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要求,工程設計與施工要求,填埋廢物的入場條件,填埋作業要求,封場及後期維護與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環境監測等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場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基本信息

作 者:本社 編
出 版 社: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8-6-1
版 次:1頁 數:10字 數:40000印刷時間:2008-6-1開 本:大16開紙 張:膠版紙

印 次:1I S B N:1380209189包 裝:平裝

內容簡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處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要求,工程設計與施工要求,填埋廢物的入場條件,填埋作業要求,封場及後期維護與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環境監測等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場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為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成長方式的轉變,引導工業生產
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準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本標準首次發布於1997年。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改了標準的名稱;
——補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要求;
——細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場基本設施的設計與施工要求;
——增加了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共處置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和醫療廢物焚燒殘渣、醫療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厭氧產沼等生物處理後的固態殘餘物、糞便經處理後的固態殘餘物和生活污水處理污泥的入場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運行、封場及後期維護與管理期間的污染控制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物控制項目數量。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6889-1997)廢止。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定。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同濟大學、清華大學、城市建設研究院。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08年3月17日批准。
本標準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目錄

前言
1 適用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4 選址要求
5 設計、施工與驗收要求
6 填埋廢物的入場要求
7 運行要求
8 封場及後期維護與管理要求
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0 環境和污染物監測要求
11 實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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