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中日兩國政府簽訂的有關中國在朝鮮仁川、釜山、元山開設租界的章程。1910年3月11日,日本統監府外務部長、統監府參與官小松綠與清政府駐朝鮮總領事馬廷亮訂於漢城。共14條。主要內容:①韓國(即朝鮮)仁川、釜山、元山各地清國租界之位置、區域、測度及地區之等級另附圖示之(附圖末見)。將來租界擁擠,得商議推廣,以供清國人民居住,清國人民並得任便在各國租界內居住、貿易。②租界地基依拍租方式永遠租與清國人民。③租界內道路、橋樑、溝渠等歸清國領事官管理,由居住租界內清國人民維持。④天災、地震損壞道路、橋樑、溝渠,而居住租界內清國人民無力擔負全部修繕費用時,得議由韓國政府補助。⑤日、韓兩國政府及領有兩國政府許可證者可在租界內安裝通訊、交通、上下水道、電燈、煤氣等必要設備;如因此損壞道路,由承包人修繕。⑥韓國政府於租界外劃出清國人民墓地,永遠予以保護。如需擴大,應參照韓國與他國有關墓地事例,由雙方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