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翻新管理規定

《深圳市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翻新管理規定》 是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管理,提高城市人居環境質量,保持建築物和公共設施外表整潔、美觀和功能完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

規定簡介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

《深圳市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翻新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四屆一六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王榮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規定內容

深圳市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翻新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管理,提高城市人居環境質量,保持建築物和公共設施外表整潔、美觀和功能完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翻新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建築物清洗翻新,包括建築物外立面清洗翻新和屋頂美化。

本規定所稱的建築物外立面清洗翻新,是指建築物外立面及其附屬設施的清洗、粉刷和修繕。

本規定所稱的屋頂美化,是指保持屋頂潔淨或者採取綠化、噴塗刷新、彩色覆膜、屋頂改造等方式,裝飾、點綴、改造屋頂,使其達到美觀、協調的環境效果。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公共設施清洗翻新,是指對外觀陳舊以及破損的公共設施進行清洗、粉刷和修繕,使其外表美觀、功能完好。

本規定所稱的公共設施,是指道路(含橋樑、涵洞等)、電力、通信、綠化、消防、環衛、道路照明、道路隔音屏、公交站台、生活服務、文體休閒等各類公益性設施、公共服務性設施以及廣告設施。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翻新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以及相關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範圍內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翻新工作的組織、協調、日常監管以及相關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住房建設、規劃國土、交通、財政、質監、貿工、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相應的監管責任。

第六條 市主管部門和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城市市容管理的需要,劃定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翻新的重點區域。重點區域應當為主要交通幹道、軌道交通、鐵路沿線、城市重點景觀片區以及口岸、空港、海港、交通樞紐、大型文體設施等城市重點活動場所。

市主管部門和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劃定和調整重點區域範圍應當向社會公示,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重點區域範圍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區域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翻新活動的監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第七條 市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築物清洗翻新的技術指引(以下簡稱技術指引),規範和指導全市建築物清洗翻新工作。

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翻新應當符合國家《城市容貌標準》要求,使用節能、環保材料。

第八條 對建築物進行外立面修繕和屋頂改造時,如涉及改變建築物結構的,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報建的法定程式,報規劃國土、住房建設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股份合作公司以及其他社區自治組織應當組織、督促轄區居民開展建築物外立面清洗翻新和屋頂美化工作。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建築物和公共設施的整潔有序,支持、配合主管部門實施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翻新工作,並有權對損害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整潔有序的行為向主管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也可以撥打市政府公開電話系統進行舉報和投訴。

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及時處理。屬於主管部門職責範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處理;屬於其他管理部門職責範圍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轉交其他管理部門處理。

其他管理部門在接到舉報和投訴以及主管部門轉交的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反饋主管部門、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章 建築物外立面清洗翻新

第十一條 已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建築物,其外立面清洗翻新工作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清洗的費用從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粉刷、修繕的費用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建築物,其外立面清洗翻新工作由建築物所有權人負責;建築物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建築物使用權人負責。

同一建築物有多個所有權人的,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按照其所有的建築物面積比例分擔建築物外立面清洗翻新的費用;所有權人不明確且有多個使用權人的,由建築物使用權人按照其使用的建築物面積比例分擔建築物外立面清洗翻新的費用。

第十三條 建築物外立面應當定期進行清洗翻新。重點區域內的建築物外立面清洗翻新期限為:

(一)外立面為玻璃幕牆或者金屬板類材質的,至少每1年清洗一次;

(二)外立面為面磚幕牆、石材幕牆等其他材質的,至少每2年清洗一次;

(三)外立面噴塗塗料的,至少每2年清洗一次;塗料超過保質期的應當重新粉刷,無保質期的,至少每5年粉刷一次。

非重點區域的建築物外立面定期清洗翻新期限,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建築物外立面定期清洗翻新應當建立記錄檔案,記錄檔案的記錄和保管責任人依本規定第十一、十二條確定。

記錄檔案應當載明定期清洗翻新的相關證明材料,市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建築物清洗翻新記錄檔案的示範文本。

重點區域建築物清洗翻新責任人應當於定期清洗翻新工作完成後15日內,將清洗翻新情況報區主管部門備案。各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網上申報平台,方便清洗翻新責任人申報備案。

第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加強對重點區域內建築物外立面定期清洗翻新工作的監控,並通過公告提示、書面通知等有效方式,提醒清洗翻新責任人按時開展清洗翻新工作。

第十六條 建築物外立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清洗翻新:

(一)有明顯污跡或者嚴重變色的;

(二)表面殘損、脫落或者裝飾材料剝落的;

(三)存在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的。

第十七條 建築物外立面清洗翻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關清潔作業的行業標準;

(二)應當保持原有建築色彩和造型;

(三)對建築物外立面進行粉刷或者修繕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建築節能要求的建築塗料和材料,在技術和經濟許可的範圍內,鼓勵優先採用深圳市建築節能推廣目錄中的材料和技術。

