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產業協會

深圳市房地產業協會,簡稱深圳房協,英文名稱:SHENZHE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縮寫SREA)。深圳房協成立於1989年10月5日,登記證號:社證字第00001號,是由在深圳市從事房地產開發、與房地產相關的諮詢、代理以及房地產研究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現有會員單位470家,其中副會長單位24家,常務理事單位15家,理事單位53家。

機構概況

深圳市房地產業協會,簡稱深圳房協。深圳房協是由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諮詢、代理、經紀、物業評估等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自律性組織,是依照法律規定,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受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委託,深圳市房地產業協會 負責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市場巡察監管、行業投訴、誠信系統公示、項目手冊的管理和維護等工作。通過對我市630餘家開發企業、5000餘名從業人員、2100多個開發項目的動態管理,深圳市房地產行業誠信評價體系、項目手冊已成為政府行業監管的一項重要舉措,不僅為政府獲取行業發展信息提供了重要一手資訊,更成為開發企業對外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的重要平台。

協會宗旨

深圳市房地產業協會的宗旨:代表會員意願,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服務,協調會員之間關係,溝通會員與政府的聯繫,傳達政府政策意圖,維護公平競爭,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促進城鎮建設,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產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深圳房協設秘書處,秘書處下設綜合事務部、行業服務部。

深圳房協是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常務理事單位,廣東省房地產業協會副會長單位,多次受到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及省、市主管部門的嘉獎,在2009年被評為深圳市行業協會首批4A級行業協會商會,並被授予“全國房地產行業先進協會”、“廣東省先進民間組織”、“深圳市優秀社團”等稱號。

機構職能

2005年出台的《深圳市待業協會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明確規定了行業協會的九大職能,即: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二)拓展市場,發布市場信息,推薦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三)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參與反傾銷應訴活動;

(五)協調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經濟組織的相關事宜;

(六)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七)參與制訂業界技術標準、業界規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資質認定,出具公信證明,發布產業損害預警,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

(八)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國際經濟技術交流,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建設為業界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

(九)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政府部門委託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1999年,受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委託,深圳房協還履行下列職能:參與深圳市房地產行業資質年審的初審工作;組織行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組織房地產行業從業人員對國內外同行業進行學習、考察、交流,加強國內外同行業的合作;組織深圳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境內外開展展銷活動,協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深圳市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受理社會各界對房地產開發機構和諮詢、經紀機構及持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人員的投訴等。

發展狀況

深圳房協現有會員單位482家,其中開發企業339家,中介機構143家。協會將繼續圍繞著“服務、發展、和諧”的創會宗旨,以創建“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品牌協會為奮鬥目標,將承擔行業管理職能為工作重心,作好政府的助手的工作目標,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橋樑紐帶作用,及時傳達政府政策意圖,反映企業願望和要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普法教育,宣傳推廣深圳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經驗,為促進深圳市房地產行業規範、健康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深圳房協是中國房地產業協會會員單位,廣東省房地產業協會常務理事單位。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深圳市房地產業協會,簡稱:深圳房協。英文名稱:SHENZHE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縮寫:SREA。

第二條 深圳房協是由在深圳市從事房地產開發、與房地產相關的諮詢、代理、以及房地產研究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代表會員意願,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服務,協調會員之間關係,溝通會員與政府的聯繫,傳達政府政策意圖,維護公平競爭,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促進城鎮建設,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產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協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自主設立,自我管理,自律運行,自我發展,不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業務活動,不與企業爭利。

第五條 本會接受深圳市民政局和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協會辦公地址設在深圳市福田區振興路3號建藝大廈13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協會的職能是:

(一)代表會員和行業向政府反映行業訴求,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地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各項政策,協助政府開展行業調查和立法調研;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開展行業評估論證、企業資質審核、行業統計調查、價格協調、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等工作;

(四)制定行規行約,組織執業行為的教育、檢查和監督,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行業行為。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五)採集、整理、發布國內外房地產市場信息、行業動態、行業基礎資料,辦好各種信息載體,及時向會員傳遞信息;

