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2015年9月24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建立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構建更加高效的科研體系;改革人才培養、評價和激勵機制;健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機制;建立健全科技和金融結合機制;構建統籌協調的創新治理機制;推動形成深度融合的開放創新局面;營造激勵創新的良好生態;推動區域創新改革等11部分143條。 主要目標是:到2020年,在科技體制改革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突破性成果,基本建立適應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求、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科技創新發展規律的中國特色國家創新體系,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自主創新能力顯著增強,技術創新的市場導向機制更加健全,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創新主體充滿活力、高效協同,軍民科技融合深度發展,人才、技術、資本等創新要素流動更加順暢,科技管理體制機制更加完善,創新資源配置更加最佳化,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性充分激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氛圍更加濃厚,創新效率顯著提升,為到2030年建成更加完備的國家創新體系、進入創新型國家前列奠定堅實基礎。

簡述

2015年9月24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

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根本要求。黨的十八大特別是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以來,中央對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驅動發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改革舉措。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央的改革決策,形成系統、全面、可持續的改革部署和工作格局,打通科技創新與經濟社會發展通道,最大限度地激發科技第一生產力、創新第一動力的巨大潛能,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總要求,堅持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聚焦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構建中國特色國家創新體系為目標,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動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推進科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營造有利於創新驅動發展的市場和社會環境,激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熱情與潛力,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加快創新型國家建設步伐,為實現發展驅動力的根本轉換奠定體制基礎。

(二)基本原則

激發創新。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作為根本目的,以改革驅動創新,強化創新成果同產業對接、創新項目同現實生產力對接、研發人員創新勞動同其利益收入對接,充分發揮市場作用,釋放科技創新潛能,打造創新驅動發展新引擎。

問題導向。堅持把破解制約創新驅動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作為著力點,找準突破口,增強針對性,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決定性進展,提高改革的質量和效益。

整體推進。堅持科技體制改革與經濟社會等領域改革同步發力,既繼承又發展,圍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建設國家創新體系,制定具有標誌性、帶動性的改革舉措和政策措施,抓好進度統籌、質量統籌、落地統籌,增強改革的系統性、全面性和協同性。

開放協同。統籌中央和地方改革部署,強化部門改革協同,注重財稅、金融、投資、產業、貿易、消費等政策與科技政策的配套,充分利用國內國際資源,加強工作銜接和協調配合,形成改革合力,更大範圍、更高層次、更有效率配置創新資源。

落實落地。堅持科技體制改革的目標和方向,統籌銜接當前和長遠舉措,把握節奏,分步實施,增強改革的有序性。明確部門分工,強化責任擔當,注重可操作、可考核、可督查,確保改革舉措落地生根,形成標誌性成果。

(三)主要目標

到2020年,在科技體制改革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突破性成果,基本建立適應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求、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科技創新發展規律的中國特色國家創新體系,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自主創新能力顯著增強,技術創新的市場導向機制更加健全,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創新主體充滿活力、高效協同,軍民科技融合深度發展,人才、技術、資本等創新要素流動更加順暢,科技管理體制機制更加完善,創新資源配置更加最佳化,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性充分激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氛圍更加濃厚,創新效率顯著提升,為到2030年建成更加完備的國家創新體系、進入創新型國家前列奠定堅實基礎。

二、建立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

企業是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的主要載體,解決科技與經濟結合不緊問題的關鍵是增強企業創新能力和協同創新的合力。要健全技術創新的市場導向機制和政府引導機制,加強產學研協同創新,引導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使創新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產業活動,培育新的增長點,促進經濟轉型升級提質增效。

(一)建立企業主導的產業技術創新機制,激發企業創新內生動力

1.建立高層次、常態化的企業技術創新對話、諮詢制度,發揮企業和企業家在國家創新決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業參與研究制定國家技術創新規劃、計畫、政策和標準,相關專家諮詢組中產業專家和企業家應占較大比例。

2.市場導向明確的科技項目由企業牽頭、政府引導、聯合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實施。政府更多運用財政後補助、間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業自主決策、先行投入,開展重大產業關鍵共性技術、裝備和標準的研發攻關。開展國家科技計畫(專項、基金)後補助試點。

3.開展龍頭企業創新轉型試點,探索政府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的新機制。

4.堅持結構性減稅方向,逐步將國家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投入方式轉變為以普惠性財稅政策為主。

5.統籌研究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完善企業研發費用計核方法,調整目錄管理方式,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適用範圍。

