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個體勞動者協會

深圳市個體勞動者協會

深圳市個體勞動者協會是協調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廣大個體工商戶的自律性服務組織,是由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牽頭髮起,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深圳市民政局核准登記,成立於1985的獨立法人社會組織。協會黨委1996年6月經市委組織部批准成立,設黨總支2個、黨支部27個。2016年5月7日,經過深圳市個體勞動者協會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報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深圳市個體勞動者協會”正式更名為“深圳市個體(私營)勞動者協會”。

機構簡介

深圳市個體勞動者協會是協調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廣大個體工商戶的自律性服務組織,是由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牽頭髮起,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深圳市民政局核准登記,成立於1985年的獨立法人社會組織。協會黨委1996年6月經市委組織部批准成立,設黨總支2個、黨支部27個。

目前,個私協會內設辦公室、服務部、宣教部、服務中心、《深圳民企時代》雜誌編輯部等辦事機構;下設出彩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個體私營企業權益維護工作委員會、個體私營企業法律培訓基地、8個區級協會、1個功能區協會、52個分會。

2016年5月7日,經過深圳市個體勞動者協會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報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深圳市個體勞動者協會”正式更名為“深圳市個體(私營)勞動者協會”。

個協章程

(2016年12月28日經協會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深圳市個體勞動者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ShenZhen Individual Laborers Association,縮寫為:SZIPLA。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個體工商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廣東省和深圳市社會組織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性質:由深圳市範圍內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市聯合性、服務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弘揚社會道德風尚。發揮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個體(私營)勞動者的橋樑、紐帶作用,教育和引導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文明優質服務,維護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社會地位,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實行民主代表權(該權責屬於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行政執行權(該權責屬於本會秘書處)、民主監督權(該權責屬於本會監事會)等三權分立的基本制度。三權之間相對獨立、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第五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廣東省個私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北斗路10號文錦市場六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按照本會的性質和宗旨,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環境、發展趨勢,為人大立法、政府制定個體、私營經濟政策和發展規劃提供政策建議,服務和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

  (二)開展文明經營倡導,開展法制誠信教育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和引導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文明服務、誠信經營;

  (三)在非公經濟中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指導個體、私營企業黨組織的建設,加強非公經濟黨員的教育管理,推動非公黨建工作;

  (四)制定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行業規定,促進行業分類管理,設立行業專委會;

  (五)協調解決會員在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與糾紛,維護和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推進協會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建設,整合會員資源信息、建立會員信用平台;依照法律政策規定,承擔會員資質評估、資信評估和培訓等工作;

  (七)依照法律政策規定,致力於《深圳民企時代》編輯發行工作,充分利用會刊和合作媒體,聚焦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成就,策劃提升會員形象;

  (八)組織會員支持和參與社會公益、慈善事業,開展有益於會員發展的社會活動;

  (九)保持並加強與其他社會組織的聯繫溝通、交流合作;

  (十)承擔法律法規規定和政府及其部門委託、授權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依法成立的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私營企業自然人,擁護本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經申請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本會可以吸收符合本會性質的其他團體機構和組織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查批准;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了解本會服務功能建設與發展情況;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監督本會工作和會費收支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課題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六)向本會推薦會員;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二)遵守本會倡導的文明誠信、公益和職業道德規約;

  (三)遵守本會紀律,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支持和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按時繳納會員費;

  (六)為行使有關權利、履行有關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信用信息;

  (八)維護本會聲譽和權益,維護會員間的團結及共同利益;

  (九)承擔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標準

  (一)普通會員會費標準為120元/年;

  (二)接受協會個性化服務的從業人員,可吸收為個人會員,會費標準為120元/年;

  (三)接受協會專項服務的會員,可適當提高會費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年。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提前書面通知本會;

  (二)有效期未屆滿的會員自退會之日起,10天內將會員證交回本會;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執行,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請求,或全體監事提出要求,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應當由到會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採取推薦、協商和特邀的辦法從會員、本會分支機構分行業或選區推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產生辦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條 推舉出的會員代表享有表決權,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員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繫各自行業或選區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需增加或減少理事,可提名補選、增加,理事人選報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補選通過;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各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七)審查或授權秘書處審查申請人入會資格,決定對會員的處分;

