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腳踏車行業協會

簡介

深圳市腳踏車行業協會是腳踏車產業的行業性組織。主要成員包括腳踏車整車生產企業、零配件生產企業,腳踏車貿易商、經銷商,腳踏車專賣店、俱樂部,腳踏車製造機械及工具生產企業,對腳踏車行業有重要貢獻的個人、腳踏車愛好者,與腳踏車相關的服務性企業(如展覽公司、諮詢公司、策劃服務公司、檢測機構等),同時吸收相關的科研、教學單位等。
深圳腳踏車行業協會
其宗旨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為會員服務,促進全行業技術創新、品質提升、管理進步,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推動全行業健康地發展。

主持活動

2009年1月1—3日 首屆全國業餘公路腳踏車賽暨國際腳踏車嘉年華
2010年12月3日至6日 第三屆深圳國際腳踏車嘉年華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深圳市腳踏車行業協會,英文名稱:SHENZHEN BICYCLE ASSOCIATION,縮寫:SZBA。
第二條 本會是地方性的腳踏車行業性組織,主要成員包括腳踏車整車生產企業、零配件生產企業,腳踏車貿易商、經銷商,腳踏車專賣店、俱樂部,腳踏車製造機械及工具生產企業,對腳踏車行業有重要貢獻的個人、腳踏車愛好者,與腳踏車相關的服務性企業(如展覽公司、諮詢公司、策劃服務公司、檢測機構等),同時吸收相關的科研、教學單位等。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為會員服務,促進全行業技術創新、品質提升、管理進步,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推動全行業健康地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深圳市貿易工業局、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記註冊。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為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華富路1004號南光大廈30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進行基礎資料的收集,數據信息的統計,研究行業的發展方向,向政府部門 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二) 推動行業內外多種形式的合作,協調行業內部企業間的生產經營、技術開發,技術合作和競爭中 的問題,促進腳踏車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提高;
(三) 推動深圳市新型腳踏車產業集聚基地的建設,以及接受政府委託對基地的經營及管理;
(四) 提供相關資訊,主要通過編輯出版《國際腳踏車》刊物、設立“深圳國際腳踏車”網站及時傳遞行業信息與市場信息;
(五) 舉辦行業相關的展會、論壇、會議等活動,為會員搭建多種宣傳平台;
(六) 協助會員企業進行品牌推廣,配合協助企業申報中國名牌、企業新紀錄及深圳知名品牌,積極培育世界知名品牌;
(七) 協助企業進行宣傳,通過與國際媒體的合作協助企業拓展國際市場,開展與腳踏車相關的主題活動進行的宣傳;
(八) 當好會員與政府的橋樑紐帶,及時與政府相關部門溝通,反映會員的訴求,取得政府的支持幫助;
(九) 通過創建腳踏車俱樂部,為服務企業和推動產業提供全方位發展平台;
(十) 組織培訓,採取多種形式對會員企業開展各種技術培訓、檢測標準培訓、行銷培訓等,滿足企業的需要;
(十一) 加強與國外相關組織的聯繫,代表行業參加腳踏車行業國際性會議和機構;
(十二) 接待國外考察團或國際媒體走訪會員企業,對會員提供對世界各地市場的商務考察服務,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的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和展銷活動;
(十三) 代表行業,組織參與行業反傾銷;
(十四) 代表行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調節會員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十五) 組織協商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
(十六)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十七) 開展有益於會員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包括腳踏車整車生產企業、零配件生產企業,腳踏車貿易商、經銷商,腳踏車專賣店、俱樂部,腳踏車製造機械及工具生產企業,對腳踏車行業有重要貢獻的個人、腳踏車愛好者,與腳踏車相關的服務性企業(如展覽公司、諮詢公司、策劃服務公司、檢測機構等),同時吸收相關的科研、教學單位等。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腳踏車工業生產、商貿並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及有關科研、教學等單位;
(五)從事腳踏車的延伸產品如機車、殘疾人用車、健身器材、兒童用車、助力車等企業以及服務於
腳踏車行業如設備、原輔材料、工模量具及其它相關配件等生產企業;
(六)腳踏車專賣店、俱樂部,腳踏車愛好者等;
(七)與腳踏車相關的服務性企業,如展覽公司、諮詢公司、策劃服務公司、檢測機構等;
(八)凡是對發展腳踏車產業做出較大貢獻的有關人員(包括有重要貢獻的僑胞、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
員),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九)可聘請在行業中有影響、有威望的人員任本會榮譽職務。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接納為本會會員;
(三)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
(四)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有本會提供的無償會員服務及有償會員服務。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協助本會完成相關行業分析和調研。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理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0元;
(二)副理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討論,報經會員大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會費收支情況;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過半數通過有效。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
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款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理事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算方案;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
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需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6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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