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發揮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對我市智慧財產權事業的促進和引領作用,積極推進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質量”轉變,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區域創新體系推動高新技術產業持續快速發展的決定》(深發〔2004〕1號)和《關於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科技強省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深發〔2004〕7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是指市政府每年從市財政預算中安排用於加強我市智慧財產權(僅含專利、商標、著作權,下同)工作發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自願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其職責如下:
(一)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二)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三)受理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專項資金申請,並組織考察、評審、審核,對資助項目實施跟蹤管理;
(四)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畫,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
(五)負責組織項目驗收,並對資助項目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六)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操作規程。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其職責如下:
(一)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查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二)會同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畫,辦理資金撥款;
(三)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對專項資金整體使用績效進行評價;
(四)參與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操作規程。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責任:
(一)編制項目預算;
(二)負責項目實施;
(三)對項目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的有關情況,並對資料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資助方式和內容
第七條 專項資金資助方式包括資助和獎勵。
專項資金80%以上用於資助發明專利、PCT專利申請、境外商標註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等項目,市政府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為資助的重點。
第八條 專項資金資助和獎勵的內容:
(一)國內外發明專利、PCT專利申請、境外商標註冊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
(二)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
(三)市專利獎及配套獎勵;
(四)智慧財產權分析預警及版權備案等公共服務;
(五)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
(六)智慧財產權產業聯盟建設;
(七)對重大展會知識產權尊權維權承辦示範單位、示範協會及著作權產業示範基地資助。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專項資金資助:
(一)智慧財產權項目有爭議的;
(二)申請人近兩年內因其違法行為而被依法處罰的;
(三)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給予資金資助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資助條件及標準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境外商標註冊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的專項資金資助:
(一)在我市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二)具有深圳戶籍並在我市工作、學習的個人;
(三)在我市工作並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證》或者《出國留學人員來深工作證》的個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專院校學習的學生;
(五)在內地全日制大專院校學習的深圳籍學生。
第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境外商標註冊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費用的資助條件和標準
(一)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條件和標準
1.申請人請求實質性審查並繳納有關費用後資助2,000元(但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批准費用減緩,並低於補貼額度的,專利申請費和審查費按實際支出給予資助);
2.申請人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後,每件給予資助2,000元,委託深圳專利代理機構及外地專利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分支機構(上年度納稅額20萬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資助1,000元;
3.深圳專利代理機構及外地專利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分支機構(上年度納稅額20萬元以上)代理深圳發明專利申請並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後,對該機構每件資助1,000元;
4.首次申請發明專利的單位,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後,對第一件發明專利申請增加資助3,000元。
申請人在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後一併申請資助的,由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按以上資助標準一次性給付。
(二)國外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條件和標準
在取得國外發明專利證書後一年內提出申請,分別按以下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給予一次性資助,每件最多資助2個國家或地區,同一申請人(含企業、集團)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
1.在美國、歐盟和日本等國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資助5萬元;
2.在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資助3萬元;
3.在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按照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標準辦理。
(三)PCT專利申請資助條件和標準
依照PCT規則提交PCT專利申請的發明專利項目,在取得國際檢索之後6個月內,單位申請的每件資助1萬元,個人申請的每件資助6,000元。
(四)境外商標註冊資助條件和標準
取得境外商標註冊證書後一年內提出申請,分別按以下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給予一次性資助,同一申請人(含企業、集團)年度資助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1.通過馬德里體系取得註冊的,按指定國家的數量資助,每指定一個國家或地區資助2,000元人民幣,每件最多資助20個國家或地區;
2.在歐盟、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取得註冊的,每件資助1萬元;
3.在單一國家取得註冊的,每件資助5,000元;
4.在台灣、澳門取得註冊的,每件資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註冊的,每件資助1,000元。
深圳商標代理機構及外地商標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分支機構(上年度納稅額20萬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標境外申請並取得商標註冊證書後,對該機構每件資助500元,但代理續展的不再資助。
(五)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的資助條件和標準
在計算機軟體開發完成後一年內在國家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機構進行了登記,並在取得《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6個月內提出申請,每件資助300元。
經深圳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或外地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分支機構(上年度納稅額20萬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資助300元。
第十二條 “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的資助條件和標準
(一)具有專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已建立較為健全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二)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工作已經制度化,企業管理層及研發人員的培訓率達到 80% 以上,員工的培訓率達到60% 以上;
(三)企業已建立科技開發專利檢索制度,主要研發人員會使用專利信息系統,會查閱和分析專利文獻;
(四)企業智慧財產權申請的數量和質量逐年提高,其中發明專利申請量的年增幅高於全市平均增幅10%以上或專利申請量居全市同行前10名;
