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通商會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的理事會。

1商會簡介

深圳市南通商會是在深圳的南通籍工商企業法人自願結成的社會團體。該會自2010年開始籌辦,在籌辦過程中,得到了江蘇省人民政府駐深辦、南通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得到了南通籍企業家及社會各界精英的積極回響。經過9個多月的努力,於2010年9月經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正式成為一個合法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的社會團體。目前,深圳市南通商會有會員單位兩百餘家,會員企業涉及電子、紡織、化工、機械製造、交通運輸、建築、建材、金融證券、醫療器械、法律諮詢、廣告傳媒、裝潢設計、生物科技等多種行業。

2機構設定

秘書處
秘書處是深圳市南通商會常設機構,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2名,主要負責維護商會各種活動的統籌安排、檔案管理、會議記錄、協調聯絡等日常工作;會員的服務與聯絡;會員的發展和管理等。秘書處內設機構有:辦公室、會員部和宣傳部。
辦公室
負責秘書處行政事務、內部綜合文秘事務的管理;來賓接待工作;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規範;各項辦公用品的採購;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與後勤保障工作;協調商會各部門、辦事機構之間的關係;各類會議的計畫安排、會務準備,編寫會議紀要。
會員部
負責會員的服務與聯絡、會員的發展和管理工作;收集、掌握有關會員工作和商會組織建設的各種政策規定和信息,建立會員工作和組建工作信息庫;組織開展會員聯誼活動;負責對外聯絡、資源開發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資源的作用;了解會員對商會最新看法,保持與會員之間良好緊密的聯繫;擬定、修改會費收繳及使用管理辦法並負責會費徵收工作。
宣傳部
主要負責商會網站的建設、完善及運作;負責商會的對外宣傳;負責編輯出版會刊和有關宣傳資料;與兄弟商會的聯絡、聯誼工作等。
經濟合作部
主要負責拓展商會發展渠道。
投資部
選取、評估、確定投資項目;組織投資考察、投資洽談、提供投資立項建議;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平台;為企業提供投資融資、貸款擔保諮詢;引進知名金融機構,為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

3商會章程

深圳市常州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深圳市南通商會。
英文譯名:NantongChamberofCommerceinShenzhen,英文名稱縮寫(NCCS)。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南通籍人士在深投資創辦的工商企業法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教育、引導、服務廣大會員,使商會成為深圳常商之家,成為會員與商會、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兩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信息溝通、商情互動的紐帶,推動深、常兩地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商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 本商會住所:深圳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B81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充分利用商會整體優勢及會員單位的特點,積極協助會員單位整合資源配置,實現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努力提升商會的整體實力和社會影響,提高會員單位的市場競爭能力。
(二)積極向會員提供項目以及人力資源、資金、產品、技術、市場、法律等各種信息和諮詢服務工作,為會員排憂解難,維護商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通過各種形式組織會員進行學習、培訓以及與外界的交流、考察和學習,促進會員間的合作,增進相互間了解,增強凝聚力,拓寬會員視野,提高會員整體素質。
(四)加強與當地政府的聯繫,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商會和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積極做好政府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五)開展南通與深圳兩地經濟互動活動,為兩地政府和其他相關業界之間的經濟聯繫和協作牽線搭橋。
(六)開展與當地政府及其他相關業界、兄弟社團組織的交流、協作,拓展合作與經營渠道,互惠互利,共同發展。
(七)建立信息平台等,傳播南通文化,為商會、會員和社會各界提供多方面的需求和服務。
(八)承辦政府委託的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只要是南通籍人士在深圳投資創辦的工商企業法人,承認商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都可以成為本商會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商會;
(三)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能主動熱心為本商會服務;
(五)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檔案或材料(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法人身份證複印件、企業簡介等);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全額繳納本年度會費後,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獲得本商會的幫助和支持,要求本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
(二)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積極參加本商會活動,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六)主動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三條 商會會費標準如下,會費標準的調整須經理事會討論決定,並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萬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四)一般會員及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中途退會,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對自願申請退會或自動退會的,須在退會兩年以後才能重新入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商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七條 本商會邀請熱心於本商會工作,有一定影響力、對商會工作開展有幫助,對商會能夠作出一定貢獻的在深的常州籍領導、專家、學者、知名人士擔任榮譽職務。榮譽職務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頒發聘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商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並形成會議紀要,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商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單位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審議並通過秘書處工作報告;
(十一)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研究提出相關解決方案;
(十二)聘任或解聘商會榮譽職務;
(十三)決定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九、十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商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能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商會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其工作直接向會長匯報。
第三十條 本商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長辦公會須有過半數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長辦公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只研究秘書長提出的需緊急討論和通報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會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
(四)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及薪酬建議,報會長批准;
(六)提出需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的重大事項(或問題)的意見草案;
(七)協調處理會員單位之間業務往來和發生的業務糾紛,組織法律諮詢服務;
(八)組織收集與傳遞各種信息,並組織信息諮詢服務;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未經本商會批准或授權,本商會成員在外的活動不代表本商會。如對本商會造成名譽損害的,本商會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商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商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八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商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五)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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