第十八條 建築物封閉陽台、防盜網及空調外機等設施,應當統一規範設定。

第三章 建築物屋頂美化

第十九條 建築物屋頂應當保持潔淨,至少每3個月清潔一次。

鼓勵採取綠化、噴塗刷新、彩色覆膜、屋頂改造等方式美化建築物屋頂。

第二十條 已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建築物,其屋頂美化工作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建築物屋頂清潔的費用從物業服務費中列支。

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建築物,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屋頂美化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建築物屋頂保持潔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無堆放雜物、垃圾或者破損;

(二)無違法設定天線和各類架空管線;

(三)無違法搭建物和廣告牌;

(四)無其他法規、規章規定的影響市容景觀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建築物屋頂綠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保障房屋及各項設施原有功能,滿足屋頂結構安全、防水、排水、消防、防颱風等要求;

(二)應當做好病蟲害防治,避免滋生蚊蠅、老鼠;

(三)不得選用直根系或者強根系品種的植物,避免破壞屋頂結構;

(四)不得影響相鄰權人行使通風、採光等權利。

第二十三條 建築物屋頂綠化涉及工程施工的,應當在施工前做好屋頂承重勘察和評估,並對屋面進行防滲補漏處理。綠化設計方案應當與建築物功能相結合,以休息、觀景為主,並按建設程式辦理相關的手續。

屋頂綠化施工應當由具有城市園林綠化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四章 公共設施清洗翻新

第二十四條 公共設施清洗翻新工作由其設定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的費用。由政府部門承擔的公共設施清洗翻新費用,列入政府投資計畫或者部門預算。

第二十五條 公共設施應當定期進行清洗翻新,至少每6個月清洗一次,每2年翻新一次。環衛、公交站台、生活服務、文體休閒等與人民民眾生活關係密切的公共設施至少每1個月清洗一次,城管、交通、文體旅遊等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具體的清洗翻新辦法。

設定單位應當建立清洗翻新記錄檔案,公共設施清洗翻新記錄檔案應當載明定期清洗翻新的相關證明材料。市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公共設施清洗翻新記錄檔案的示範文本。

重點區域公共設施清洗翻新責任人應當於定期清洗翻新工作完成後15日內,將清洗翻新情況通過網上申報平台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公共設施主體破損的,應當予以修繕或者更換;喪失使用功能的,應當予以拆除;表面存在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明顯污漬的,應當及時清洗翻新。

第二十七條 對公共設施進行粉刷,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建築節能要求的建築塗料和材料。鼓勵使用新型抗張貼、抗塗寫塗料。

第五章 建築物的統一清洗翻新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政府的工作方案,統一組織開展建築物清洗翻新工作:

(一)重大慶典活動;

(二)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大型活動;

(三)重點區域街景整治營造活動。

第二十九條 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根據轄區工作實際,確定本轄區建築物統一清洗翻新的具體實施部門。

第三十條 實施部門應當根據技術指引要求,制定建築物清洗翻新行動方案。

實施部門制定建築物清洗翻新行動方案時,應當充分聽取建築物所有權人和轄區居民的意見和建議。

重點區域建築物清洗翻新行動方案應當報市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十一條 統一組織實施的建築物清洗翻新行動補助開支納入財政預算,具體補助辦法另行制定。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提高建築物清洗翻新質量標準的,超出財政補助部分的開支由其自行承擔。

第三十二條 已統一組織完成清洗翻新的建築物,其定期清洗翻新的時限重新計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損害建築物和公共設施外觀和功能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應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未依法處理的;

(二)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翻新的;

(三)未制定技術指引的;

(四)違法進行處罰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

(五)濫用職權,違法審批的;

(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未對建築物外立面進行定期清洗翻新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三款規定,未建立或者偽造、變造建築物清洗翻新記錄檔案的、或者未按規定將定期清洗翻新情況向區主管部門申報備案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未及時清洗翻新建築物外立面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建築物封閉陽台、防盜網及空調外機等設施未統一規範設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築物屋頂未定期清潔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建築物屋頂未按相關要求保持潔淨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築物屋頂綠化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屋頂綠化施工單位不具有相應資質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分別對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處100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公共設施未定期進行清洗翻新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0元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三款規定,未建立或者偽造、變造公共設施清洗翻新記錄檔案的、或者未按規定將定期清洗翻新情況向區主管部門申報備案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共設施主體破損未修繕或者更換以及喪失使用功能未及時拆除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公共設施表面存在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和明顯污漬未及時清洗翻新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翻新責任人不履行本規定所規定的義務,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但仍不改正的,主管部門應當在主要媒體、所在社區予以曝光。

經曝光後,相關責任人仍不履行的,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從業單位代為履行義務,所需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人拒不支付費用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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