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女婦女發展研究會

深圳市女婦女發展研究會成立於2000年12月23日,是由社會上熱心婦女研究的有關專業人士和從事婦女工作的專業人士,自願結成的、深圳地方性的、非營利的研究婦女發展問題、為婦女發展提供服務和幫助的社會組織。

研究會概況

深圳市女婦女發展研究會成立於2000年12月23日,是由社會上熱心婦女研究的有關專業人士和從事婦女工作的專業人士,自願結成的、深圳地方性的、非營利的研究婦女發展問題、為婦女發展提供服務和幫助的社會組織。研究會宗旨是促進婦女問題的理論研究和婦女事業的發展,推動我市精神文明建設。
深圳市女婦女發展研究會現設有深圳大學女性文化研究中心、深圳市委黨校性別研究中心、深圳職業技術學院職業婦女發展研究中心3個婦女研究中心,會員92人。
市婦女發研研究會自成立以來,結合我市婦女狀況,圍繞婦女與經濟、教育、健康、婚姻家庭、權益保障等問題開展了研究。先後舉行了“深圳市婦女研究會成立暨新世紀深圳婦女發展與社會發展”論壇、“新世紀女性素質”論壇、“深圳婦女發展與九加二區域論壇”、“北京+10深圳社會性別文化論壇”;承辦了市民文化大講壇中的《品茶論道----中國茶文化漫壇》、《民族舞鑑賞》、《女性文化與各諧社會》、《生活中的經濟學》、《教育就是培育習慣》等講座;與來深訪問的台南婦女代表團舉行了“鵬城府城親職教育文化”沙龍、與深圳女工程師、女設計師舉行了“婚姻、家庭、事業”等文化沙龍;組織和參加了中國婦女研究會、廣東省婦聯開展的廣東省“婦女基本理論研究”的有關徵文活動,並有多篇論文獲獎。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深圳市婦女發展研究會(Shenzhen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Women’s Development)。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團體是由社會上熱心婦女研究的有關專業人士和從事婦女工作的專業人士,自願結成的、深圳地方性的、非營利的研究婦女發展問題、為婦女發展提供服務和幫助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促進深圳婦女問題的理論研究和婦女事業的發展,促進男女平等、和諧,共同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深圳市婦聯,登記、監管單位是深圳市民政局社團管理處。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景田北婦兒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研究:調查研究與深圳婦女發展和婦女工作及女性文
化有關的問題。
2、培訓:按照深圳婦女發展規劃的要求,對我市婦女工作者進行崗位培訓,對各界婦女進行提高綜合素質的培訓,對社會各界人士進行婦女學的基礎知識及性別意識培訓。
3、交流:與國內外有關婦女發展問題研究的學術機構和團體進行交流。
4、諮詢:對與婦女生存和發展有關的問題進行諮詢。主要包括身心健康諮詢、女性創業指導、法律諮詢。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三次未參加本團體活動並且未提供書面請假材料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代表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 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有專職的秘書長或副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1/2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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