(六)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熱點問題研討、經驗交流等活動;

(七)組織行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

(八)組織協調會員之間的業務活動與行業性活動,為企業項目開發、資產資本經營、體制創新等方面疏通和拓展渠道;

(九)組織與國內外同行業社會團體、經濟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組織會員出訪考察、學習交流等活動,加強聯繫合作;

(十)依法調解處理行業在從業活動中產生的糾紛。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在深圳市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諮詢、代理、經紀、評估、房地產研究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部門承認協會章程,繳納會費,自願提出申請,經協會審查批准,均可成為協會的會員。會員通過會員代表人行使會員權利時應向協會提交證明其為代表的書面檔案。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辦理入會登記手續,向入會會員發會員證、會員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協會章程規定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建議、監督、批評的權利;

(三)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業務培訓,享受優惠待遇;

(四)優先取得協會的信息及編輯出版的書刊和資料;

(五)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其他服務;

(六)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主動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調查和統計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行業協會退還已交納的會費、資助或捐贈的財產。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1、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2、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3、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7000元;

4、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向協會遞交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會員牌。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規或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損害行業利益和形象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監事;

(四)決定是否提前換屆選舉;

(五)決定終止或變更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根據協會會員數量增加實際,理事會可以提議設立會員代表大會,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會員代表大會代行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數量及產生辦法屆時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書面請求,可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出席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贊成方能生效。

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須經出席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

(一) 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協會年度財務報告;

(二) 協會章程重要內容的修改;

(三) 會員的除名;

(四)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和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五) 協會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協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人數為全體會員數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

(二)提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候選名單;

(三)決定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選舉辦法;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提議會員的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八)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罷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由會長辦公會決定,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但必須記錄每位理事的書面意見並存檔備查。理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的,自行取消其理事資格。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能生效。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會長決定,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但必須記錄每位常務理事的書面意見並存檔備查。常務理事成員連續三次無故缺席常務理事會的,自行取消其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會長辦公會制度,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對以下事務作出有關決定:

(一)執行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

(二)提議會員的除名

(三)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在常務理事會決定授權的其他事項。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每次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協會設會長一人,其餘副會長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百分之二十。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不兼任協會秘書長和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選舉時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的除外;

(六)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七)不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現任公職的;

協會會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對外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的罷免動議須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出席理事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由會員大會表決。

第三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協會法定代表人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其他職位連任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屆。其他職位連任確需超過三屆的,應由常務理事會提議,出席理事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備案。

第三十四條 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本會秘書長採用聘用制,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須經會長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工作人員和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分會等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在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協會負責,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各專業委員會制訂的專業委員會工作條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其解釋權屬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專業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的任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協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和協會財務主管人員變更時,由監事主持財務審計,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審計報告。監事還可直接向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協會理事會成員、秘書長、財務主管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章 經費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八條 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經費;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或經費;

(四)捐贈及贊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並經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能生效。會員退會或被除名的,不得要求協會退還已繳納的會費、資助或捐贈的財產。

第四十條 協會經費支出用於下列項目,不得挪作他用:

(一)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和日常辦公費用;

(二)協會專職人員及聘請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三)其他為會員利益及為實現協會宗旨所需的正常開支。

第四十一條 協會按有關規定設立獨立的財務和銀行帳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協會理事會應定期向會員大會公布經費收支情況,並向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監督審查。

第四十三條 協會理事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秘書長或財務主管人員時,應由監事或監事會主持,按有關規定進行財務審計,提交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變更、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六條 協會因解散,分立、合併等原因,須變更或終止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會員大會作出的變更或終止決議在三十日內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審查。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時應成立清算組,依法進行財產清算。清算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選派,不能選派的,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指定。

第四十八條 清算期間協會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業務活動。

第四十九條 清算費用從協會財產中優先支付。清算完結後的剩餘財產,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監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五十條 協會完成上述變更或終止程式後,應持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同意變更或終止的檔案到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於二○○八年一月十六日經協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