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清遠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09]35號),設立清遠市環境保護局 ,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劃出的職責

1、將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交給縣(市)環境保 護行政部門。

2、將固體廢物進口的技術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環境保護科技成果轉化的技術性工作、有關資質認證技術性工作、環境信息技術和其他有關的事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增加的職責

1、增加許可權內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2、增加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的職責。

3、增加牽頭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職責。

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協調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職責。

2、加強環境治理、污染減排和環境綜合執法的職責。

3、加強指導、協調、監督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的職責。

4、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標準,監督實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擬訂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三)承擔落實全市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牽頭落實完成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監督建設項目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執行,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排氣等污染的防治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牽頭組織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六)指導並監督管理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監督管理超標準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保護資金。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範區建設,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協助國家、省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負責環境統計,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質量狀況公報,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組織、指導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6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行政管理、財務管理及後勤事務等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社會保障、離退休人員服務及思想政治、黨群、紀檢監察、計畫生育、工會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環保事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協助局長組織協調全局管理工作。

環境管理科

參與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計畫、年度計畫、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開發區、城區改造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承擔許可權內的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承擔全市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組織擬定地方綜合性環境保護規定、規範性檔案和重要檔案審核,組織制訂我市環境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規劃、計畫,組織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的環境功能區劃,以及有關環境管理的其它工作。

法制監督與輻射管理科

監督檢查全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組織環保法律諮詢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辦理有關人大議案、政協提案工作;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落實排污申報登記;承擔審批污染治理項目,並監督管理本市重點污染源實施限期治理;組織新建項目“三同時”設施竣工驗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承擔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市核應急預案及核電廠外應急計畫;審查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方案並督促檢查落實;監督管理輻射環境及核技術套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擔涉源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審批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轉讓、轉移的審批和備案工作;承擔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環評檔案審批、竣工驗收及其日常監管工作;負責輻射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反輻射恐怖攻擊。

科技信息與生態保護科

組織和協調環境保護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承辦環境信息新聞審核和發布;組織“綠色學校(幼稚園)”創建工作,配合教育部門在中國小開展環境教育;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及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保系統信息網;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負責環保科技項目的申報管理和環境標準的宣貫;負責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全市環保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和科技情報資料的管理。

總量控制科

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承擔總量減排的調度、督查、督辦、核查及考核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污染減排規劃;承擔珠江綜合整治、環保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落實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環境狀況公報。

環境監察科(市環境監察分局)

指導、監督、協調全市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及負責組織現場檢查;組織協調全市重大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和調查處理,參加市自然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處理跨市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承辦環境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全市排污申報核定以及排污費徵收管理工作並進行稽查。負責局行政案件審案委員會辦公室工作,實施行政處罰。協助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限期治理項目任務完成情況等工作。

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副處級)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

其他事項

(一)市環境監察分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另行核定。其中:分局局長(副處級)1名、分局副局長(副科級)3名。環境監察科科長由市環境監察分局領導兼任。

(二)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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