  (八)審查和決定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

  (九)聘任或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工資福利等事項;

  (十)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並可以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召開。可採用通訊或視頻會議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除第五項以外的所有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可採用通訊或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紀要。

  理事、常務理事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和聘任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根據需要設常務副會長。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候選人提名和罷免提議應經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對外協調協會的重要事項;

  (四)代表本會參加重要活動,簽署本會重要檔案;

  (五)履行本會會長應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本會設秘書處,是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設正、副秘書長,必要時可設常務副秘書長,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正、副秘書長實行聘任制。正、副秘書長的產生和解除須經會長或四分之一理事提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秘書長為專職,對理事會負責,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經會長授權,代行簽署以本會名義起草的各類重要檔案;

  (二)組織、協調、指導秘書處職能部門、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等工作機構開展工作並處理有關事項;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和聘用,報會長批准;

  (四)決定部門負責人及專職人員考核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是本會工作的監督機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其職責是: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檢查監事會監督事項落實情況;代表監事會參加本會各類會議及監督活動等職責。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託其他監事代行其職權。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監督理事會及其秘書處工作開展,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運作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理事會或理事會組成人員有違反章程規定,損害本會利益,必須及時要求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相關部門報告;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監事任期與理事會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費;

  (二)會員和社會贊助、捐贈款;

  (三)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收入;

  (四)政府資助性撥款;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接受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深圳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相關的規定,每年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協會自行協商決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三十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會 徽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會徽為圓型,中間繁體漢字“協”經藝術造型構成合體字,代表著一個向上的箭頭,三種力量,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上半圓邊漢字正楷深圳市個體(私營)勞動者協會,下半圓邊英譯名CHINA PRIVATE-OWNED BUSINESS ASSOCIATION。

第四十八條 未經本會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使用本會會徽。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五)其他原因須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6年12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目前,個私協會內設辦公室、服務部、宣教部、服務中心、《深圳民企時代》雜誌編輯部等辦事機構;下設出彩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個體私營企業權益維護工作委員會、個體私營企業法律培訓基地、8個區級協會、1個功能區協會、52個分會。

協會榮譽

1、2008年7月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深圳市行業協會聯合委員會、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頒發 “抗震救災 眾志成城”社會組織捐贈活動突出貢獻。

2、2011年9月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迎大運 創文明 社會組織在行動’優秀社會組織獎”。

3、2010年12月深圳市慈善會頒發“熱心慈善公益機構”。

4、2004年12月省工商局省私營企業協會頒發的“十項民心工程募捐優秀組織獎”。

5、1997年12月深圳市委市政府頒發“文明單位”。

6、1994年11月民政局頒發的“深圳市十佳社團”。

7、2003年元月深圳市民政局頒發的“優秀社會團體”。

8、1995年8月廣東省委、省政府頒發的“二五普法先進單位”。

9、2006年6月市委、市政府頒發的“四五普法先進單位”。

10、2011年7月市委、市政府頒發的“五五普法先進集體”。

11、2011年7月中國個協頒發的全國個私協會服務工作先進單位“創先爭優‘鵬城先鋒’先進基層黨組織”。

12、2000年11月廣東省個私協會頒發的省“先進單位”。

13、2002年12月中國個協全國個私協會系統“先進單位”。

14、2011年12月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頒發“‘兩新’百強黨組織”。

15、2013年12月,被深圳市民政局評為具備“5A”級資質的社會組織。

16、2013年12月,協會被廣東省僱主工作聯繫會議評為2013年度廣東省先進僱主組織。

17、2016年12月,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授予:深圳市個體(私營)勞動者協會 “十大傑出貢獻社會組織”。

18、12月5日,全國先進個體工商戶表彰大會暨紀念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成立30周年座談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隆重召開。深圳市個私協會被授予“全國個私協會系統先進單位”。——曾宏興會長受到李克強總理接見及親切的握手問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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