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深圳經濟特區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一號
《深圳經濟特區全民閱讀促進條例》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2月24日
條例全文
深圳經濟特區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閱讀,保障市民閱讀權利,提高市民文明素質,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全民閱讀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全民閱讀促進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政府與社會各界協同提供全民閱讀服務,積極推動全民閱讀活動。
第四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全民閱讀促進活動。
鼓勵依法設立公益性閱讀組織。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市、區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納入本級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建立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為全民閱讀設施建設和優秀出版物創作、出版和發行及各類全民閱讀活動的開展,提供政策引導和統籌保障。
第六條 設立深圳市全民閱讀指導委員會。
市全民閱讀指導委員會由市宣傳、文化、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生等部門以及市總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殘聯等組織組成,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擬定全市全民閱讀發展綱要;
(二)規劃、協調全市性全民閱讀重大活動;
(三)發布全民閱讀評價指標體系和全民閱讀指數;
(四)組織制定全民閱讀水平測試標準;
(五)組織制定全民閱讀基礎書目和分類推薦書目評選辦法,發布包括數位化出版物在內的全民閱讀基礎書目和分類推薦書目;
(六)開展其他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市全民閱讀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市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市全民閱讀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擬定全市全民閱讀發展綱要,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推動閱讀組織的建立和發展;
(三)組織和指導全民閱讀活動;
(四)對全市全民閱讀促進工作進行總結、評估,每年發布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白皮書;
(五)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其他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區文化主管部門在市文化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市、區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第八條 全市全民閱讀發展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共圖書館、大型實體書店等閱讀設施規劃及相關閱讀資源配置;
(二)閱讀組織培育和閱讀服務專業人才培養;
(三)重點扶持的全民閱讀項目;
(四)未成年人閱讀推廣計畫;
(五)數位化閱讀服務;
(六)閱讀統籌保障;
(七)其他促進全民閱讀的有關內容。
第九條 制定全市全民閱讀發展綱要和全民閱讀促進活動計畫應當廣泛徵求意見;實施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市總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殘聯等組織應當按照全市全民閱讀發展綱要的要求和市全民閱讀指導委員會的意見,指導相關各級組織開展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全市全民閱讀發展綱要實施情況納入前款組織的工作考核內容。
第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組織開展全民閱讀相關促進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利用各種形式倡導、推廣閱讀;
(二)開展閱讀能力輔導,舉辦或者參與閱讀推廣培訓;
(三)設定未成年人閱覽室或者閱讀區域,提供適合未成年人的閱讀資源及服務;
(四)在基本公共服務範圍內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五)推薦優秀讀物。
第三章 閱讀推廣
第十二條 鼓勵具有閱讀推廣專業知識和閱讀推廣實踐經驗的閱讀組織和個人作為閱讀推廣人,為企業、學校、社區、養老院、福利院、軍營等單位提供公益性閱讀推廣服務。
第十三條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培訓閱讀推廣人,為閱讀推廣人開展公益性閱讀推廣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條 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幼稚園等開展閱讀活動,開設或者調整相關課程,傳授閱讀技巧,培養閱讀興趣,提高閱讀能力。
第十五條 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中國小校開展閱讀水平測試,每年向社會發布中小學生閱讀水平情況報告。
第十六條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在中國小校、公共圖書館等場所組織開展面向未成年人的閱讀促進活動,指導未成年人開展課外閱讀。
第十七條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公共圖書館、文化站(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等機構,開展圖書、音像製品、數位化閱讀資源的交換、捐獻、贈與等活動。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上述活動。
第十八條 每年11月為深圳讀書月。
深圳讀書月活動採取政府倡導、專家指導、社會參與、企業運作、媒體支持的機制舉辦。
深圳讀書月組織機構可以在讀書月組織、指導、協調集中開展下列活動:
(一)評選全民閱讀先進典型,推廣相關經驗;
(二)讀書交流;
(三)閱讀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等;
(四)其他全民閱讀促進活動。
第十九條 每年4月23日為深圳未成年人讀書日。
市、區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青團等應當在深圳未成年人讀書日組織開展未成年人閱讀促進活動;公共圖書館、中國小校、幼稚園等應當開展未成年人閱讀及交流活動。
