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清華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不斷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清華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工作條例。
第二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長、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清華大學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條 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普通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招生工作組負責學校在該考區的招生宣傳和諮詢,並協助招生辦公室進行招生錄取。
第三章 錄取
第七條 清華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八條 清華大學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考生。招生規模由學校校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九條 清華大學根據在該考區的招生計畫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數量和調檔分數線。錄取時,學校可以根據報考的生源質量情況對各考區的招生計畫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符合我校根據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制定的體檢標準、高考成績滿足清華大學在該考區錄取條件的情況下,學校將按照考生的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單科成績原則上應達到及格水平。
第十一條 清華大學在調閱考生檔案時,原則上承認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加分不得超過20分。
第十二條 清華大學按照考生的實際考分和報考志願安排專業,各專業志願之間存在一定的分數級差。分數級差的確定以調檔線上該考區報考清華大學的所有考生的志願滿足率最大為標準,一般在1—5分之間,同等條件下參考相關科目成績。
第十三條 如果清華大學調檔分數線上第一志願報考人數少於招生計畫名額,學校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非第一志願考生的實際高考成績原則上不低於該地區已投檔的第一志願考生的平均分。
第十四條 清華大學的部分專業在部分省市招收國防生和定向生。達到清華大學調檔分數線的國防專業和定向專業的考生人數少於國防專業和定向專業招生計畫名額時,可以在該考區清華大學調檔分數線下20分之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調閱報考此類專業的考生檔案。按照志願優先的原則,設定一定的分數級差,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國防生原則上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清華大學依據教育部和學校的有關規定開展保送生、特長生、自主選拔和非通用語種招生工作。
第十七條 清華大學招生計畫、收費標準等招生規定通過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八條 清華大學招生體檢標準通過清華大學本科招生網和招生簡章公布。
第十九條 清華大學美術學院根據本工作條例及藝術類專業的特點制定其具體招生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對於部分實行高考改革的省份,清華大學將根據本條例的精神,制定相應的專門錄取政策。。
第二十一條本工作條例由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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