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的職責。
(三)加強環境治理、污染減排和環境綜合執法的職責。
(四)加強指導、協調、監督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的職責。
(五)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 和法律法規及標準,監督實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二)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國土開發整治規劃、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規劃。
(三)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四)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審批本轄區限額內新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擴建項目、區域開發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和登記表的環評檔案。
(五)負責本轄區污染源調查工作,管理污染源排污申報登記和發放許可證工作,提出本轄區污染源限期治理的建議。
(六)負責本轄區環境監察工作,檢查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情況、“三同時”執行情況,調查處理本轄區環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
(七)指導並監督管理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監督管理超標準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本級環境保護資金。
(八)組織轄區內環境監測工作,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和發展趨勢,提出有關改善的對策與措施,並組織實施。
(九)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範區建設,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十)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協助國家和省、清遠市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
(十一)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提高公眾自覺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行政管理、財務管理及後勤事務等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社會保障、退休人員服務及思想政治、黨群、紀檢監察、計畫生育、工會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環保事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局長組織協調全局管理工作。
(二)綜合管理股
編制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國土開發整治規劃,指導鎮級環保機構的環境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任期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開發區、城區改造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包括建設項目的報建和審批。
(三)調研監督股
監督檢查全市環保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監督管理污染源,及時掌握全市企業“三廢”排放、治理及環保設施運行情況,提出限期治理計畫;組織煙塵控制區和環境噪聲達標區建設,負責達標區建成後的管理工作;負責處理環境污染事故,調解污染糾紛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工作;承擔人大、政協提案、議案的辦理工作;負責環保專項資金的規劃、申報、監督、核查等工作;負責危險廢物和輻射源排污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輻射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反輻射恐怖攻擊;負責經營化學危險品的審批和進口廢物申請審查。
(四)環境監察分局
貫徹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負責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排污費的徵收工作;負責對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並參與處理;參與環境保護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負責民眾來信來訪、來電投訴的調查處理;參與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負責該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線上監控的日常監管及固體廢棄物的日常監管工作;負責污染源檔案的建立、健全和管理工作;負責環境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總結交流環境監察工作經驗;負責自然生態保護監察和農業生態環境監察;負責《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環境案件的處罰工作。
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7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
其他事項
(一)市環境監察分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另行核定。其中:分局局長1名,分局副局長2名。
(二)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事業單位
根據《印發英德市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案的通知》(英發〔2010〕31號)精神,英德市環境保護局 所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案如下:
一、保留單位。
(一)保留英德市環境保護局大鎮環境監察中隊,正股級,公益一類。主要任務: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依照主管環保部門的委託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負責經市局劃定的鄉鎮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超標排污費和排污費的徵收工作;負責對鄉鎮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並參與處理;參與鄉鎮環境保護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和民眾來信來訪、來電投訴的調查處理;負責對鄉鎮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主管或上級環保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中隊長1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二)保留英德市環境保護局浛洸環境監察中隊,正股級,公益一類。主要任務: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依照主管環保部門的委託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負責經市局劃定的鄉鎮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超標排污費和排污費的徵收工作;負責對鄉鎮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並參與處理;參與鄉鎮環境保護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和民眾來信來訪、來電投訴的調查處理;負責對鄉鎮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主管或上級環保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中隊長1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三)保留英德市環境保護局沙口環境監察中隊,正股級,公益一類。主要任務: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依照主管環保部門的委託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負責經市局劃定的鄉鎮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超標排污費和排污費的徵收工作;負責對鄉鎮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並參與處理;參與鄉鎮環境保護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和民眾來信來訪、來電投訴的調查處理;負責對鄉鎮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主管或上級環保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中隊長1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四)保留英德市環境保護監測站(英德市環境科學研究所),正股級,公益二類。主要任務:按國家統一規定,對英德市轄區內的水體、空氣、土壤、固體廢棄物、生物、噪聲、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等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進行定期監測,預測環境質量變化趨勢,定期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上級環境監測站呈報本市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動態的技術報告;負責本市環境保護責任考核有關指標的監測和匯總;對全市排污單位的排污狀況,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性監測,建立和健全污染源管理檔案;參加本市污染事故調查與應急監測,負責環境污染糾紛的技術仲裁監測;負責本市環境監測計畫和質量保證工作,執行監測人員的業務技術考核與持證上崗制度,參加上級業務部門組織的技術考核和能力驗證活動;承擔本市區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的環境質量現狀及相關的監測與評價;負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及治理設施運行效果的監測;承擔環境監測信息網路業務中基礎資料的採集和上報工作;承擔環境科研課題,開展環境監測科學研究工作,促進監測技術的不斷發展;完成政府或上級環境保護部門交給的環境監測任務,承擔或分包客戶委託的環境監測工作;制定、組織實施環保科技發展規劃、計畫,開展環保科技研究;組織申報環境科研課題;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現狀調查報告和環保竣工驗收報告進行技術評估;管理環保產業,制定實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計畫;協助行政主管部門對環保設備(產品)進行質量監督。核定事業編制20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3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二類撥付。
二、整合單位。
將英德市環境科學研究所併入英德市環境監測站,兩塊牌子、一套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