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政府物業資產管理,保證政府物業資產的安全、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寶安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物業資產是指寶安區黨政機關、街道辦事處、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利用財政資金、上級撥款、自有資金、規劃配套、行政罰沒、社會捐款、合作合資等方式形成、建購的物業資產(不包含保障性住房),包括辦公和業務用房、工業廠房和配套宿舍、商業用房、倉庫車庫、文教衛體用房以及房地產和城市更新等社會投資配建的社區公共配套物業(公共資源)、產業用房和附屬設施。
產權登記在原區住宅局或寶安區其他機關事業單位,以及以原區住宅局名義立項、建設或簽訂回購協定但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各類住房,以區住建局住房保障事務中心名義變更或登記。
第三條 寶安區政府物業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是寶安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的領導和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和審定區政府物業資產的管理規章、重大事項、重大決策和物業資產處置等重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物業資產辦”)設在區公共物業管理局,負責日常工作。
寶安區公共物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公共物業管理局”)是寶安區政府物業資產的產權主體及管理職能部門,代表區政府對全區政府物業資產行使所有權、管理權、支配權和處分權。區公共物業管理局應建立健全政府物業固定資產管理台賬,做到資產明晰、賬物相符、動態管理。政府物業資產的使用情況應在相關公共平台進行公示。
區財政(國資)、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對政府物業資產的使用管理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根據審批許可權,涉及政府物業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按有關工作程式報區政府物業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四條 政府物業資產經營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政府物業資產的各項收益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應納入預算管理,繳入區本級國庫;相關支出在政府物業資產管理單位的部門預算和政府投資計畫中統籌安排。
第二章 政府物業接收和產權登記
第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物業資產項目,項目建設單位需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將物業資產報建及驗收等相關資料移交區公共物業管理局;區公共物業管理局負責組織項目建設單位和物業使用單位辦理實物交接手續;完成項目財務決算後,項目建設單位將相關資料移交區公共物業管理局。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和城市更新項目中,無償移交且產權屬政府的社區公共配套物業(公共資源),由區公共物業管理局組織相關部門審核物業設定和設計方案、裝修方案,開展物業驗收和實物交接等工作。
第七條 區政府出資購置(回購)的產業用房,由區公共物業管理局負責回購資金申請和支付、物業回購、實物接收等工作,產權歸政府所有。
區政府出資購置的其它物業資產,由提出物業購置需求的行政事業單位報區公共物業管理局評估、審核後報請區政府物業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同意,由區公共物業管理局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及支付購置費用。
第八條 區行政事業單位通過行政罰沒、接受捐贈等途逕取得產權並歸屬區政府的物業資產,由移交部門負責完善手續後,將產權移交給由區公共物業管理局,並由區公共物業管理局負責實物接收。
第九條 區公共物業管理局負責向產權登記機關申辦政府物業資產的產權手續,包括產權登記、產權變更、產權註銷等,權利人統一登記為“深圳市寶安區公共物業管理局”。
第三章 辦公用房和公共資源的調配和使用
第十條 辦公用房和業務用房(以下簡稱“辦公用房”)的調配及使用管理,堅持產權統一、調配統一、切塊管理、用者負責的原則。
第十一條 區公共物業管理局是全區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調配及管理部門,負責全區辦公用房的調配統籌工作,具體負責行政中心外的區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調配工作。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具體負責區行政中心辦公用房的調配工作。各街道具體負責街道機關及下屬機構的辦公用房的調配工作。
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及各街道辦應於每次辦公用房調配完成後,將調配情況報區公共物業管理局備案。
第十二條 區財政全額或差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可無償使用辦公用房。
區屬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可租用政府物業作為辦公用房,租金標準參照當年政府房屋租賃指導價執行。
第十三條 辦公用房使用管理單位應按照政府採購的相關規定,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並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兩個以上單位共用一棟辦公用房的,物業管理費用由使用管理單位按實際使用面積分攤;空置且未委託相關單位使用的辦公用房,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區公共物業管理局繳交。
第十四條 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是物業使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物業資產(含臨時使用的物業)的裝飾裝修、日常管養、檢測鑑定、本體維修、配套設施設備維修安全生產等事項負責,所需經費從所在單位部門預算支出或按規定向區發改、財政部門申請立項或核撥。
第十五條 辦公用房應按規定用途和委託書約定的方案使用,受託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的使用功能,不得轉借或用於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辦公用房使用單位因設立、分立、撤消、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產生或引起使用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到物業資產調配單位(區公共物業管理局、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或所在街道辦事處)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或街道辦事處15天內需將變更情況報區公共物業管理局備案。