6.健全國有企業技術創新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加大技術創新在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中的比重。對國有企業研發投入和產出進行分類考核,形成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考核機制。完善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7.建立健全符合國際規則的支持採購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政策,加大創新產品和服務採購力度。鼓勵採用首購、訂購等非招標採購方式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促進創新產品的研發和規模化套用。

8.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鼓勵政策,健全研製、使用單位在產品創新、增值服務和示範套用等環節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推進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

(二)加強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對中小微企業創新的支持方式

9.制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和標準,為落實扶持中小企業創新政策開闢便捷通道。

10.完善中小企業創新服務體系,加快推進創業孵化、智慧財產權服務、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等機構的專業化、市場化改革,構建面向中小微企業的社會化、專業化、網路化技術創新服務平台。

11.修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重點鼓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力度,將涉及文化科技支撐、科技服務的核心技術納入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12.落實和完善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相關措施,完善政府採購向中小企業預留採購份額、評審優惠等措施。

(三)健全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機制,強化創新鏈和產業鏈有機銜接

13.鼓勵構建以企業為主導、產學研合作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制定促進聯盟發展的措施,按照自願原則和市場機制,進一步最佳化聯盟在重點產業和重點區域的布局。加強產學研結合的中試基地和共性技術研發平台建設。

14.探索在戰略性領域採取企業主導、院校協作、多元投資、軍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整合形成若干產業創新中心。

15.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批准,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或創辦企業。

16.開展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設立流動崗位吸引企業人才兼職的試點工作,允許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兼職。試點將企業任職經歷作為高等學校新聘工程類教師的必要條件。

17.改進科研人員薪酬和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促進科研人員在事業單位與企業間合理流動。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員在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社保關係轉移接續政策。

三、構建更加高效的科研體系

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是源頭創新的主力軍,必須大力增強其原始創新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深化科研院所分類改革和高等學校科研體制機制改革,構建符合創新規律、職能定位清晰的治理結構,完善科研組織方式和運行管理機制,加強分類管理和績效考核,增強知識創造和供給,築牢國家創新體系基礎。

(四)加快科研院所分類改革,建立健全現代科研院所制度

18.完善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結構,推動科研機構制定章程,探索理事會制度,推進科研事業單位取消行政級別。

19.制定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規範領導人員任職資格、選拔任用、考核評價激勵、監督管理等。在有條件的單位對院(所)長實行聘任制。

20.推進公益類科研院所分類改革,落實科研事業單位在編制管理、人員聘用、職稱評定、績效工資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權。

21.堅持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企業化轉制方向,對於承擔較多行業共性任務的轉制科研院所,可組建產業技術研發集團,對行業共性技術研究和市場經營活動進行分類管理、分類考核。推動以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轉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場化改革,通過引入社會資本或整體上市,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對於部分轉制科研院所中基礎能力強的團隊,在明確定位和標準的基礎上,引導其回歸公益,參與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支持其繼續承擔國家任務。

22.研究制定科研機構創新績效評價辦法,對基礎和前沿技術研究實行同行評價,突出中長期目標導向,評價重點從研究成果數量轉向研究質量、原創價值和實際貢獻;對公益性研究強化國家目標和社會責任評價,定期對公益性研究機構組織第三方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財政支持的重要依據,引導建立公益性研究機構依託國家資源服務行業創新機制。擴大科研機構績效撥款試點範圍,逐步建立財政支持的科研機構績效撥款制度。

23.實施中國科學院率先行動計畫。發揮集科研院所、學部、教育機構於一體的優勢,探索中國特色的國家現代科研院所制度。

(五)完善高等學校科研體系,建設一批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

24.按照中央財政科技計畫管理改革方案,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畫”(2011計畫)。

25.制定總體方案,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完善專業設定和動態調整機制,建立以國際同類一流學科為參照的學科評估制度,擴大交流合作,穩步推進高等學校國際化進程。

26.啟動高等學校科研組織方式改革,開展自主設立科研崗位試點,推進高等學校研究人員聘用制度改革。

(六)推動新型研發機構發展,形成跨區域、跨行業的研發和服務網路

27.制定鼓勵社會化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意見,探索非營利性運行模式。

28.最佳化國家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類整合,構建開放共享互動的創新網路。制定國家實驗室發展規劃、運行規則和管理辦法,探索新型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

