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深圳市船舶代理學會(Shenzhen Association of Shipping Agency,簡稱SASA)是經深圳市交通局批准從事國際船舶代理的企業及其相關的企業和船舶代理工作者組成的行業組織,於2003年5月28日在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成立的全市性社會團體,依法享有社團法人資格,接受市交通局的業務指導和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現有會員單位25家, 個人會員83人, 其中理事單位9家,常務理事6人。
該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與會員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船舶代理企業和船舶代理工作者的要求,努力進行協調服務,保護會員的正當權益,加強會員單位聯繫,增進相互間的協作,使我市船舶代理業健康發展。
深圳市船舶代理學會是率先在我國成立的第一個地方性船舶代理行業社會團體。
該會積極參加口岸各種業務活動,建立業務聯繫平台,為會員提供信息和專業諮詢服務,定期出版學會會刊,報導有關學會活動動態,口岸監管單位政策規定,國家航運法律法規,市場行情,船東資信等。開展與國內外船舶代理行業等有關組織的交流,建立和發展合作關係。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為深圳市船舶代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SHENZHEN ASSOCIATION OF SHIPPING AGENCY, 縮寫為SASA。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企業及其相關的企業和船舶代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行業民間組織,屬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宗旨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業務主管單位進行行業調研和協調工作,反映船舶代理企業和船舶代理工作者的要求。加強會員單位的聯繫,幫助會員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組織專業培訓,努力為我市的船舶代理和物流事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屬於市級行業學會,受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交通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廣東省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船舶代理行業的有關規定,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建 立有序、公平、合理競爭的船舶代理市場體系。
(二) 開展航運市場調研,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航運市場及船舶代理行業的有關情況, 提出該行業的方針、戰略、規劃、政策等方面的建議。
(三) 組織會員對海商法、國際公約和航運慣例的學習,為會員舉辦業務培訓等活動,交流經驗,互通情況,幫助會員提高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
(四) 介紹有關市場行情、船東資信情況和會員等情況,為會員提供信息和專業諮詢服務。
(五) 拓展對外交流,開展與國內外船舶代理學會等有關組織的交往,建立和發展合作關係,不斷提高行業管理水平。
(六) 會員在業務活動中發生問題或受到不公平待遇,本會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會員合法權益,並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協助解決。
(七) 努力完成政府主管部門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以下簡稱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者,必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個人會員應該在本行業工作滿三年,遵紀守法,信譽良好,並須提供兩位本會正式會員推薦信;單位會員: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在深圳市登記註冊的國際船舶代理企業
;與國際船舶代理行業關係密切,在深圳市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經批准後,交納會費,由本會公布或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有要求本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幫助解決會員在船舶代理業務方面有關問題的權利;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提供信息、資料、合理化建議和反映情況,並報送本單位或其他單位違規情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時應向本會遞交退會申請,本會書面通知該會員終止其會員資格,該會員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並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討論決定理事會提出的重要事項;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和檢查本會各機構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檢查議案的落實情況;
(十一)審查、批准本會的財務收支情況;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經正、副會長建議亦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船舶代理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聘請有名望的中外專家學者、實業家為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7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