鼓勵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各種形式的未成年人閱讀促進活動。
第四章 閱讀保障
第二十條 市、區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基本公共服務所需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可以發起成立公益性全民閱讀基金。鼓勵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或者捐贈全民閱讀基金。
全民閱讀基金用於下列活動:
(一)扶持公益性閱讀組織;
(二)培訓閱讀推廣人;
(三)實施社區閱讀、未成年人閱讀及特殊群體閱讀服務計畫;
(四)組織閱讀能力測評、閱讀調查及閱讀研究;
(五)其他全民閱讀促進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區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政府相關規定對下列全民閱讀促進活動予以經費補貼:
(一)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在工業區(產業園區)、社區及非公立學校等興建圖書館(室)、閱覽室等公共閱讀設施的;
(二)非公共圖書館、閱覽室等閱讀設施向市民免費開放的;
(三)實體書店開展公益性閱讀推廣活動的;
(四)出版和發行盲文、大字本等針對特定對象的出版物的;
(五)研究開發數位化圖書閱讀新項目的;
(六)網路運營商、移動通訊運營商等通過自身平台向市民免費提供數位化圖書資源的;
(七)為有需要的新生兒家庭贈送嬰幼兒讀物、育兒指導用書等閱讀資源的;
(八)其他需要補貼的全民閱讀促進活動。
第二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和各類學校圖書館應當根據服務對象的具體情況,將市全民閱讀指導委員會發布的全民閱讀基礎書目部分或者全部納入採購計畫。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會、共青團等組織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於相關閱讀促進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應當建設全市統一的數位化圖書服務平台,增加數位化圖書閱讀資源,豐富數位化圖書閱讀服務內容。
第二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青少年宮等文化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範要求提供公共閱讀空間及相應閱讀設施。
新建、擴建、改建住宅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套建設公共閱讀設施。
機場、車站、碼頭等人員流動較大的公共場所應當因地制宜規劃建設公共閱讀設施。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設立圖書室、閱覽室、書刊架等公共閱讀設施。
第二十七條 公共閱讀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公共閱讀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閱讀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閱讀設施的性質和功能或者縮小公共閱讀設施的規模。
根據城市規劃確需拆除現有公共閱讀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的,應當遵循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科學合理選址,並按照不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重新規劃和建設。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二十七項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章 閱讀推廣
第四章 閱讀保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閱讀,保障市民閱讀權利,提高市民文明素質,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全民閱讀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全民閱讀促進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政府與社會各界協同提供全民閱讀服務,積極推動全民閱讀活動。
第四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全民閱讀促進活動。
鼓勵依法設立公益性閱讀組織。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納入本級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建立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為全民閱讀設施建設和優秀出版物創作、出版和發行及各類全民閱讀活動的開展,提供政策引導和統籌保障。
第六條 設立深圳市全民閱讀指導委員會。
市全民閱讀指導委員會由市宣傳、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保障、文化、衛生健康等部門以及市總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殘聯等群團組織組成,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擬定全市全民閱讀發展綱要;
(二)規劃、協調全市性全民閱讀重大活動;
(三)發布全民閱讀評價指標體系和全民閱讀指數;
(四)組織制定全民閱讀水平測試標準;
(五)組織制定全民閱讀基礎書目和分類推薦書目評選辦法,發布包括數位化出版物在內的全民閱讀基礎書目和分類推薦書目;
(六)開展其他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市全民閱讀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市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市全民閱讀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擬定全市全民閱讀發展綱要,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推動閱讀組織的建立和發展;
(三)組織和指導全民閱讀活動;
(四)對全市全民閱讀促進工作進行總結、評估,每年發布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白皮書;
(五)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其他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區文化主管部門在市文化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市、區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第八條 全市全民閱讀發展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共圖書館、大型實體書店等閱讀設施規劃及相關閱讀資源配置;
