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市有關人事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定實施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2、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的職位分類和正科級職務以下人員職數管理、錄(聘)用、考核、任免、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獎懲、培訓和申訴、控告及出國(境)政審工作;
3、負責編制下達全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計畫和工資總額計畫;
4、負責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正科級以下幹部市內外(區內外)的調動和全區接收安排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工作
5、負責全區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擬定人才流動的有關規定和辦法;管理人才市場;引進國外、港澳台智力和接收安排出國、留學人員來我區工作;
6、負責全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隨軍家屬的安排;
7、負責全區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參與制定知識分子政策,負責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和職稱改革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我區實施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擬訂我區人力資源發展規劃。
(二)負責全區人力資源開發配置工作,承擔全區人力資源綜合管理的責任,引進和接收國外、港澳台智力,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組織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健全轄區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四)組織實施勞動監察、爭議仲裁、信訪和勞動關係矛盾調解工作,依法維護勞資雙方合法權益,依法查處企業用工違法行為。
(五)完善勞動關係協商機制,監督實施企業職工工時、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負責辦理企業實施特殊工時工作制業務。
(六)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協調管理全區人力資源市場和外來勞動力的勞務交流活動。
(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計畫安置和促進隨軍家屬就業工作,承擔轄區內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後續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及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工作,組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規劃的實施,深化職稱制度改革。
(九)負責全區職業能力建設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公職人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協助組織部門制訂全區幹部培訓規劃。
(十)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職位管理和公務員、職員、雇員管理,負責正科級職務或七級職員(含)以下人員錄(聘)用、考核、任免、出國(境)政審等工作;會同組織部門負責本區公務員獎勵的綜合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和工人技術等級的考核工作;執行機關及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政策和標準;負責區政府系統及所屬事業單位科級(含)以下幹部的退休審批職責。
(十二)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區政府以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三)承辦上級部門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門設定
(一)辦公室。
承擔政務公開、文電、黨務、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紀檢監察、機構編制、後勤保障、財務管理以及工、青、婦、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各項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查督辦,負責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法制科。
負責承辦、協調和落實本局依法行政工作,對本局擬作出的重大或具有爭議性的具體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接受區政府法律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負責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普及宣傳工作;組織有關重大課題調研和政策研究,參與重要文稿起草;承擔與本局有關的其他法律事務。
(三)就業促進科。
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就業創業工作計畫;負責全區公益性崗位管理工作;組織宣傳落實就業創業政策;健全完善轄區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協調、指導有關單位開展就業創業工作。
(四)勞動關係科。
負責辦理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業務手續;勞動關係三方協商工作的日常事務;指導建立三方協商機制和集體協商制度;負責審查集體契約和管理工作;監督執行企業職工工時、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接收企業經濟性裁員報告及指導服務工作;協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訂最低工資標準等。
(五)人力資源配置科。
組織實施年度人力資源引進和配置計畫;辦理人員招調手續和應屆畢業生的接收工作,指導用人單位人力資源引進和配置工作;監督管理轄區人力資源市場和中介機構;指導監督人事檔案管理。
(六)職業能力建設科。
協助制訂全區公職人員培訓規劃並按許可權組織實施;承擔職業培訓規劃和組織實施;負責審批和管理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負責管理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
(七)公務員管理科。
按許可權組織實施政府系統行政機關正科級職務(含)以下公務員(含聘任制公務員)和行政管理類事業單位人員的職位管理、錄用、考核、任免、交流、獎懲、辭職辭退等工作;會同組織部門實施全區幹部人事制度及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聘任制改革等工作;會同組織部門負責本區公務員獎勵的綜合管理工作;承擔軍轉幹部安置任務;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後續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職員與雇員管理科。
組織實施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崗位設定、人員聘用、聘任、考核、懲戒、解聘、辭聘等政策;按許可權負責政府系統事業單位(除另有規定外)七級(含)以下職員的任免、交流工作;指導協調政府系統事業單位開展人事制度改革;負責政府系統機關事業單位雇員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的考核工作。
(九)工資福利科。
核定區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發放標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工資基金和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負責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晉級增資和人事獎懲中的工資升降的審核;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傷亡認定及其待遇核准、撫恤金和喪葬費的核准;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區政府系統及所屬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幹部的退休(退職)審批及工資管理。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及專業技術崗位管理;組織開展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評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資格初次認定、省外專業技術資格確認,核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數及崗位聘任;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規劃的組織實施。
(十一)信訪科(加掛區勞動關係矛盾調解中心牌子)。
負責處理本局的來信、來電、來訪;協調處理全區勞動關係矛盾調解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與人力資源管理有關的信訪事項;負責信訪統計分析。
其他機構
(一)區勞動監察中隊(正科級)為區人力資源局下屬行政執法機構。
該隊主要職責: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全區勞動監察工作,並組織開展各類勞動監察專項檢查活動;依法查處和糾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對依法成立的職業培訓機構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對未經批准從事勞務中介及職業培訓的行為進行查處、對未經批准從事人才中介的行為進行查處;處理因勞資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職責;負責轄區欠薪保障基金墊付和區欠薪應急救助專項資金墊付具體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設立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正科級),為區人力資源局下屬行政管理類事業單位。
該院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法律法規政策,負責轄區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審查、仲裁文書送達、案卷管理等工作,管理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和印鑑;根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仲裁員的聘任、解聘、培訓和管理事宜;協調、組織和指導轄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做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承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原區人事局和區勞動局下屬事業單位劃入區人力資源局,相關機構編制事項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