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綠色建築設計導則

深圳市綠色建築設計導則由深圳市建築科學研究院編制,二○○七年深圳市規劃局批准實施,由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居住建築設計、公共建築設計共五章和八個附錄組成。

本導則由深圳市規劃局負責管理。

概 況

導則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參考國內外有關標準,並在徵求廣泛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導則。
本導則由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居住建築設計、公共建築設計共五章和八個附錄組成。
本導則第四章居住建築設計與第五章公共建築設計分別由規劃、建築、結構、給排水、通風與空氣調節、電氣六部分組成。
本導則由深圳市規劃局負責管理。
本導則主編單位:深圳市規劃局
深圳市建築科學研究院

目 錄

1總則.1
2術語.2
3基本規定.5
4居住建築設計.7
4.1規劃.7
4.2建築.13
4.3結構.16
4.4給排水.17
4.5通風與空氣調節.19
4.6電氣.21
5公共建築設計.22
5.1規劃.22
5.2建築.27
5.3結構.31
5.4給排水.32
5.5通風與空氣調節.34
5.6電氣.36
附錄A深圳地區部分常用植物、鄉土植物及具生態功能植物列表.38
附錄B場地各功能區的植物配置表.40
附錄C不同面層的表面特性.42
附錄D節水率和非傳統水源利用率的計算.44
附錄E不同下墊面的徑流係數.45
附錄F深圳市月平均降雨量及蒸發量.46
附錄G空調機組安裝位置.47
附錄H各環境區域對光干擾的限制值.50

實 施 目 的

貫徹執行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國家技術經濟政策,促進深圳市循環經濟的發展,規範、指導深圳市綠色建築設計,特制定本導則。

適 用 於

本導則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中的辦公建築、商場建築和旅館建築。

注 意 事 項

深圳市綠色建築設計應統籌考慮建築全壽命周期內節水、節地、節能、節材、保護環境與滿足建築功能之間的辨證關係。
綠色建築設計應體現深圳的地域特點,遵守經濟性原則和社會性原則,在實現策略和專業協作上應符合整體性原則。
深圳市綠色建築的設計除應符合本導則外,還應符合國家、省和市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它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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