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建築工程檔案收集歸檔與流向管理工作,統一建築工程檔案的驗收標準,建立完整、真實、準確的建築工程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檔案與檔案收集利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續建、二次裝修的民用建築、工業建築、線路管道 、公用設施 、人防設施、名勝古蹟建築等建築工程檔案的歸檔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檔案(以下簡稱工程檔案),指在建築工程活動中形成的各種形式的記錄,包括工程準備階段檔案、監理檔案、施工檔案、竣工驗收檔案、竣工圖、聲像照片等。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檔案(以下簡稱工程檔案),指經過整理、立卷、歸檔的工程檔案。
本辦法所稱流向管理,是指根據工程檔案的憑證價值和利用價值對工程檔案進行分類和分別保存的一種管理方式。
第四條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區城建檔案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工程檔案收集歸檔和工程檔案的 流向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與監督。
市城建檔案館和區城建檔案室(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工程檔案收集歸檔的日常業務工作,包括業務指導、工程檔案預驗收、工程檔案的接收等。
第五條參與建築工程活動的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具備專業知識的檔案管理人員,並建立健全工程檔案的收集、移交、保管和借閱制度。工程施工現場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配置安全保存工程檔案必需的設施和設備。
第六條建設單位全面負責工程檔案的收集和歸檔立卷工作,並按照規定期限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工程檔案。
建設單位在與工程招標代理、監理、設計、勘察、施工等單位簽訂協定、契約時,可以對工程檔案 歸檔 的套數、質量、移交時間等提出明確要求。
監理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對監理檔案進行歸檔立卷,並及時移交給建設單位。
分包工程施工單位負責所分包工程範圍的工程檔案歸檔立卷,並及時向工程總承包施工單位移交。工程總承包施工單位負責本單位施工範圍內的工程檔案歸檔立卷,並對各分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工程檔案的收集歸檔工作進行檢查、審核和匯總,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
第七條反映建設工程的重要活動、主要過程和工程場地原貌及現狀的各種形式記錄,均應收集齊全,整理立卷後歸檔。
建築工程檔案的具體歸檔範圍見附屬檔案一(另發),市政工程檔案的歸檔範圍另行規定。
第八條 歸檔工程檔案應當是原件。即遵循檔案自然形成規律而生成的各種形式的原始記錄。複寫件、複製件不屬於檔案原件。
工程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簽章齊全,簽字人資格應符合相關法規和規範要求。
紙質工程檔案整理立卷、竣工藍圖摺疊、電子檔案歸檔、聲像照片歸檔參照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現行規範 執行。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可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並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 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預驗收意見書》。
預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有關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檔案人員參加。
第十條 建築工程檔案檔案,按照管理流向的不同,分為“A類檔案”和“B類檔案” 。
“A類檔案”原件統一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保管,“B類檔案”原件由建設單位保管。建設單位暫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應當完善保管條件,或可 委託有保存工程檔案資格的中介機構代為保管。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檔案或進行備案。
建設單位因不可抗拒原因導致無法按期移交工程檔案時,必須提前向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提出延期移交申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認可後可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限移交工程檔案。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A類檔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整理立卷的“A類檔案”原件一套;
(二)《 建築工程竣工檔案預驗收意見書》(原件,組織建築工程檔案預驗收的提供);
(三)工程檔案移交書一式三份(見附屬檔案二,另發)。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備案“B類檔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築工程竣工檔案預驗收意見書》(複印件);
(二)《深圳市分流管理工程檔案 備案信息表》(見附屬檔案三,另發)一式三份;
(三)委託保存工程檔案中介單位的資格檔案(複印件);
(四)工程檔案委託保存契約(複印件)。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提供不真實、不準確工程檔案,造成利用者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 有關規定,造成工程檔案原件丟失和損毀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處罰。
塗改、偽造工程檔案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 處罰。
未按照法定時限或約定時限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工程檔案或備案分流工程檔案信息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處罰。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