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國企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若干意見

2014年7月7日下午,上海市政府印發了《關於推進本市國有企業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的通知,以推進上海市國有企業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意見》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積極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抄、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要求自,根據《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上海國資改革促進企業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互,現就推進本市國有企業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提出如下意見。

《意見》正文

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動、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引,以促進各類所有制經濟相互融合、共同發展為導向,以發展公眾公司為主要實現形式,實現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與最佳化國資布局結構、實施開放性市場化聯合重組相結合,與推動國資有序流動、盤活用好國有資產相結合,與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為上海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基本原則

(一)堅持完善基本經濟制度。

必須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發揮國有經濟主導作用,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

(二)堅持市場導向改制轉型。

以市場化、專業化、國際化為導向,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立足改革轉制增強活力、創新轉型增強核心競爭力,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最佳化市場經營機制,加快轉變發展方式。

三)堅持依法規範公開透明。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市場經濟和企業發展規律,既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大膽實踐,又完善制度、規範程式、加強監管,維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共同發展。

(四)堅持統籌兼顧穩妥推進。

加強頂層設計、統籌安排、系統推進,積極發揮資本流動平台作用。充分調動和激發全社會支持和參與改革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實現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職工可承受的程度相統一。

主要目標

經過3-5年的持續推進,基本完成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除國家政策明確必須保持國有獨資外,其餘企業實現股權多元化,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推動企業股權結構進一步最佳化、市場經營機制進一步確立、現代企業制度進一步完善,國有經濟活力進一步增強。

具體措施

(一)推進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利用國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推動具備條件的企業集團實現整體上市,成為公眾公司。發揮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資源整合優勢,推進競爭類企業主營業務資產、功能類和公共服務類企業競爭性業務資產上市,提高證券化水平。加快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經營機制市場化。探索建立特殊管理股制度,試點設立優先股。

(二)最佳化國有企業股權比例結構。

根據不同企業的功能定位,合理設定國有股權比例,最佳化股權結構。負責國有資本運營的國有資本管理公司,保持國有獨資;負責基礎設施和功能區域開發建設、提供公共服務和保障改善民生的功能類和公共服務類國有企業,可保持國有全資或國有控股;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中的國有重點骨幹企業,可保持國有控股或相對控股;一般競爭性領域的國有企業,根據發展實際,按照市場規則有序進退、合理流動。

(三)加快開放性市場化聯合重組。

支持國有企業通過合資合作、戰略聯盟等方式,聚焦產業鏈、價值鏈,與各類所有制企業實施雙向聯合重組。支持國有企業通過證券市場、產權市場等引入各類投資主體參與改制重組,投資主體可用貨幣或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支持國有資本投資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用事業運營項目,可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引入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等非國有資本參股。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積極發揮作用。鼓勵發展非公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

(四)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

鼓勵整體上市企業集團的經營者、技術管理骨幹實施股權激勵;符合條件的競爭類企業集團及下屬企業完成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後,可實施股權激勵。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應同步建立業績掛鈎、財務審計、信息披露、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約束機制;同步建立職工收入正常增長、工資集體協商和困難職工幫困托底機制。鼓勵國有及國有控股的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對重要的技術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混合所有制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探索實施員工持股。

(五)明晰企業改制重組的決策程式。

企業改制重組應履行法律法規明確的決策程式。市管企業改制重組,由本市國資監管機構根據最佳化國資布局結構的要求和企業改革發展的構想,提出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後實施;集團下屬企業改制重組,一般由集團公司決定,重要子公司改制重組方案報本市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按規定程式執行。改制重組涉及公共管理事項的,須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或徵求意見。實行經營層、技術管理骨幹持股方案,須經企業董事會或黨政班子集體討論,履行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程式,並按照產權管理關係上報一級核准。由集團公司批准的持股方案,報本市國資監管機構備案。所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參與改制重組方案決策。

(六)規範財務審計和企業價值評估。

企業改制重組前,由產權持有單位聘請具有資質的不同專業機構實施財務審計和價值評估。財務審計涉及影響資產價值的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和已核銷的資產損失,由決定或批准單位認可並落實責任。改制為非國有控股公司的,須進行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企業價值評估結果按照規定公示並予以核准或備案,重大項目評估報告須經專家評審委員會審核。核准或備案的評估結果作為國有資本出資額或產權交易價格依據。企業改制方案由審批單位的法律顧問或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七)堅持市場決定對象和發現價格。

根據企業發展實際,重點並擇優選擇能夠在技術、管理和資源上形成互補、協同和放大效應的戰略投資者。確定合作對象時,應與多個意向合作方進行充分溝通,必要時可對參與競價的投資者數量設定下限。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參與改制或受讓,應與其他投資者平等公開競爭。企業改制重組涉及國有股權、產權或資產轉讓、增資擴股等,應在證券市場、產權市場等場所公開進行。

(八)平等保障相關利益主體合法權益。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制度,維護出資人權益。根據股權比例,各方股東通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制度安排,依法行使知情權和表決權,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尊重維護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知情權,完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企業改制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職工安置方案應在尊重職工意願的基礎上,對人員分流安置、勞動關係調整、工齡計算、社會保險關係接續等作出妥善安排。對繼續履行勞動契約、未實行經濟補償的職工相關安排,應與其他股東協商後形成一致意見。按照“誰決策、誰評估”原則,實行穩定風險評估,制定預案,落實責任。

(九)完善國有企業改制的政策和環境。

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最佳化制度規定,簡化工作手續,提高行政效率,加強事中和事後監管。不斷完善國資監管、工商登記、土地變更等制度或政策。認真落實企業改制、兼併重組中有關資產評估增值、股權轉讓收益、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稅收政策。細化落實改革創新的容錯機制,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產權保護的法治環境、寬鬆和諧的輿論環境,促進各類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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