四、改革人才培養、評價和激勵機制

創新驅動實質上是人才驅動。改革和完善人才發展機制,加大創新型人才培養力度,對從事不同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實行分類評價,制定和落實鼓勵創新創造的激勵政策,鼓勵科研人員持續研究和長期積累,充分調動和激發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七)改進創新型人才培養模式,增強科技創新人才後備力量

29.開展啟發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學方法改革試點,弘揚科學精神,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文化。改革基礎教育培養模式,尊重個性發展,強化興趣愛好和創造性思維培養。

30.以人才培養為中心,著力提高本科教育質量,加快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向套用技術型高等學校轉型,開展校企聯合招生、聯合培養試點,拓展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徑與方式。

31.分類改革研究生培養模式,探索科教結合的學術學位研究生培養新模式,擴大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比例,增進教學與實踐的融合,建立以科學與工程技術研究為主導的導師責任制和導師項目資助制,推行產學研聯合培養研究生的“雙導師制”。

32.制定關於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加大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力度。

(八)實行科技人員分類評價,建立以能力和貢獻為導向的評價和激勵機制

33.建立健全各類人才培養、使用、吸引、激勵機制,制定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

34.改進人才評價方式,制定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升人才評價的科學性。對從事基礎和前沿技術研究、套用研究、成果轉化等不同活動的人員建立分類評價制度。

35.完善科技人才職稱評價標準和方式,制定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促進職稱評價結果和科技人才崗位聘用有效銜接。

36.研究制定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勵機制的政策意見,健全鼓勵創新創造的分配激勵機制。最佳化工資結構,保證科研人員合理工資待遇水平。推進科研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完善內部分配機制,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和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傾斜。

(九)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強化獎勵的榮譽性和對人的激勵

37.制定深化科技獎勵改革方案,逐步完善推薦提名制,突出對重大科技貢獻、優秀創新團隊和青年人才的激勵。

38.完善國家科技獎勵工作,修訂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39.引導和規範社會力量設獎,制定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指導意見。

(十)改進完善院士制度,健全院士遴選、管理和退出機制

40.完善院士增選機制,改進院士候選人推薦(提名)方式,按照新的章程及相關實施辦法開展院士推薦和遴選。

41.制定規範院士學術兼職和待遇的相關措施,明確相關標準和範圍。

42.制定實施院士退出機制的具體管理措施,加強院士在科學道德建設方面的示範作用。

五、健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機制

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是創新驅動發展的本質要求。要完善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制度,加大對科研人員轉化科研成果的激勵力度,構建服務支撐體系,打通成果轉化通道,通過成果套用體現創新價值,通過成果轉化創造財富。

(十一)深入推進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強化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

43.推動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相關政策規定,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中,將職務發明成果轉讓收益在重要貢獻人員、所屬單位之間合理分配,對用於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幹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比例,可以從現行不低於20%提高到不低於50%。

44.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儘快將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全部下放給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不再審批或備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總結試點經驗,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進程,儘快將有關政策在全國範圍內推廣。

45.完善職務發明制度,推動修訂專利法、公司法等相關內容,完善科技成果、智慧財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提高骨幹團隊、主要發明人受益比例。完善獎勵報酬制度,健全職務發明的爭議仲裁和法律救濟制度。

46.制定在全國加快推行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的辦法,對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放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對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建立促進國有企業創新的激勵制度,對在創新中作出重要貢獻的技術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

47.落實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成果轉化獎勵的相關政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務發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獎勵,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但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

48.完善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管理,探索建立適應無形資產特點的國有資產管理考核機制。

(十二)完善技術轉移機制,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

49.加強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完善技術轉移工作體系,制定具體措施,推動建立專業化的機構和職業化的人才隊伍,強化智慧財產權申請、運營權責。逐步實現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與下屬公司剝離,原則上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不再新辦企業,強化科技成果以許可方式對外擴散,鼓勵以轉讓、作價入股等方式加強技術轉移。

50.建立完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年度統計和報告制度,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內未能轉化的,可由國家依法強制許可實施。

51.構建全國技術交易市場體系,在明確監管職責和監管規則的前提下,以信息化網路連線依法設立、運行規範的現有各區域技術交易平台,制定促進技術交易和相關服務業發展的措施。

52.統籌研究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實行的科技人員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工作。

53.研究制定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技術入股形成的國有股轉持豁免的政策。

54.推動修訂標準化法,強化標準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套用的作用。

55.健全科技與標準化互動支撐機制,制定以科技提升技術標準水平、以技術標準促進技術成果轉化套用的措施,制定團體標準發展指導意見和標準化良好行為規範,鼓勵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及學會、協會協調市場主體共同制定團體標準,加速創新成果市場化、產業化,提高標準國際化水平。