第十七條 產權屬政府的社區公共配套物業(公共資源),由區公共物業管理局按有關規定,委託給區相應職能單位進行管理,並簽訂《寶安區政府物業資產委託管理責任書》。
第四章 政府物業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為實現政府物業資產的保值增值,閒置的政府物業資產可用於出租經營。區公共物業管理局代表區政府負責全區經營性政府物業的經營管理,區政府其他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不得對外出租區政府物業資產。本章所指經營性政府物業資產不包含產業用房和按城市規劃配置的非經營性的社區公共配套物業。
第十九條 單項物業面積500平方米以上(包括500平方米),或根據政府房屋租賃指導價月租金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物業,由區公共物業管理局通過區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公開招租;單項物業面積不足500平方米且物業租賃指導價月租金不足5萬元的物業,由區公共物業管理局組織公開招租。
第二十條 區公共物業管理局應委託具有資質的諮詢機構對經營性政府物業進行市場租賃價格評估,以最低評估價格作為招租底價。招租物業的契約租賃期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對涉及教育、文化、衛生等民生福利類項目的公共物業契約租賃期原則上不得超過8年。
第二十一條 政府物業公開招租時,投標申請人不足3家(人),應降低招標條件後組織第2次招租;第2次招租的投標申請人仍不足3家(人),可採用競爭性談判的方式確定承租人。當投標申請人僅有1家時,按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執行。
第二十二條 政府物業出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出租:
(一)招租項目只有特定的承租人有能力經營,不存在其他招租對象的;
(二)經二次公開招租,符合投標資格條件的申請人為1家,或投標申請人未對招標檔案作出實質性回響而導致流標的;
(三)為確保中央、省、市、區重大民生項目順利推進,確需承租特定區政府物業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直接出租的其它情形。
符合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由區公共物業管理局審批並簽訂租賃契約;符合本條第(三)項或第(四)項的,由區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物業租賃的意見,報區政府物業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審批後,由區公共物業管理局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
第二十三條 將政府物業資產出租作為中央、省、市、區重大民生項目,物業租金可按不低於當年度政府房屋租賃指導價標準給予適當優惠,裝修免租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四條 對續簽租賃契約的政府物業,應委託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租金評估,原則上取評估中間價作為續租租金標準;續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500平方米以上的物業需裝修改造且裝修改造範圍超過租賃物業總面積三分之一的,租期可以延長至5年。同一物業、同一承租人在連續承租15年後,區公共物業管理局應進行履約情況綜合評價後,決定是否續約,並按規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物業租賃期滿,承租人無續租意願或經協商未達成續租協定的,區公共物業管理局應收回物業,並重新公開招租。
承租人在物業租賃期內退租的,區公共物業管理局按契約約定收回物業,並重新公開招租。
第二十五條 物業承租人應與區公共物業管理局簽訂《深圳市房地產租賃契約書》、《安全生產和維穩責任書》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文書,明確約定契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政府資產物業通過人為拆分等方式規避公開招租。
第五章 政府產業用房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產業用房是指產權屬於寶安區政府的產業用房,通過以下方式籌集、建設:
(一)政府投資購買、通過政府土地興建、政府物業改造重建取得的產業用房;
(二)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用地使用權,建成後按協定規定移交給政府部分的產業用房;
(三)在城市更新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產權屬於政府的產業用房;
(四)企業申請提高已出讓產業用地容積率,建成後按協定規定移交給政府部分的產業用房。
第二十八條 區公共物業管理局是政府產業用房的產權登記主體,負責政府產業用房的購置(回購)和集中統一管理。區經濟促進局根據深圳市和寶安區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並徵求各產業主管部門意見後,設定政府產業用房的準入門檻和條件,並對政府產業用房的運營管理進行全過程指導。
第二十九條 經區政府物業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區公共物業管理局可依法委託區屬產業服務平台企業進行日常運營管理。
第三十條 區公共物業管理局直接經營的政府產業用房,參照經營性政府物業的有關管理規定公開招租;依法委託區產業服務平台企業經營的政府產業用房,由區經促部門按區有關規定製定運營管理實施細則,並報請區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政府產業用房的日常管理、維修養護、資產處置等事項,參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六章 政府物業固定資產登記管理
第三十二條 區公共物業管理局負責政府物業產權管理,並辦理資產賬務登記和管理。產權尚未移交區公共物業管理局的政府物業資產,由資產使用單位負責賬務登記。
各物業使用單位應積極配合區公共物業管理局做好政府物業資產的賬務登記和台賬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利用財政資金建設、改造的政府物業資產,建設單位應在收到財務決算批覆後辦理政府物業資產賬務登記手續;涉及產權轉移的政府物業資產,應在收到調撥批覆後辦理政府物業資產賬務登記;社區公共配套物業(公共資源)中不需辦理產權移交手續的政府物業資產,在實物移交時做好備查賬登記工作,產權登記完成後辦理政府物業資產賬務登記。
第三十四條 經批准處置的政府物業資產,使用管理單位應按規定辦理處置手續,收到處置批覆後完成處置工作,根據處置結果做好政府物業資產賬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 區公共物業管理局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按規定期限或每三年組織一次政府物業資產清點核查,做到變更及時,賬物相符。
第七章 政府物業維修養護
