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水利委員會

淮河水利委員會

淮河水利委員會是淮河流域水資源綜合規劃、治理開發、統一調度和工程管理的專職機構(副部級建制)。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直屬派出機構,機構規格為正廳局級,機構駐地安徽省蚌埠市。

淮河水利委員會淮河流域水資源綜合規劃、治理開發、統一調度和工程管理的專職機構。為水利部派出機構,駐地安徽省蚌埠市。1929年成立導淮委員會,1947年改名淮河水利工程總局。1950年成立治淮委員會,曾山任主任。1953年沂、沭、泗、運各河的治理開發工作劃歸治淮委員會統一管理。1958年治淮委員會撤銷。1971年國務院成立治淮規劃領導小組,在蚌埠市設立治淮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1977年改稱水利電力部治淮委員會。1982年國務院成立治淮領導小組,治淮委員會兼作其辦事機構。1990年更名為水利部淮水利委員會。委員會的任務是:編制淮河水資源綜合利用開發規劃,調解處理省際和部門間水事糾紛,負責主要河段的防汛調度和流域內水資源的統一調配統一管理主要河流和樞紐工程,負責水質監測工作等。會刊為《治淮》。
淮河水利委員會是水利部在淮河流域和山東半島區域內(以下簡稱流域內)的派出機構,代表水利部行使所在流域內的水行政主管職責,為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
1、負責《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流域性的水利政策法規;負責職權範圍內的水行政執法、水政監察、水行政複議工作,查處水事違法行為;負責省際水事糾紛的調處工作。
2、組織編制流域綜合規劃及有關的專業或專項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項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水利項目等中央水利項目的前期工作;按照授權,對地方大中型水利項目的前期工作進行技術審查;編制和下達流域內中央水利項目的年度投資計畫。
3、統一管理流域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負責組織流域水資源調查評價;組織擬訂流域內省際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調度計畫以及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實施水量統一調度。組織或指導流域內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工作;在授權範圍內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指導流域內地方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或協調流域主要河流、河段的水文工作,指導流域內地方水文工作;發布流域水資源公報。
4、根據國務院確定的部門職責分工,負責流域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用水源保護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界水體、重要水域和直管江河湖庫及跨流域調水的水量和水質監測工作。
5、組織制定或參與制定流域防禦洪水方案並負責監督實施;按照規定和授權對重要的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指導、協調、監督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指導、監督流域內蓄滯洪區的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組織或指導流域內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防洪論證工作;負責流域防汛指揮部辦公室的有關工作。
6、指導流域內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授權範圍內的河段、河道、堤防、岸線及重要水工程的管理、保護和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查許可;指導流域內水利設施的安全監管。按照規定或授權負責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項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水利項目等中央水利項目的建設與管理,組建項目法人;負責對中央投資的水利工程的建設和除險加固進行檢查監督,監管水利建築市場。
7、組織實施流域水土保持生態建設重點區水土流失的預防、監督與治理;組織流域水土保持動態監測;指導流域內地方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作。
8、按照規定或授權負責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的國有資產的運營或監督管理;擬訂直管工程的水價電價以及其他有關收費項目的立項、調整方案;負責流域內中央水利項目資金的使用、稽察、檢查和監督。
9、承辦水利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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