六、建立健全科技和金融結合機制

金融創新對技術創新具有重要的助推作用。要大力發展創業投資,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創新機制,構建多元化融資渠道,支持符合創新特點的結構性、複合性金融產品開發,完善科技和金融結合機制,形成各類金融工具協同支持創新發展的良好局面。

(十三)壯大創業投資規模,加大對早中期、初創期創新型企業支持力度

56.擴大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規模,吸引優秀創業投資管理團隊聯合設立一批子基金,開展貸款風險補償工作。

57.設立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帶動社會資本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早中期、初創期創新型企業發展。

58.研究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保留專注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方向。

59.研究制定天使投資相關法規,鼓勵和規範天使投資發展,出台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

60.按照稅制改革的方向與要求,對包括天使投資在內的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等創新活動的投資,統籌研究相關稅收支持政策。

61.研究擴大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當放寬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限制,並在試點基礎上將享受投資抵扣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範圍擴大到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

62.結合國有企業改革建立國有資本創業投資基金制度,完善國有創投機構激勵約束機制。

63.完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規定,引導境外資本投向創新領域。

64.研究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的相關政策,制定保險資金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辦法。

(十四)強化資本市場對技術創新的支持,促進創新型成長型企業加速發展

65.發揮滬深交易所股權質押融資機製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企業發行公司債券。

66.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項目收益債,募集資金用於加大創新投入。

67.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試點。

68.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積極探索和規範發展服務創新的網際網路金融。

69.加快創業板市場改革,推動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健全適合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發展的制度安排,擴大服務實體經濟覆蓋面,強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融資、併購、交易等功能,規範發展服務小微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加強不同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聯繫。

(十五)拓寬技術創新間接融資渠道,完善多元化融資體系

70.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市場化風險補償機制,簡化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流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科技保險獎補機制和再保險制度,加快發展科技保險,開展專利保險試點,完善專利保險服務機制。

71.完善商業銀行相關法律。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試點為企業創新活動提供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方式,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實現投貸聯動。

72.政策性銀行在有關部門及監管機構的指導下,加快業務範圍內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創新活動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73.穩步發展民營銀行,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監管制度,支持面向中小企業創新需求的金融產品創新。

七、(略)

八、構建統籌協調的創新治理機制

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是提升科技資源配置使用效率的根本途徑。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加強科技、經濟、社會等方面政策的統籌協調和有效銜接,改革中央財政科技計畫管理,完善科技管理基礎制度,建立創新驅動導向的政績考核機制,推進科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十八)完善政府統籌協調和決策諮詢機制,提高科技決策的科學化水平

82.建立部門科技創新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創新規劃制定、任務安排、項目實施等的統籌協調,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83.建立國家科技創新決策諮詢機制,發揮好科技界和智庫對創新決策的支撐作用,成立國家科技創新諮詢委員會,定期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國際科技創新動向。

84.建立並完善國家科技規劃體系,國家科技規划進一步聚焦戰略需求,重點部署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關鍵領域研究。進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科技管理事權和職能定位,建立責權統一的協同聯動機制。

85.建立創新政策協調審查機制,啟動政策清理工作,廢止有違創新規律、阻礙創新發展的政策條款,對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約創新進行審查。

86.建立創新政策調查和評價制度,定期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及時調整完善。

(十九)推進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再造科技計畫管理體系

87.對現有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進行最佳化整合,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畫、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基地和人才專項等五類科技計畫重構國家科技計畫布局,實行分類管理、分類支持。

88.構建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國家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組建戰略諮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制定議事規則,完善運行機制,加強重大事項的統籌協調。

89.建立專業機構管理項目機制,制定專業機構改建方案和管理制度,逐步推進專業機構的市場化和社會化。

90.建立統一的國家科技計畫監督評估機制,制定監督評估通則和標準規範,強化科技計畫實施和經費監督檢查,開展第三方評估。

(二十)改革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建立符合科研規律、高效規範的管理制度

91.建立五類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和資金管理制度,制定和修訂相關計畫管理辦法和經費管理辦法,改進和規範項目管理流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92.完善科研項目間接費管理制度。

93.健全完善科研項目資金使用公務卡結算有關制度,健全科研項目和資金巡視檢查、審計等制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完善科研項目和資金使用監管機制。

