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紹
作者小傳張晉藩 1930年7月生,遼寧省沈
陽市人。1952年中國人民大學研究
生畢業。1983年被評為法制史博士
研究生導師。1987年被評為國家重
點學科法制史專業帶頭人。1991年
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曾任中國政
法大學副校長兼研究生院院長。現
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
導師。曾任社會兼職有:國務院學
位委員會第二屆法學評議組成員,
中國法律史學會常務副會長、名譽
會長。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
特邀研究員等。現任社會兼職有:
中國法文化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律
史學會專業顧問、中國老教授協會
副會長,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理
事兼法治研究所所長,海峽兩岸法
學研究會副會長等。著有《中國法
制史》(第一卷)、《中國法律史論》、
《法史鑑略》、《中國古代政治制
度》、《涓滴集》、《清律研究》、《中國
古代法律制度》、《中國法律的傳統
與近代轉型》等。主編多種專著與
教材,有些著作已譯成英、日、韓等
國家文字出版。
作品目錄
目錄緒論
一、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系與重刑輕民的原因
二、中國古代民法的發展階段與相應的特徵
三、清代民法的地位與特點
第一章 清代民事立法概況
第一節 入關前的民事法律規範
一、階級關係的新變動及相應的法律地位
二、確認國有土地所有權和計丁授田的分配製度
三、以借貸為主要內容的債法
四、帶有滿洲習俗的婚姻與繼承
第二節 入關後國家制定法中的民事法律規範
一、《大清律例》
二、《大清會典》
三、《戶部則例》與《戶律則例》
四、含有民事法律內容的其它立法
第三節 入關後傳統習慣法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
一、民事習慣法的主要類別
二、家法、族規是最具特色的民事習慣法
第四節 各種民事法律淵源的相互關係及其適用
第二章 清代社會各階級、階層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一節 農民
一、清初圈地與農民階級構成的變化
二、獎勵墾荒與更名田,增加了自耕農數
三、攤丁入畝,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係削弱
四、確立主佃關係準則,禁止壓佃為奴
第二節 僱工人
第三節 工商業者
一、手工業工人
二、商人
第四節 賤民
一、奴婢
二、賤籍賤民
三、蒙藏地區的牧奴與農奴
第五節 皇帝、宗室、貴族與官僚
第六節 地主
第三章 物權
第一節 物權概述
第二節 所有權
一、所有權形式
二、入關后土地所有權關係的變化
三、中葉以后土地所有權關係的變化
四、法律對所有權的保護
第三節 永佃權
一、永佃權取得的途徑
二、永佃與一田二主
第四節 典權
一、典的性質與典期
二、回贖與找貼
三、典約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節 質權與抵押權
一、質權
二、抵押權
第四章 債
第一節 契約制度的發展
第二節 契約種類
一、買賣契約
二、租佃契約
三、租賃契約
四、借貸契約
五、僱傭契約
六、合夥契約
七、族產管理與分家析產契約
第三節 侵權及損害賠償之債
一、侵權行為的存在與法律調整
二、侵權行為民事責任要件
三、侵權行為的種類及其民事制裁
第五章 婚姻、家庭與繼承
第一節 婚姻
一、婚姻締結的條件
二、婚姻的禁忌
三、離婚
四、皇族的婚姻制度
第二節 家庭
一、家長對家內的統治權
二、夫妻的權利與義務不平等
三、家庭親屬關係
第三節 繼承
一、宗桃繼承
二、封爵繼承
三、財產繼承
第六章 晚清民律 中國近代第一部民法的產生
第一節 晚清民律制定的歷史背景
一、制定民律的原因
二、制定民律的輿論準備
第二節《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過程
第三節《大清民律草案》的指導思想
第四節《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內容
一、總則
二、債權
三、物權
四、親屬
五、繼承
第五節《大清民律草案》的特點
第七章 民事訴訟制度
第一節 民事訴訟概述
第二節 司法機關
第三節 民事訴訟管轄
一、一般主體的管轄
二、特定主體的管轄
第四節 民事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一、民事案件的起訴
二、民事案件的受理
第五節 民事案件的審理與調處
一、審理
二、證據
三、調處
第六節 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
一、依律例斷案
二、依禮斷案
三、依情理斷案
四、依習慣斷案
第七節 民事案件的判決、執行與抗訴
第八節 民事訴訟與審判的特點
一、訴訟程式簡便,審判方式靈活
二、既嚴明州縣官的司法責任,又賦予其
審判上的權變
三、民事判決兼用民、刑手段
四、建立監督考查制度
五、民事訴訟進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第九節 晚清民事訴訟法的制定
第十節《民事訴訟律草案》的基本內容與歷史價值
一、以審判衙門為行使司法權的官署
二、保護各種訴訟當事人的權利
三、關於訴訟程式的一系列規定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