(五)企業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投入(指對智慧財產權管理、保護和運用的投入)占企業研發投入5%以上;
(六)從事智慧財產權服務的有關企業,其發明專利代理量、商標代理量和納稅額均居全市同行業前列,且制度健全,管理規範;
(七)企業無惡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行為,智慧財產權服務企業無違反相關行業管理規定行為。
經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為“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的,每家資助20萬元,每年不超過20家。
第十三條 市專利獎及配套獎勵的條件和標準
對獲得深圳市專利獎的項目給予獎勵,每項獎勵30萬元,每年不超過25項。具體按照《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深府〔2011〕14號)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對獲得國家專利獎的項目給予配套獎勵。獲國家專利金獎的項目,每項配套獎勵50萬元;獲國家專利優秀獎的項目,每項配套獎勵10萬元。
第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分析預警及著作權備案等公共服務的資助條件和標準
智慧財產權分析預警公共服務項目資助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在深圳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且信譽良好;
(二)對特定智慧財產權項目具有研究分析的基礎和繼續研究分析的能力;
(三)具有從事智慧財產權分析預警相關工作經驗;
(四)能為本行業智慧財產權工作提供公共服務。
著作權備案公共服務項目資助的申請人應具備對我市數字作品授予時間戳並對數字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受理的技術設備和技術能力。
智慧財產權分析預警及著作權備案等公共服務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其中:智慧財產權分析預警公共服務項目,每項不超過30萬元,總額不超過280萬元;著作權備案公共服務項目,每年資助不超過2家,每家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五條 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的資助條件和標準
(一)申請人應為在深圳註冊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社團組織及其他組織,且信譽良好;
(二)申請人具有比較豐富的智慧財產權培訓經驗,或者曾經作為主要承辦人承辦過智慧財產權相關培訓項目,聽眾反響良好;
(三)宣傳培訓項目符合我市產業發展重點和自主創新要求、有利於提高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和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運用水平;
(四)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培訓選題要求提出的其他條件。
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根據其規模和水平給予資助,每項資
助一般不超過10萬元,資助總額每年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產業聯盟建設的資助條件和標準
(一)聯盟已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並符合我市的產業政策導向;
(二)聯盟具備一定產業基礎,能利用資助經費建立本產業領域智慧財產權專項資料庫;
(三)聯盟應向我市相關產業開放該專項資料庫,為該產業發展提供智慧財產權相關服務。
智慧財產權產業聯盟建設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每項不超過30萬,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90萬元。
第十七條 對重大展會智慧財產權尊權維權承辦示範單位、示範協會及著作權產業示範基地的資助條件和標準
受本辦法資助的重大展會智慧財產權尊權維權承辦示範單位、示範協會及著作權產業示範基地分別是指在國家級展會上承擔智慧財產權尊權維權任務並圓滿完成工作任務的示範單位、在智慧財產權尊權維權方面成績突出並獲得國家及廣東省示範試點稱號的協會組織、在著作權創造和保護成績突出並經廣東省著作權局授牌的著作權興業示範基地。
重大展會智慧財產權尊權維權承辦示範單位、示範協會及著作權產業示範基地每家資助不超過10萬元,每年認定不超過5家,每年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五章 資助申報及審批
第十八條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根據當年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目標和任務,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經市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市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資助、PCT專利申請、境外商標註冊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資助在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網站上常年受理申請,經審核後撥款。對享受“直通車”服務的企業實行上門服務,按季度受理申請、審核和撥款。
第二十條 除發明專利申請資助、PCT專利申請、境外商標註冊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資助以外的其他智慧財產權資助和獎勵項目,按以下程式進行審批:
(一)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根據當年智慧財產權工作目標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並對申報項目進行實地考察評價。
(二)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智慧財產權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深市監保〔2010〕17號)的規定,從智慧財產權專業專家庫中隨機抽出9位以上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統一評審,由專家組按照申請項目得分高低形成候選名單。
(三)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實地考察評價意見和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專項資金安排計畫,報市財政部門覆核。
(四)市財政部門覆核後,由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將專項資金安排計畫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申訴,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立即展開調查,並在收到申訴之日起10日內回復申訴人。經調查異議成立的,不得給予資助。
(五)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財政部門根據公示結果辦理資金撥付。
第六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一條 宣傳培訓項目、智慧財產權分析預警及著作權備案等公共服務項目、智慧財產權產業聯盟培育項目的承擔單位採取申報評審方式產生,實行契約制管理。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與項目的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協定書。項目完成後6個月內,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按協定內容組織項目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按照協定追究其違約責任,並在3年內不得申請任何資助項目。
第二十二條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應當將智慧財產權申請資助的資金使用及結餘情況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市場發生變化,項目實施已無意義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而需要撤銷的,報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核實後,項目資金退回市財政部門。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及市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活動進行監督。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對資助項目進行日常跟蹤管理,組織績效考評,將每年度考評結果向分管市領導報告,並抄送市財政部門,考評結果將作為審核以後申報資格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不定期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對資金的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檢查評價。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和申報個人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違反其他財經紀律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的許可權由財政、審計、監察機關進行處理、處分或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申請資助的單位、個人有本條第一款違規行為的,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三年內不受理其資助申請,並將申請資助的單位及責任人、個人列入政府資金使用誠信黑名單。
第二十七條 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在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與申請資助的單位、個人串通作弊等行為並出具相關報告的,取消其對所有受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參與評審的專家利用評審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並報監察機關追究其行政過錯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與本辦法配套的操作規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