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序
引言
·上卷·
中國法律現代化第一人沈家本
一、修訂法律大臣艱巨而卓絕的工作與鬥爭
(一)修訂法律的準備與工作
(二)新律草案的主要內容與基本思想
(三)禮教派對新律草案的反對
(四)沈家本等對禮教派的反駁
(五)資政院議案與《暫行章程》
二、法學界最多的著述與監獄、刑案等研究
(一)著述的概括介紹
(二)死刑的數量與暫不能廢除
(三)漢武帝時長安監獄二十六所
(四)《明律》的研究與借鑑
(五)清代刑案的彙編與歷史成案的探討
(六)屍體檢驗的貢獻——補《洗冤集錄》的不足
三、博通古今中外的法學思想
(一)法制與教育的關係
(二)執法的重要與改法的必然
(三)改舊律立新法的主要內容
(四)博採眾議,中外兼取
四、總結舊律、修訂新律及其思想學術的意義
中國第一個留洋法學博士伍廷芳
一、求學就業與主要政治法律活動
(一)留英學法與外交生涯的開始
(二)兩度出使美國、秘魯等國與為修訂法律大臣時工作
(三)參加中國同盟會,提出皇帝退位實行共和條件
(四)反對復辟帝制,捍衛《臨時約法》
(五)堅持護法,追隨孫中山革命到底
二、重大案子的分析與探討
(一)中國水兵與日本巡捕在長崎發生的互斗案
(二)清朝山陽縣令姚榮澤使人殺害南社社員、同盟會會友周
實、阮式案
(三)中國銀行經理宋漢章侵吞公款案
(四)北洋政府交通總長許世英受賄案
三、對內對外的法律主張
(一)修改舊的法律制度
(二)以司法獨立為中心的共和立憲
(三)處理領事裁判權、租界、會審公廨等問題
(四)與美國、秘魯交涉有關華工等法律問題
四、有獨立見解的資產階級革命家與法學家
《中華民國刑法》的制定者王寵惠
一、關於三權憲法與五權憲法
(一)三權憲法的基本理論與原則
(二)法院、國會、政府、總統與省制
(三)草擬憲法以糾正《臨時約法》
(四)五權憲法的理論、內容及相互關係
(五)五權憲法的實施,以及《中華民國憲法》的要點
二、刑事立法方面的主要思想
(一)關於《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立法思想
(二)關於《中華民國刑法》的立法思想
三、關於民法的認識以及各國民法比較
(一)民法與各法相比最為重要
(二)各國民法比較研究
(三)中國應該民商法合一
四、司法獨立及其改良措施
(一)司法獨立及其認識
(二)改良司法的措施
五、國際法庭與不平等條約
(一)關於國際法庭的形成
(二)國際法庭的職務以及與國際法關係
(三)重視國際私法與國際戰爭法律
(四)不平等條約與片面特權
(五)我國廢除不平等條約的經過
六、法學上的深厚造詣及其影響
舊中國對不平等條約敢說“不”字的第一人顧維鈞
一、生平事跡與外交、法律活動
(一)幼年生活與留學美國攻讀國際法
(二)支持民國抵制復辟與出使美國
(三)參加巴黎和會,堅持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
(四)肩負代表團重擔,拒絕對德簽約
(五)出任北洋政府外長與總理
(六)參加李頓調查團,反對日本對東北的侵略
(七)保護中國軍民、海外華僑權益與希望國共合作國家統一
(八)在海牙國際法院工作十年
(九)晚年撰寫回憶錄與一生作為被海峽兩岸所共敬
二、主要的法律思想
(一)提倡民主與法治的國家制度
(二)北洋政府時期對外交涉中的法律主張
(三)南京國民政府和台灣當局時期與日本交涉,以及簽訂對
日和約上的法律主張
(四)南京國民政府與台灣當局時期與蘇、法、美、英等國交涉
中的法律主張
三、內外法律活動及其思想認識總回顧
中國最早從事比較憲法教育與研究者王世傑
一、重大的憲法問題研究與各國憲法比較
(一)憲法概念與國家主權
(二)個人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三)議會制度及其改造
(四)政府、法院與司法獨立
(五)關於憲法的修改
二、中國制憲史與國民黨“黨治”探討
(一)清末的預備立憲
(二)南京臨時政府與北洋政府時期的制憲活動
(三)孫中山的憲法主張及其剖析
(四)國民政府的組織法、約法與憲草
(五)國民黨“黨治”的由來、發展及其表現
三、關於奴婢地位與女子權利問題
(一)奴婢的淵源及其不平等地位
(二)必須廢除奴婢制度與奴工制度
(三)女子有原則與事實上的參政理由
(四)離婚條件應男女平等
(五)關於“和姦年齡”與“親屬範圍”
四、王世傑法制活動與思想評述
·下卷·
中國最早的立憲主義者沈鈞儒
一、家庭出身和在政法上的主要作為
(一)末科進士與最早的立憲主義者
(二)加入中國同盟會,提倡憲政民主,反對軍閥專制
(三)營救愛國學生、政治犯活動與為《新生》案件辯護
(四)“七君子案”與獄中鬥爭
(五)進一步爭取民主自由的活動與上海重慶兩地的律師業務
(六)建國前後的愛國活動與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工作
(七)熱愛中國共產黨與“嗜石成癖”
