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專利資助和審查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專項資金,用於資助單位和個人進行專利申請、專利實施,重點資助發明專利。
第四條 市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專利資助的審查、實施和管理工作,市財政行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實施專利資助,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一次性無償的原則。
第六條 申請專利資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獲專利證書,第一專利權人和證書記載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專利申請資助應當在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專利實施資助應當在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2年內或專利許可契約簽訂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四)專利權屬無糾紛或訴訟。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專利資助申請表;
(二)專利證書的原件和複印件;涉外專利的,還需提供涉外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委託書複印件;
(三)專利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四)專利實施資助,需提供審定後的全套申請檔案和法律狀況證明;實施單位不是專利權人的,需提供專利許可契約原件和複印件。
第八條 專利申請資助標準:
(一)國內專利:發明專利每項8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項15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項1000元;
(二)國外發明專利:每項20000元。
第九條 專利實施資助標準:
(一)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按實施投入的10—20%資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外觀設計專利每項5000至2萬元。
第十條 申請資助的專利實施項目,由市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評選出社會和經濟效益較好的項目,並確定具體資助額度,經市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 資助的專利實施項目,參照科技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由市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實施契約。
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其提供的材料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弄虛作假、偽造憑證、騙取資金的,依法收回資助資金,並取消其3年內申請專利資助的資格。
第十三條 市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