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制度和方針,組織擬訂財政、稅收、國有資產、資產評估,財務會計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全縣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全縣各項巨觀經濟政策,組織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三)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和縣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
(四)制定財政預算收入計畫;管理縣級各項財政收入,監督各鄉鎮預算的執行,監繳國有資產經營收益,組織農業稅收的徵收管理;管理和監督農業的綜合開發資金。
(五)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支出,管理縣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府貸款業務;管理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六)擬訂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管理縣級政府採購;制定需要全縣統一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建立和實施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貫徹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及分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事業單位財務規劃》、《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貫徹執行社會保障財務制度、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和涉外企業的財務制度。
(七)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清產核資、國有產權界定、登記、轉讓、授權經營等工作,組織編制國有資產經營預算;負責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財務會計報表)的統計、分析和評價。
(八)貫徹執行政府國內外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等資金管理和信用評估及轉貸工作。
(九)貫徹執行會計法規和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負責會計委派制試點工作。
(十)統一管理資產評估行業;指導和監督評估機構和註冊評估師的業務,辦理涉及國家和集體產權權益的資產評估項目立項確認。
(十一)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彩票管理制度、發行計畫,監督彩票的發行。
(十三)制定全縣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員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行政股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重要報告和檔案的起草和修改;負責機關文電的收發、運轉及機要通訊;負責組織和督辦縣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管理保密、檔案、信訪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及財稅所等各項經費的預決算,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負責機關安全保衛工作。
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的建議;提出並擬訂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編制全縣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匯總全縣年度預決算;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庫;審核、批覆縣級部門預算;編制全縣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安排對縣鄉專項撥款預算;研究制定財源建設規劃,負責鄉鎮財政建設工作;負責對人大財經委員會的日常聯絡工作。負責編制全縣文教、行政經費年度預、決算,具體核定縣級文教、行政單位預算及用款計畫;負責上報全縣文教、行政經費報表,整理統計資料;負責全縣文教、行政等單位財務制度,開支標準的制定,修改和補充,監督檢查各項經費的使用效果及財務制度,財經紀律執行情況,負責縣級文教、行政單位預算外資金及財務管理制度,負責黨政機關、文教行政事業單位經費預算決算的編審。參與全縣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立項計畫工作,劃轉省、市投資的基建支出預算指標,分配下達全縣各部門、各單位基建支出預算;負責辦理省、市補助縣級基建投資及礦產資源補償經費的撥付和轉貸工作,監督、檢查、分析基建支出預算執行情況;負責審查基建項目工程的概、預、決算以及竣工後財務決算的審批、驗收、標底的審定等工作;負責劃轉、管理全縣財政專項基本建設和能源交通徵集金投資,會同綜合計畫部門管理預算外自籌基建投資;負責對國家基本建設投資使用效益進行重點分析,檢查和監督。編審縣級和全縣基建、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礦產資源補償財務決算;監督、指導全縣基建、施工、房地產、礦產資源費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管理上級部門預算指標;負責預算會計工作,辦理縣級預算內、外資金繳款、撥款工作;統一管理縣級財政性資金的銀行開戶;負責審核報批銀行開戶相關事宜;反映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國家財政收支旬報和月報,分析縣級預算和全縣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匯總批覆縣級部門的決算,編制縣級財政總決算和全縣預算外資金決算;研究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負責全縣職工工資集中發放的工作。
政府採購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研究制定政府採購政策,制定政府法規,根據預算安排,編制縣級政府採購的年度計畫,負責政府採購的統計分析,監督政府採購的運行和執行情況。
農財股負責掌握分管部門業務的基本情況,並參與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訂工作;參與管理和分配財政扶貧資金和重點救災防災資金;擬訂全縣財政支農政策、協調確定財政支農資金投入政策的農業產業重點、地區重點及調控辦法;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審核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管理對口部門的經費撥款和預算外資金;對專項資金進行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負責世界銀行貸款資金管理和信用評估及轉貸業務;研究和建立政府償債資金,擬訂政府統借統還外債還本付息年度預算,參與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貸款的承貸、轉貸、償還工作。
農稅股負責農業稅收制度法規建設,協調全縣農業稅收徵收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稅法或授權、擬訂、審查、協調地方稅稅收政策、實施細則和有關實施辦法;研究全縣稅源變化,提出稅收對策和建議;審定對地方財政收入影響較大的政策性和臨時性特案減免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有關企業繳納一般增值稅退稅申請初審和終審工作;監督、檢查稅收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做好財政與國稅、地稅的稅收和業務協調工作。搞好財稅法規宣傳和培訓工作。
社保股監督、指導全縣衛生、民政事業經費、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經費、社會保障支出等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縣社會保障經費決算和社會保障基金決算,具體核定縣級衛生、民政、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和社會保障支出預算及用款計畫;參與擬定有關財務制度、辦法。組織實施省、市下達的有關財經政策和社會保障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會同主管局管理分配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各專項經費的使用;參與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調整研究工作;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年度財務決算。
綜合股參與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研究財政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住房、物價、工資、國有土地使用制度調整改革和其他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議,編制住房資金財務收支預決算;負責全縣各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並參與收費標準的確定;負責監督彩票的發行、銷售和公益金的管理工作;參與起草修訂、審議上報財政、稅收、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負責財政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工作;受理對財政行政處罰的申訴和檢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和國家賠償。
企財股監督、指導全縣工交、商業、糧食、物資、供銷等企業,城市公用和城鄉環境、工交、商貿單位及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的財務工作,制定有關企業財務制度和分配政策,征繳國有資產及股權收益,檢查監督貫徹執行情況;健全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分配有關專項資金,並檢查監督使用效益;參與工、交、商、貿、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技術進步、改進經營管理、稅收政策、巨觀調控、股份制、財務體制、分配關係等重大問題的研究調查、政策制定及改革工作;負責審批編報全縣工、交、商、貿企業單位年度財務決算;收集匯總企業財務信息及編印企業財務統計資料,參與企業財務人員培訓工作;組織實施上級下達的有關財經政策和企業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審批工、交、商事業單位經費和編制、批准上報預、決算。管理全縣的會計工作,研究並制定完善會計工作的措施;負責組織全縣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和全縣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的推薦上報工作;負責會計委派制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審核辦理《會計證》,組織安排會計證考試;指導會計培訓和中華會計函授學校工作,指導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務所的執業質量。
國有資產管理股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的界定,登記、轉讓、糾紛調處及仲裁,參與歸口國有企業的租賃、拍賣、兼併、破產管理和組建企業集團、實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監督國有股權抵押、託管、授權經營等行為;參與研究地方性金融機構商業化改革,研究分析證券市場變化對財政的影響;參與地方性金融機構關閉、破產等的清算工作;研究提出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編制和執行方案;監督執行企業財產評估政策和制度、評估標準和方法、評估基本準則和套用準則;負責資產評估項目的合規性審核;承擔縣政府委託的國有企業財產評估事宜;負責縣級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清產核資工作;擬訂清產核資的方針政策以及有關制度、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核銷;負責建立全縣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體系並組織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