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通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關於印發《深圳市建築廢棄物受納場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城管〔2012〕35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本市建築廢棄物受納場運行管理,有效防治環境污染,提高服務效率和水平,促進安全生產和運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築廢棄物受納場運行管理辦法》,現予印發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深圳市建築廢棄物受納場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建築廢棄物受納場運行管理,有效防治環境污染,提高服務效率和水平,促進安全生產和運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廢棄物受納場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築廢棄物受納場”(以下簡稱受納場),是指經環衛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法批准設立、填埋處理建築廢棄物的場所。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條 受納場或者受其委託運行單位(以下簡稱受納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設計標準或者規範、監管協定或者委託運營契約的要求,制定運行管理方案。
運行管理方案包括作業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環境污染防治制度、員工管理制度、應急制度。
應急制度包括場內及周邊環境污染快速處理、場內安全事故處理、場內設施損壞快速修復等。
第四條 受納場受納新建、改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以及裝修房屋等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磚瓦、混凝土和建築余土等建築廢棄物。
受納場禁止受納工業垃圾、其他生活垃圾及其他危險廢物。
第五條 受納單位應當保持場內道路暢通、乾淨,規範設定交通標誌,危險路段應當設定危險標誌。
受納單位應當控制受納場區作業面,對填埋完畢的區域應當先行復綠,作業區以外禁止裸露土層。
第六條 受納場應當24小時對外開放,但遇颱風、暴雨等特殊情況,經主管部門同意的,受納單位可以臨時關閉出入口,停止受納建築廢棄物。
第七條 受納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保障工作人員的工作環境、工資、福利待遇,為工作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勞保用品。
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統一著裝,佩帶安全標誌,規範作業。
第八條 受納單位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快速、妥善處理公眾投訴。
第三章 計量與收費
第九條 建築廢棄物處置費用的繳納方式及標準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進場的建築廢棄物運輸車輛必須取得主管部門核發的城市建築垃圾準運證或者本市規定的其他準運證件,攜帶運輸聯單。
受納單位應當登記進場運輸車輛的車牌號、進場時間、載重量和繳費金額等信息,核實聯單運輸信息,相關信息應當保存5年。
第十一條 受納單位應當對進場建築廢棄物準確計量並按月製作報表。
受納場出入口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標準、規範規定的地磅和監控視頻,並經檢測合格方可使用,視頻信息應當保存3個月。
受納單位應當定期檢查計量、監控系統,以確保計量數據準確、可靠。
第十二條 電腦、地磅等計量設備出現故障時,受納單位應當立即啟動備用設備,保證計量工作正常進行。無法電子記錄的,應當人工記錄,設備修復後應當及時將人工記錄數據輸入電腦,保持電子記錄完整準確。
第十三條 受納單位應當採用IC卡刷卡等電子繳費方式,避免現金交易及亂收費現象。
受納單位應當按抽檢進場的建築廢棄物成分,發現違法傾倒行為立即取證,及時通知轄區城管執法隊伍進行查處。
第四章 填埋作業
第十四條 受納單位應當制定填埋作業計畫和年、月、周填埋作業方案,實行分區域單元逐層填埋作業。
填埋作業計畫和方案必須符合施工設計和主管部門的要求。
第十五條 填埋區作業單元應當控制在較小的面積範圍,減少揚塵污染,並配置必要的應急作業單元。
第十六條 填入填埋區的建築廢棄物應當及時進行推平、碾壓等處理。建築廢棄物推平後,填埋厚度每達到1米應當碾壓1次,並符合施工設計的密實度要求。
第十七條 填埋作業區填埋高度不得高於設計標高,邊坡坡度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在必要的區域應當設定標高指示桿。
第十八條 受納單位對於含水量較高的棄土應當採取晾曬及混合乾土填埋碾壓等措施,按設計要求分片區填埋。在非水源保護區,可採取與混凝土塊、磚渣和碎石等無害建築垃圾混合分區填埋的方式。
對於含水量較高的棄土處理能力達到飽和時,受納單位應當停止受納含水量較高的棄土,避免出現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 受納單位應當根據日均處理量和可能出現的生產任務突增情況,在填埋作業區配備保證受納場正常運作的作業器械,確保正常情況下進場的車輛在30分鐘內傾倒完畢。
第二十條 受納單位應當對完成填埋的區域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時進行簡單綠化,防止水土流失污染環境。
第五章 設施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受納單位應當在受納場配備如下設施:
(一)進場道路、沖洗槽、截洪溝,排水溝、沉砂池等基礎設施;
(二)生活和管理設施;
(三)消防和安全防護設施;
(四)通信、監控設施;
(五)停車場及其他必要的設施。
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抽查配套設施狀況,督促受納單位按要求定期檢查維護。
第二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受納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於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督促受納單位整改。
第二十三條 挖掘機、推土機等特種機械的操作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電器、機電設備、電器控制櫃的操作和檢修應當執行電工安全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受納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並定期組織員工教育培訓和安全演習。場區發生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第六章 環境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 受納單位應當加強受納場的環境管理,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受納場廢棄物產生二次環境污染。
第二十六條 受納單位應當每年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第三方監測機構對場區及周邊大氣、水體和土壤進行污染物監測,定期對作業區的密實度進行檢測,監測和檢測結果及時報送主管部門。
場區各種污染物監測方法和標準參照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受納單位應當控制“四害”,對受納場作業區每月至少消殺1次,並對消殺效果進行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調整消殺方案。
第二十八條 受納單位應當做好場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對作業區和進場道路至少每小時進行1次灑水降塵。
第二十九條 受納單位應當在出口設定沖洗槽和高壓沖水槍,安排專人負責出入口沖洗保潔工作,保持車體整潔,防止車輛帶泥上路。
沖洗槽每天至少換1次水,並對水槽和沉砂池內的泥沙進行清理。
第三十條 受納單位負責場區硬底化道路和場區外3公里範圍內市政道路的保潔工作,路面有泥土污染時應當及時安排高壓沖水車進行沖洗。
第三十一條 受納單位應當將夾雜在建築廢棄物中的零星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進行分揀,運送至指定場所處置。
第七章 綜合利用設施
第三十二條 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以下簡稱綜合利用企業)在受納場內設定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的,應當在進場前提出書面運營方案。
綜合利用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與受納單位協調統一,服從受納場整體運行管理要求,接受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可綜合利用的建築廢棄物應當優先調度至綜合利用設施原料堆放區,當綜合利用設施生產能力達到飽和時方可採取填埋方式處理。
第三十四條 綜合利用企業應當按照分選、破碎、資源化再利用等工序,對綜合利用場區進行合理分區,包括建築廢棄物堆放區、分選處理區、轉運調配區、破碎及分選區、深加工區等。
第三十五條 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對廠區內的場地進行維護管理,不得將場地用於租賃或者其他與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無關的經營性活動。
第三十六條 綜合利用企業不得隨意更改場區規劃,或者設定處理能力達不到受納場受納能力的設備。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監管協定、委託運營契約的約定對受納單位、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權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受納場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辦法完成升級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