94.制定加強基礎研究的指導性檔案,在科研布局、科研評價、政策環境、資金投入等方面加強頂層設計和綜合施策,切實加大對基礎研究的支持力度。完善穩定支持和競爭性支持相協調的機制,加大穩定支持力度,支持研究機構自主布局科研項目,擴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學術自主權和個人科研選題選擇權。在基礎研究領域建立包容和支持“非共識”創新項目的制度。

95.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蓋項目決策、管理、實施主體的逐級考核問責機制和責任倒查制度。

(二十一)全面推進科技管理基礎制度建設,推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96.建立統一的國家科技計畫管理信息系統和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料庫,對科技計畫實行全流程痕跡管理。

97.全面實行國家科技報告制度,建立科技報告共享服務機制,將科技報告呈交和共享情況作為對項目承擔單位後續支持的依據。

98.全面推進國家創新調查制度建設,發布國家、區域、高新區、企業等創新能力監測評價報告。

99.建立統一開放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國家網路管理平台,將所有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納入平台管理,建立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制度和運行補助機制。

(二十二)完善巨觀經濟統計指標體系和政績考核機制,強化創新驅動導向

100.改進和完善國內生產總值核算方法,體現科技創新的經濟價值。研究建立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與產業發展相結合的創新驅動發展評價指標,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101.完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辦法,把創新驅動發展成效納入考核範圍。

九、推動形成深度融合的開放創新局面

以全球視野謀劃和推動科技創新。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開展全方位、多層次、高水平的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深入實施“千人計畫”、“萬人計畫”,加大先進技術和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力度,充分利用全球創新資源,以更加積極的策略推動技術和標準輸出,提升我國科技創新的國際化水平。

(二十三)有序開放國家科技計畫,提高我國科技的全球影響力

102.制定國家科技計畫對外開放的管理辦法,鼓勵在華的外資研發中心參與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開展高附加值原創性研發活動,啟動外籍科學家參與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實施的試點。

103.在基礎研究和重大全球性問題研究領域,研究發起國際大科學計畫和工程,積極參與大型國際科技合作計畫。吸引國際知名科研機構來華聯合組建國際科技中心。鼓勵和支持中國科學家在國際科技組織任職。

(二十四)實行更加積極的人才引進政策,聚集全球創新人才

104.制定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的意見,加快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立法,規範和放寬技術型人才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條件,探索建立技術移民制度,對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在創辦科技型企業等創新活動方面,給予中國籍公民同等待遇。

105.加快制定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管理條例,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才給予工作許可便利,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才及其隨行家屬給予簽證和居留等便利。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國外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取消來華工作許可的年齡限制。

106.開展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選聘、聘用國際高端人才實行市場化薪酬試點,加大對高端人才激勵力度。

107.圍繞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全球引進首席科學家等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建立訪問學者制度,廣泛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回國(來華)從事創新研究。

108.開展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非涉密的部分崗位全球招聘試點,提高科研院所所長全球招聘比例。

109.逐步放寬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外資持股比例和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國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走出去與國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合作,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二十五)鼓勵企業建立國際化創新網路,提升企業利用國際創新資源的能力

110.進一步完善同主要國家創新對話機制,積極吸收企業參與,在研發合作、技術標準、智慧財產權、跨國併購等方面為企業搭建溝通和對話平台。

111.健全綜合協調機制,支持國內技術、產品、標準、品牌走出去,支持企業在海外設立研發中心、參與國際標準制定。強化技術貿易措施評價和風險預警機制。

(二十六)最佳化境外創新投資管理制度,鼓勵創新要素跨境流動

112.研究通過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海外創新投資基金,外匯儲備通過債權、股權等方式參與設立基金工作,積極吸收其他性質資金參與,更多更好利用全球創新資源。

113.制定鼓勵上市公司海外投資創新類項目的措施,改革投資信息披露制度。

114.制定相關規定,對開展國際研發合作項目所需付匯,實行研發單位事先承諾、事後並聯監管制度。

115.對科研人員因公出國進行分類管理,放寬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116.改革檢驗管理,對研發所需設備、樣本及樣品進行分類管理,在保證安全前提下,採用重點審核、抽檢、免檢等方式,提高審核效率。

十、營造激勵創新的良好生態

積極營造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環境,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改進新技術新產品新商業模式的準入管理和產業準入制度,加快推進壟斷性行業改革,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要素價格的機制,形成有利於轉型升級、鼓勵創新的產業政策導向,營造勇於探索、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文化和社會氛圍。

