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改革開放以來,深圳特區吸引了大量贛州籍人士來經商、投資、創業,且人數呈逐年增長之勢。他們為繁榮深圳經濟作出了重要貢獻。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在深圳投資創業的贛州籍人士逾幾千人,遍布在深圳的各行各業,遍及金融、IT、房地產、物流、醫藥化工、紡織印染、建築裝飾、機械製造、農副產品、餐飲休閒等行業,贛州籍企業家在深投資、興業發展迅速。以贛南人的忠厚與勤奮,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
為加強在深贛南籍企業家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使廣大在深創業的贛南籍企業家事業更加有序、健康、規範、良性發展,更好地推動贛州與深圳兩地經濟的良性互動,為兩地日漸加深的經貿往來架起一座民間橋樑,在兩地政府之間構築起一個學習、溝通、交流、合作的平台,同時引導企業合法、守法經營,樹立良好的贛南人企業形象。需要在深圳成立一個全市性的贛州人商會組織,為政府和贛南籍企業溝通建立紐帶,為贛南籍企業相互交流搭建平台,為贛南籍人士企業在深發展提供服務,維護在深贛南籍企業的合法權益。
隨著深圳特區範圍擴大至全市,廣大在深創業的贛南籍企業家都希望深圳市贛州商會能夠早日成立。
宗旨
致力於為廣大會員搭建一個“博採信息、廣交朋友、拓展商機、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把握成功”的良好發展平台。促進參與合作的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為深圳市和贛州市的共同繁榮做出貢獻。商會將為贛南駐深企業和在深圳、港澳地區工作的贛南籍企業家、高級管理人員和企業界人士、專家學者提供一個交流信息,學術研討,加強合作,增進友誼的活動平台。商會的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深圳市贛州商會。英文譯名G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IAL,SHENZHEN CITY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贛州在深圳的企事業單位、贛州各地市縣駐深圳辦事處,以及在深圳的贛南籍民營、私營企業家和優秀的企業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地方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致力於為廣大會員搭建一個“博採信息、廣交朋友、拓展商機、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把握成功”的良好發展平台。促進參與合作的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為深圳市和贛州市的共同繁榮做出貢獻。商會將為贛南駐深企業和在深圳、港澳地區工作的贛南籍企業家、高級管理人員和企業界人士、專家學者提供一個交流信息,學術研討,加強合作,增進友誼的活動平台。商會的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地址為:深圳市福田區八卦一路鵬益花園四棟二十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問題,組織專題調查研究,為政府的巨觀決策提供參考與建議,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
(二)舉辦年會、論壇、項目推介會、業務管理講座,組織經濟學術報告會,請有關專家、學者講學;總結、交流、推廣會員單位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經營管理的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引進港澳及國外企業管理的模式。
(三)為企業與贛州深圳兩地政府部門的溝通與對話提供平台,整合民間、政府及各類社會資源建立健全政企聯絡與協商對話機制和平台, 推動在深圳的贛南人士相互幫助,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四)為會員提供多種服務,諸如信息服務、諮詢服務、法律服務、培訓服務、人才服務等。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增進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會員、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五)為企業之間供需對接、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牽線搭橋,向會員優先推介贛州有效益、有前景的招商項目。
(六)定期出版商會會刊《特區贛商》,不定期編輯和出版企業管理書刊,組織資料和信息交流。
(七)組織贛州駐深企業、在深圳和港澳地區工作的贛南籍人士和社會各界的聯誼活動,為廣大會員建設一個高端交流平台。
(八)組織商會會員參與社會愛心公益活動和慈善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商會;
(三)對企業管理有專門研究,或在實際工作中有一定工作經
驗和社會影響的經濟工作者;
(四)關心、支持贛州和深圳的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
(五)積極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商會秘書處審查資格後報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商會秘書處根據理事會授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擁有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商會提供的有關資料、書刊、信息及各項服務;
(四)對本商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形象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商會的工作,及時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會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但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認可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六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商會會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商會會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健全、獨立核算的財務帳目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行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商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