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機關事務管理局

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機關行政後勤管理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區直機關的實際,研究制定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基本信息

(二)負責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區紀委領導和區直有關單位的事務管理與後勤保障服務工作。

(三)負責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區紀委的大型會議和重要公務活動的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區委區政府辦公樓會議室的調度和服務。

(四)負責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區紀委領導的公務接待和區大型公務活動的接待工作。

(五)負責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區紀委及區直有關單位的經費收支核算工作;負責區直有關單位財務集中核算工作;負責區直有關單位固定資產登記管理。

(六)負責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區紀委領導公務用車的定編和調配管理;負責區領導公務車輛的調度安排;負責區直有關單位公務用車的購置、更新、維修與保養。

(七)負責區委區政府辦公樓有關物業設施的日常維護及區委區政府辦公樓物業管理工作。

(八)負責區委區政府辦公樓安全保衛工作。

(九)負責區委區政府辦公樓幹部職工食堂的服務工作;做好區委區政府內部接待場所的管理。

(十)負責區直屬機關工會工作委員會工作。

(十一)承辦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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