岸線,分別制定標準。
一、沿海港口深水岸線
(一)沿海港口岸線的範圍
沿海港口岸線的範圍是指沿海、長江南京長江大橋以下、珠江黃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門、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內的港口岸線。
(二)沿海港口深水岸線的標準
沿海港口深水岸線是指適宜建設各類型萬噸級及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線(含維持其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和陸域)。
二、內河港口深水岸線
(一)內河港口岸線的範圍
內河港口岸線是指除沿海港口岸線以外的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內的港口岸線。
(二)內河港口深水岸線的標準
內河港口深水岸線是指適宜建設千噸級及以上泊位的內河港口岸線(含維持其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和陸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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