第三十六條 政府物業資產的日常管養及裝修維護由使用管理單位負責。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移交和城市更新配建的社區公共配套物業(公共資源)、政府產業用房在工程竣工驗收後,開發建設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向有關部門繳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經營性政府物業資產的零星維修及日常管養、裝修由物業承租方負責,並承擔相關費用;涉及房屋主體結構、外牆滲漏或公用設施的維修項目,由區公共物業管理局負責,所需經費按規定向區發改、財政部門申請立項或核撥。
委託區行政事業單位無償使用的辦公用房,業務用房和社區公共配套物業(公共資源),涉及房屋維修、裝修及改造的,由物業使用管理單位負責,所需經費按規定向區發改、財政部門申請立項或核撥。
對物業進行擴建改建涉及建築物本體工程,須報區公共物業管理局同意後,發改部門方可予以立項。物業使用管理單位按規定程式完善擴建改建手續,不得擅自更改建築結構。
第三十八條 政府物業資產的房屋本體維修、公共設施維修,以及辦公用房、公共場館、公益設施的裝飾改造等項目,按《寶安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章 政府物業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 政府物業資產安全管理責任制度由區公共物業管理局負責建立。政府物業資產使用管理單位是物業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使用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十條 區公共物業管理局對政府物業資產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管,對違規行為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對於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及時通報區安全主管部門和轄區街道辦。
第四十一條 政府物業資產的使用管理單位應配合區相關部門的安全檢查工作,對照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自查、自改、自報備案,並對存在的問題按要求落實整改。
政府物業資產使用管理單位對於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區公共物業管理局可按規定終止租賃或委託管理契約。
第九章 政府物業資產處置
第四十二條 政府物業資產處置是指政府物業的產權轉移和產權核銷等行為,包括劃撥、出售、捐贈、置換、報廢、報損、拆除等。
第四十三條 政府物業資產處置的範圍包括:
(一)閒置物業資產;
(二) 因超過使用年限或安全原因並經科學論證,確需拆除、報廢的物業資產;
(三)因城市規劃或因規劃統籌需要城市更新進行拆除或改造的物業資產;
(四)因自然災害導致損毀或滅失的物業資產;
(五)根據法律、法規或國家、省、市政策規定需要處置的物業資產;
(六)因單位撤銷、合併、分立、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占有、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第四十四條 政府物業資產處置程式和許可權:
(一)政府物業資產處置應當委託由財政部門通過政府採購確定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須報區財政部門備案,其中物業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評估報告須報區財政部門核准,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作為確定資產處置價格的參考依據。
(二)政府物業資產涉及評估值在500萬元以下的處置事項,由物業使用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後,由物業資產辦按前款程式組織評估並審定;500萬元以上的,由物業資產辦按前款程式組織評估,評估報告報區財政部門核准後,報區政府物業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審定。
(三)不涉及產權變動的政府物業資產拆除事項,由物業使用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物業資產辦同意後,報區政府物業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審定。相關資產處置,經審定後,由資產登記部門根據《深圳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規定,報區財政局辦理資產賬務處置審批手續。
(四)城市更新項目中涉及政府物業資產的處置事項,由物業使用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物業資產辦審核同意後,報區政府物業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審定。
第四十五條 政府物業資產的出售,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批准後,在深圳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掛牌交易;政府物業資產的其他處置方式,參照市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政府物業資產責任追究
第四十六條 政府物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使用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維護其安全和完整。
第四十七條 政府物業資產的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公共物業管理局報請區政府責令改正,並視具體情節移交監察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弄虛作假,隱瞞政府物業資產不報的;
(二)擅自將政府物業資產轉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擅自改變政府物業資產使用功能,從事與規定用途無關的活動的;
(四)擅自利用政府物業資產進行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規定履行其職責,對政府物業資產管理不善,造成政府物業資產重大損失、流失的;
(六)不按規定許可權招租、維修和處置政府物業資產的;
(七)在招租項目和維修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八)在經營活動中,以各種名義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九)未按區相關政策違規使用政府產業用房的;
(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明確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政府物業資產流失情節嚴重的單位及直接責任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政府物業資產的產權管理、經營管理、維修管理、安全管理、固定資產登記管理、辦公用房調配、公配物業管理、資產處置等相關實施細則,由區公共物業管理局負責牽頭制訂,作為本規定的配套檔案。
第五十條 本規定及有關實施細則由區公共物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