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清徐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簡稱縣編辦)為縣機構編制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既是縣委的工作機構,又是縣政府的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全縣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監督工作。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機構編制部門關於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實施意見和實施細則;(二)負責全縣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三)研究擬定全縣行政管理體制與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擬定縣級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及配套措施,協調縣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工作;(四)審核鄉鎮機構改革方案,指導鄉鎮搞好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工作;(五)審核縣委、縣政府各部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協調縣委各部門之間、縣政府各部門之間、縣委各部門和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縣與鄉鎮之間的職責分工,科學配置各部門的職能;(六)審核縣人大、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和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七)負責審核縣級各類機關編制比例的調整、分配,審核縣級黨政群各部門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的調整。 審核縣黨政群機關機構的增設及報批工作,審核縣黨政群機關在機構數量限額內的調整及報批工作;(八)研究擬定全縣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方案;審核縣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審批縣委、縣政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審批縣股級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機構的增設變更;審核縣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機構的增設和副科以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機構的增設及報批工作,審核縣新增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編制及報批工作;(九)負責縣級黨政群及各類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的審核、簽發和管理,審核縣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的使用;(十)負責全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縣事業單位評估、法人登記、公告和年檢工作;(十一)監督檢查全縣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及機構改革方案的執行情況,並報告縣編委及縣委、縣政府;(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編委交辦的其它工作。
清徐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簡稱縣編辦)為縣機構編制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既是縣委的工作機構,又是縣政府的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全縣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監督工作。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機構編制部門關於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實施意見和實施細則;
(二)負責全縣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研究擬定全縣行政管理體制與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擬定縣級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及配套措施,協調縣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工作;
(四)審核鄉鎮機構改革方案,指導鄉鎮搞好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工作;
(五)審核縣委、縣政府各部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協調縣委各部門之間、縣政府各部門之間、縣委各部門和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縣與鄉鎮之間的職責分工,科學配置各部門的職能;
(六)審核縣人大、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和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
(七)負責審核縣級各類機關編制比例的調整、分配,審核縣級黨政群各部門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的調整。審核縣黨政群機關機構的增設及報批工作,審核縣黨政群機關在機構數量限額內的調整及報批工作;
(八)研究擬定全縣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方案;審核縣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審批縣委、縣政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審批縣股級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機構的增設變更;審核縣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機構的增設和副科以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機構的增設及報批工作,審核縣新增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編制及報批工作;
(九)負責縣級黨政群及各類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的審核、簽發和管理,審核縣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的使用;
(十)負責全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縣事業單位評估、法人登記、公告和年檢工作;
(十一)監督檢查全縣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及機構改革方案的執行情況,並報告縣編委及縣委、縣政府;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編委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