二、中國立憲運動與憲法憲政研究
(一)清末與北洋政府時期關於立憲與聯省自治的議論
(二)南京國民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的憲政思想
三、民權保障與司法獨立問題
(一)民權保障與冤獄賠償
(二)重視婦女兒童的權益保護
(三)司法獨立與法權統一
四、政法活動與法律思想評述
中國新民主主義法制的重要締造者謝覺哉
一、從一介書生到馬克思主義法學家
(一)出身、好學與末科秀才
(二)從民主主義到共產主義
(三)參加北伐時期湖南司法和後來中央蘇區立法
(四)陝甘寧邊區的選舉、民運、參議會等工作
(五)關於新民主主義政治若干問題研究
(六)邊區憲法研究會、中央法委會的成績與主持土改中的糾
“左”工作
(七)為建國後的立法司法作準備
(八)十分重視救災工作與政權建設
(九)糾正全國各級法院“左”的傾向及其措施
(十)以身作則,公私分明,不為勢利所屈的馬克思主義者
二、憲法問題探討
(一)綜論憲法及中外憲法評議
(二)制訂革命的聯繫實際的邊區憲法
三、司法問題研究
(一)司法的獨立問題
(二)司法的具體工作
(三)改正與平反冤假錯案
四、如何正確對待舊法
(一)法律的本質與對舊法的認識
(二)廢除《六法全書》與一切反人民法律
五、學習、宣傳、執行與遵守新法律
六、法學上的傑出貢獻與尚有一時偏頗
(一)憲法方面
(二)司法方面
(三)關於法律的本質與對舊法態度方面
(四)關於實行“民主與法制”方面
爭民主、爭自由、爭女權的婦女界憲政運動領袖史良
一、女律師的不平凡經歷
(一)書香門第出身與從小具有反抗精神
(二)大學習法與初入社會
(三)從事執業律師與經辦的重要財產案件
(四)參加婦女運動與愛護救亡刊物以捍衛言論出版自由
(五)救國會活動與“七君子案”中的女君子
(六)女參政員與婦女界憲政運動領袖
(七)民盟活動與反對國民黨製造的校場口事件與李、聞慘案
(八)解放前夕在上海的爭民主反迫害鬥爭
(九)建國初期在法務部與婦聯、民盟的工作
(十)“反右”以後的艱難歷程
二、以“保障人權”與司法改革為主要內容的法學觀
(一)爭取民主與維護國權
(二)要求實行憲政,修改《五五憲草》
(三)堅持“保障人權”與為政治犯辯護
(四)替婦女、青年、學生及廣大人民申冤
(五)努力貫徹新婚姻法與進行司法改革
(六)如何對待舊法人員與獄政工作
三、女法務部長政法生涯小結
掌握八國外語,學貫中西,身兼多個法學國際研究會副會長、理事楊兆龍
一、求學、著述與重要政治法律活動
(一)政法生涯的開始與留學美國、德國
(二)抗戰時期的立法司法活動與教學研究工作
(三)1946—1948年的國外考察、學術活動與國內司法改革
(四)解放前後的愛國行動與受到不公正待遇
(五)1956—1957年為繁榮社會主義法學作出重大貢獻
(六)冤屈層層加深與平反昭雪,法學成就得到國內外學者一
致公認
二、關於法理與立法的重要認識
(一)法律的階級性與繼承性問題
(二)關於立法的意見與法律教育
三、訴訟法研究與司法制度改革
(一)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無罪推定
(二)司法制度改革與冤獄賠償
四、涉外法與外國法研究
(一)領事裁判權的弊害及其撤廢
(二)大陸法與英美法探討及其區別
五、楊兆龍法學成就的重要價值
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彭真
一、參加革命與從事政法活動
(一)貧苦的出身及早期革命活動
(二)抗戰期間關於政權改革與經濟問題等主張與活動
(三)40年代的革命鬥爭與主持中央政策研究室
(四)建國後的政權建設與政法工作
(五)文革後恢復政法領導工作與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公
開審判的精心準備
(六)退休後繼續關心民主法制和改革開放
(七)依法辦事與實行民主是彭真一生行為的準則
二、關於舊的政權、制度、人員、觀點與作風的看法與認識
(一)如何對待舊政權、舊制度與舊人員
(二)批判舊法律觀舊作風及司法整頓改造
三、憲法研究、人大監督及與兩院關係
(一)憲法及其修改與人民權利
(二)人大監督、人大與兩院及公檢法相互關係
四、刑法只能解決刑事犯罪問題
(一)處理刑事犯要十分慎重
(二)刑事案件要講政策原則與時間界限
五、立法工作與黨的領導
(一)立法的原則、根據、準備及地方立法
(二)立法必須注意的事項與黨的領導
六、彭真的政法業績及最終評價
結束語——十大法學名家的共識
一、立法上,要吸收東西方新法,但必須中西結合,聯繫我國社會實際
二、司法上,要依法辦事、為民申冤,講究文明與改革,以及正確理
解司法獨立
三、涉外法律上,必須堅持捍衛國家的獨立、主權、領土完整與人民
的權益
四、實行民主政治,人民的民主、自由、平等權利必須得到切實保
障;個人、組織都沒有超越憲法與法律的特權
後記
附:主要參考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