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淮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10]16號)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淮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淮發[2010]8號),設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市建築工程管理局牌子。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建設局的職責、市房產管理局的職責、市建築工程管理局的職責、市林業局的園林管理職責,整合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將市規劃局承擔的村鎮建設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四)加強住房保障工作,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鄉住房保障體系。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規範性檔案;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
(二)承擔全市城鎮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市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指導和監督縣(區)住房保障工作。
(三)承擔推進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市區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及相關配套政策;組織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擔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責任。研究擬訂房地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及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統一核發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實施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網上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評估機構的資質管理;參與房地產價格審批;組織市區住房建設及住宅產業化的實施。
(五)承擔全市房屋管理的責任。負責房屋產權監理和城市房屋徵收、拆遷、安置監管工作;擬訂全市房屋權屬管理、房屋面積管理、物業管理和房屋徵收、拆遷、安置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權屬檔案管理;負責房屋安全鑑定和白蟻防治工作;督促、協調落實私房政策;負責對被委託執法單位履行房屋產權產籍、面積、交易等管理職能中的依法行政情況進行監管。
(六)參與編制全市城市規劃;牽頭編制中心城市建設年度重點實施項目與資金需求計畫並指導實施,會同財政部門對城市建設資金使用計畫進行編制、組織實施和過程管理;參與重要固定資產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項、規劃和實施。
(七)承擔市政公用事業建設和監管的責任。擬訂全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城市道路、橋樑、照明、排水、生活污水處理和供水等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養護和管理;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生活污水處理、燃氣的行業管理。
(八)承擔全市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責任。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園林綠化政策、發展規劃、技術規範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市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和技術服務;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
(十)承擔全市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推進建築業發展的責任。研究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市場主體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辦法,組織編制全市建設工程標準定額;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招投標活動、施工許可、工程造價、監理、檢測、竣工驗收和備案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負責全市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工程建設活動,負責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協調、監管以及拆遷協調工作;負責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設防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牽頭開展民用建築初步設計審查工作;指導工程項目建設、政府投資工程組織實施方式改革以及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
(十二)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以及裝飾裝修等政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管理;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現場管理的督查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十三)承擔全市建築節能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研究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科技發展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有關規範和標準;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全市建築節能發展及管理工作;指導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工作。
內設機構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18個內設機構,均為正科級。(一)辦公室(掛“信訪室”牌子)
承擔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對外聯絡和接待工作;組織協調局重要會議,督查會議決議事項的實施;承擔局重要文稿起草、公文處理、文書檔案、印章管理、信訪、保密和目標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工作;承擔機關安全保衛和後勤服務工作。
(二)行政許可服務處(掛“政策法規處”牌子)
牽頭負責全局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項目的申報、審批及其管理工作;對許可證書、批准檔案及其檔案資料進行綜合管理;承擔規範性檔案和行政處罰的審核工作;牽頭負責駐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運行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法制工作;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承擔政務公開工作。
(三)綜合計畫處
牽頭編制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監督實施;參與編制中心城市建設年度重點項目與資金需求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提出推進城市化、城市現代化和城鄉統籌發展的建議;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規範勞動用工工作;承擔幫扶、幫建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城市長效綜合管理、涉外經濟和區域合作工作。
(四)財務審計處
負責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下達的住房和城鄉建設投資計畫;配合有關部門管理、審計、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公共資金;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徵收和管理市管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非稅收入;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論證、資金使用計畫制定和建設工程項目預決算的審核;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五)組織人事處
承擔局管幹部的培養、選拔、考察和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及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工資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建設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執業資格考試、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試的審核和申報工作;負責幹部人事檔案和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職稱檔案的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的相關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基層黨組織建設、人才、統戰、人武、雙擁、共青團工作。
