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公司制的主要形式
混合公司制的主要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公司三種。企業可以根據各自的特點採取不同的形式。如廣東江門市在大力發展混合經濟、推行混合公司制的過程中,有計畫、有步驟地將生產經營正常、資產規模較大的、投資回報率較高、發展前景較好的企業改為符合規範化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暫時不具備組建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大中型國有企業改組為國家獨資、或國家與中外法人、個人合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而對那些不具備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小型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包括城鎮和鄉鎮企業)可改組為中外法人、個人參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引進外資或技術進行改造的企業,則組建為中外合資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對於產權多元化、經營多樣化的企業集團可以組建混合聯合公司。例如,廣州市二輕系統的企業可由實力較強的國有企業組成較為規範化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小型的集體企業組成股份合作公司和由中外合資企業組建的中外合資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共同組建為混合聯合公司。國家資產與集體資產可分別成立國有資產基金管理部門和社聯控股公司。
混合公司制的股權設制
在股權設制上,混合公司制設定了五種股:
(1)法人股。包括兩類:一類是國家法人股,是各級政府投資形成的股份,由國有或集體資產管理部門作代表持股;另一類是其它法人股,由各種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的代表持股。
(2)個人股。包括企業內部職工股和企業外部社會公眾股。一般混合公司企業要求職工必須入股並持有不少於最低限量的股份。
(3)企業集體股。集體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公司後,職工歷年勞動積累形成的集體資產淨值和企業改制結存的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工資基金可轉為集體股份歸全體職工所有,為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持股。
(4)企業骨幹股。企業領導和骨幹必須持有較多股份,實行貼身經營、共享收益、同擔風險。骨幹參股與分紅,不能轉讓。
(5)外資股。境外法人或個人,合資、合股、合作經營形成的股份,由外商持股,按資分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