(二十七)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鼓勵創業、激勵創新

117.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法律,研究降低侵權行為追究刑事責任門檻,調整損害賠償標準,探索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善權利人維權機制,合理劃分權利人舉證責任。

118.完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制度,明確商業秘密和侵權行為界定,研究制定相關保護措施,探索建立訴前保護制度。

119.研究商業模式等新形態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

120.完善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機制,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積極發揮智慧財產權法院的作用,探索建立跨地區智慧財產權案件異地審理機制,打破對侵權行為的地方保護。

121.健全智慧財產權侵權查處機制,強化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加強智慧財產權綜合行政執法,將侵權行為信息納入社會信用記錄。

122.建立智慧財產權海外維權援助機制,完善中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網海外維權信息平台建設和智慧財產權海外服務機構、專家名錄。

(二十八)打破制約創新的行業壟斷和市場分割,營造激勵創新的市場環境

123.加快推進壟斷性行業改革,放開自然壟斷行業競爭性業務,建立鼓勵創新的統一透明、有序規範的市場環境。切實加強反壟斷執法,及時發現和制止壟斷協定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為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拓展空間。

124.打破地方保護,清理和廢除各地妨礙全國統一市場的規定和做法,糾正地方政府不當補貼或利用行政權力限制、排除競爭的行為,探索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二十九)改進市場準入與監管,完善放活市場、拉動創新的產業技術政策

125.改革市場準入制度,制定和實施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對未納入負面清單管理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126.破除限制新技術新產品新商業模式發展的不合理準入障礙。對藥品、醫療器械等創新產品建立便捷高效的監管模式,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多種渠道增加審評資源,最佳化流程,縮短周期,支持委託生產等新的組織模式發展。

127.對新能源汽車、風電、光伏等領域制定有針對性的準入政策。

128.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改進網際網路、金融、環保、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領域的監管,支持和鼓勵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發展。

129.改革產業監管制度,將前置審批為主轉變為依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主。

130.明確並逐步提高生產環節和市場準入的環境、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質量和安全指標及相關標準,形成統一權威、公開透明的市場準入標準體系。健全技術標準體系,制定和實施強制性標準。

131.加強產業技術政策、標準執行的過程監管。建立健全環保、質檢、工商、安全監管等部門的行政執法聯動機制。

(三十)推動有利於創新的要素價格改革,形成創新倒逼機制

132.運用主要由市場決定要素價格的機制,促使企業從依靠過度消耗資源能源、低性能低成本競爭,向依靠創新、實施差別化競爭轉變。

133.加快推進資源稅改革,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

134.推進環境保護費改稅。

135.完善市場化的工業用地價格形成機制。

136.健全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實現勞動力成本變化與經濟提質增效相適應。

(三十一)培育創新文化,形成支持創新創業的社會氛圍

137.發展眾創、眾籌、眾包和虛擬創新創業社區等多種形式的創新創業模式,研究制定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政策措施。

138.深入實施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加強科學普及,推進科普信息化建設,實現到2020年我國公民具備基本科學素質的比例達到10%。

139.創新科技宣傳方式,突出對重大科技創新工程、重大科技活動、優秀科技工作者、創新創業典型事跡的宣傳,在全社會營造崇尚科學、尊重創新的文化氛圍和價值理念。

十一、推動區域創新改革

遵循創新區域高度集聚的規律,突出分類指導和系統改革,選擇若干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各項重點改革舉措進行先行先試,取得一批重大改革突破,複製、推廣一批改革舉措和重大政策,一些地方率先實現創新驅動發展轉型,引領、示範和帶動全國加快實現創新驅動發展。

(三十二)打造具有創新示範和帶動作用的區域性創新平台

140.遵循創新區域高度集聚的規律,在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授權開展智慧財產權、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動、國際合作、金融創新、激勵機制、市場準入等改革試驗,努力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新突破,及時總結推廣經驗,發揮示範和帶動作用,促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深入實施。出台關於在部分區域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的總體方案,啟動改革試驗工作。

141.深入推進創新型省份和創新型城市試點建設。

142.按照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建設原則和整體布局,推進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加強體制機制改革和政策先行先試。

143.制定京津冀創新驅動發展指導意見,支撐京津冀協同發展。

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是關係國家發展全局的重大改革,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國家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要加強統籌協調、督促落實。各有關部門、各地方要高度重視,認真落實好相關任務。各牽頭單位對牽頭的任務要負總責,會同其他參與單位制定具體落實方案,明確責任人、路線圖、時間表,加快各項任務實施,確保按進度要求完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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