(六)宣傳教育處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歸口負責新聞宣傳報導工作;歸口負責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牽頭組織從業人員的職業崗位培訓、技能鑑定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政工系列職稱的申報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設。
(七)信息處
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網上銷售管理,建立房地產市場的監測體系;負責政務信息工作;牽頭開發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軟體並推廣使用;承擔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實現信息資源的有效共享;負責部門網站的建設、日常維護管理以及市綜合網站有關欄目的維護和信息更新工作;負責網路輿情輿論監管工作;負責對本部門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及安全保障系統進行開發、維護和管理;牽頭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數據統計、分析、上報工作。
(八)住房保障處
組織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並指導執行;牽頭負責市區危舊房改造和推進工作;會同物價部門制定保障性住房價格;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專項資金和市區保障性住房建設專項基金的歸集、使用和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市廉租住房資金安排,指導和監督縣(區)組織實施。
(九)房地產開發管理處
擬訂全市住宅建設及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擬訂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參與市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審批、住宅小區規劃布局和設計方案論證工作;負責商品房銷(預)售監管工作;負責住宅小區和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備案工作。
(十)房屋產權監理處(掛“房改處”牌子)
負責擬訂全市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房屋徵收拆遷安置政策;參與制定年度公房出售價格;負責審批市區公房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和職工購房補貼;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初審、房屋面積管理和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工作;負責房地產交易市場監管工作;指導建設全市房屋權屬信息系統;指導城市房屋徵收、拆遷、安置監管工作;開展落實私房政策的具體實施工作。
(十一)物業管理處
擬訂全市物業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等方面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會同財政等部門監管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負責市區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和新建商品房物業管理接管驗收的監管,參與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備案工作;協同做好室內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組織主城區舊住宅小區整治工作。
(十二)城市建設處
擬訂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編制全市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專業規劃;研究起草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規劃、建設計畫、產業政策、技術標準並指導和監督實施;參與城建項目和地方重點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指導城市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工作,對建設工程進度、質量、竣工驗收、預決算審核等實施監管;負責重大工程設施使用驗收工作;牽頭負責市優工程的評審以及國優、省優工程的申報工作;負責全市工程建設監理、檢測、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的資質管理工作;參與城建開發、舊城改造工作;指導城市道路、橋樑、照明、排水設施、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和供水管網的建設、維修養護和管理;指導城市供水、排水、生活污水處理、燃氣行業監管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以及地下管線建設工作。
(十三)村鎮建設處
擬訂全市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技術標準和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公共建築、基礎設施、居住小區等工程建設管理與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築設計與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示範,指導縣城、小城鎮、村莊建設管理工作;承擔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目標考評的具體工作。
(十四)風景資源處
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和全市園林綠化發展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指導城市公園和園林綠化工作;指導並監督全市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規劃與建設管理;負責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審核;指導縣(區)“園林城市(縣城、鎮)”、“生態園林城市”建設,並負責審核報批的相關工作;指導全市園林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工作。
(十五)建築節能與科研設計處(掛“總工室”牌子)
承擔全市建築節能管理工作,擬訂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以及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發展規劃、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參與重要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承辦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內部科研項目立項和成果評審工作;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歸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各類技術專家庫;組織地方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審定、編制和推廣;負責工業與民用建築抗震設防;監督管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負責民用建築初步設計審查工作;指導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推廣套用工作。
(十六)建築業發展處
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建築業企業改革;指導、協調建築業企業開拓外埠市場,發展對外技術交流和合作;負責駐外機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全市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管理;承擔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協調工作;承擔建築業行業統計和年度發展報告工作。
(十七)建築市場監管處(掛“市涉外建設項目審查辦公室”牌子)
負責建築市場監管工作,擬訂規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建設監理企業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建設和管理建築市場信用體系,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承擔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的協調工作;指導和規範有形建築市場運作;負責全市建築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員)等從業行為監管工作;負責工程施工契約管理,核發施工許可證,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工作;負責進出市施工企業的管理;負責全市建築行業社會保障工作;承擔市涉外建設項目審查工作。
(十八)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掛“應急辦公室”牌子)
擬訂建設工程質量、白蟻防治、房屋安全鑑定和修繕、安全生產、裝飾裝修等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工作;推進建築施工技術革新,組織評審市級工法項目並推薦省級、國家級工法項目;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市級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和竣工驗收;核發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負責監督建築機械設備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組織開展創建標準化工地和施工現場安全達標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突發事件預案的制定和實施。
另按有關檔案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