(二)閱讀組織培育和閱讀服務專業人才培養;
(三)重點扶持的全民閱讀項目;
(四)未成年人閱讀推廣計畫;
(五)數位化閱讀服務;
(六)閱讀統籌保障;
(七)其他促進全民閱讀的有關內容。
第九條 制定全市全民閱讀發展綱要和全民閱讀促進活動計畫應當廣泛徵求意見;實施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市總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殘聯等組織應當按照全市全民閱讀發展綱要的要求和市全民閱讀指導委員會的意見,指導相關各級組織開展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全市全民閱讀發展綱要實施情況納入前款組織的工作考核內容。
第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組織開展全民閱讀相關促進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利用各種形式倡導、推廣閱讀;
(二)開展閱讀能力輔導,舉辦或者參與閱讀推廣培訓;
(三)設定未成年人閱覽室或者閱讀區域,提供適合未成年人的閱讀資源及服務;
(四)在基本公共服務範圍內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五)推薦優秀讀物。
第三章 閱讀推廣
第十二條 鼓勵具有閱讀推廣專業知識和閱讀推廣實踐經驗的閱讀組織和個人作為閱讀推廣人,為企業、學校、社區、養老院、福利院、軍營等單位提供公益性閱讀推廣服務。
第十三條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培訓閱讀推廣人,為閱讀推廣人開展公益性閱讀推廣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條 市、區教育部門應當指導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幼稚園等開展閱讀活動,開設或者調整相關課程,傳授閱讀技巧,培養閱讀興趣,提高閱讀能力。
第十五條 市、區教育部門應當指導中國小校開展閱讀水平測試,每年向社會發布中小學生閱讀水平情況報告。
第十六條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區教育部門在中國小校、公共圖書館等場所組織開展面向未成年人的閱讀促進活動,指導未成年人開展課外閱讀。
第十七條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公共圖書館、文化站(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等機構,開展圖書、音像製品、數位化閱讀資源的交換、捐獻、贈與等活動。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上述活動。
第十八條 每年11月為深圳讀書月。
深圳讀書月活動採取政府倡導、專家指導、社會參與、企業運作、媒體支持的機制舉辦。
深圳讀書月組織機構可以在讀書月組織、指導、協調集中開展下列活動:
(一)評選全民閱讀先進典型,推廣相關經驗;
(二)讀書交流;
(三)閱讀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等;
(四)其他全民閱讀促進活動。
第十九條 每年4月23日為深圳未成年人讀書日。
市、區有關部門、共青團等應當在深圳未成年人讀書日組織開展未成年人閱讀促進活動;公共圖書館、中國小校和幼稚園等應當開展未成年人閱讀及交流活動。
鼓勵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各種形式的未成年人閱讀促進活動。
第四章 閱讀保障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基本公共服務所需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發起成立公益性全民閱讀基金。鼓勵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或者捐贈全民閱讀基金。
全民閱讀基金用於下列活動:
(一)扶持公益性閱讀組織;
(二)培訓閱讀推廣人;
(三)實施社區閱讀、未成年人閱讀及特殊群體閱讀服務計畫;
(四)組織閱讀能力測評、閱讀調查及閱讀研究;
(五)其他全民閱讀促進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區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對下列全民閱讀促進活動予以經費補貼:
(一)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在工業區(產業園區)、社區及非公立學校等興建圖書館(室)、閱覽室等公共閱讀設施的;
(二)非公共圖書館、閱覽室等閱讀設施向市民免費開放的;
(三)實體書店開展公益性閱讀推廣活動的;
(四)出版和發行盲文、大字本等針對特定對象的出版物的;
(五)研究開發數位化圖書閱讀新項目的;
(六)網路運營商、移動通訊運營商等通過自身平台向市民免費提供數位化圖書資源的;
(七)為有需要的新生兒家庭贈送嬰幼兒讀物、育兒指導用書等閱讀資源的;
(八)其他需要補貼的全民閱讀促進活動。
第二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和各類學校圖書館應當根據服務對象的具體情況,將市全民閱讀指導委員會發布的全民閱讀基礎書目部分或者全部納入採購計畫。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於相關閱讀促進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全市統一的數位化圖書服務平台,增加數位化圖書閱讀資源,豐富數位化圖書閱讀服務內容。
第二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青少年宮等文化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範要求提供公共閱讀空間及相應閱讀設施。
新建、擴建、改建住宅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套建設公共閱讀設施。
機場、車站、碼頭等人員流動較大的公共場所應當因地制宜規劃建設公共閱讀設施。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設立圖書室、閱覽室、書刊架等公共閱讀設施。
第二十七條 公共閱讀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公共閱讀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閱讀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閱讀設施的性質和功能或者縮小公共閱讀設施的規模。
根據城市規劃確需拆除現有公共閱讀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的,應當遵循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科學合理選址,並按照不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重新規劃和建設。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