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淘汰落後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部署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於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61號)以及國務院制訂的鋼鐵、有色金屬、紡織行業等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等檔案要求,“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專項資金,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給予獎勵(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為規範獎勵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要切實承擔起淘汰落後產能的主體責任,嚴格遵守節能、環保、質量、安全等法律法規,主動淘汰落後產能;地方政府要切實負擔起本行政區域內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督促企業淘汰落後產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行業為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的電力、煉鐵、煉鋼、焦炭、電石、鐵合金、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造紙、酒精、味素、檸檬酸、銅冶煉、鉛冶煉、鋅冶煉、製革、印染、化纖以及涉及重金屬污染的行業。
第二章
獎勵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獎勵資金支持淘汰的落後產能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滿足獎勵門檻要求。獎勵門檻依據國家相關檔案、產業政策等確定,並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產業結構調整等情況逐步提高,2011年-2013年的獎勵門檻詳見附1。
2.相關生產線和設備型號與項目批覆等有效證明材料相一致,必須在當年拆除或廢毀,不得轉移。
3.近3年處於正常生產狀態(根據企業納稅憑證、電費清單、生產許可證等確定),如年均實際產量比項目批覆生產能力少20%以上,落後產能按年均實際產量確定。
4.所屬企業相關情況與項目批覆、工商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等有效證明材料相一致。
5.經整改環保不達標,規模較小的重金屬污染企業應整體淘汰。
6.未享受與淘汰落後產能相關的其他財政資金支持。
第五條 中央財政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地方當年淘汰落後產能目標任務、上年度目標任務實際完成和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等因素安排獎勵資金。對具體項目的獎勵標準和金額由地方根據本辦法要求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資金安排和使用
第六條 每年3月底前,省級財政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上報的本年度重點行業淘汰落後產能年度目標任務及計畫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名單,提出計畫淘汰且符合獎勵條件的落後產能規模、具體企業名單以及計畫淘汰的主要設備等,聯合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中央企業按屬地原則上報,同等享受獎勵資金支持。
第七條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審核下達獎勵資金預算。
第八條 各地區要積極安排資金支持淘汰落後產能,與中央獎勵資金一併使用。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門,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獎勵資金預算,制定切實可行的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資金分配方案,按規定審核下達和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條 獎勵資金必須專項用於淘汰落後產能企業職工安置、企業轉產、化解債務等淘汰落後產能相關支出,不得用於平衡地方財力。
第十一條 獎勵資金由地方統籌安排使用,但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支持的淘汰落後產能項目須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
2.優先支持淘汰落後產能企業職工安置,妥善安置職工後,剩餘資金再用於企業轉產、化解債務等相關支出。
3.優先支持淘汰落後產能任務重、職工安置數量多和困難大的企業,主要是整體淘汰企業。
4.優先支持通過兼併重組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每年12月底前,各地區要按照《關於印發淘汰落後產能工作考核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產業〔2011〕46號)要求,對落後產能實際淘汰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出具書面驗收意見,並在省級人民政府網站或當地主流媒體上向社會公告本地區已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的企業名單。
次年2月底前,省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門要將獎勵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詳見附2)、落後產能實際淘汰情況和書面驗收意見等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同時,要將使用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的企業基本情況、錄像、圖片等相關資料整理成卷,以備檢查。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財政部組織對地方落後產能實際淘汰、獎勵資金安排使用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四條 對有下列情形的,各級財政部門應扣回相關獎勵資金,情節嚴重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虛報冒領獎勵資金的;
(二)轉移淘汰設備,違規恢復生產的;
(三)重複申報淘汰落後產能項目的;
(四)出具虛假報告和證明材料的。
第十五條 對未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及未按規定安排使用獎勵資金的地方,財政部將收回相關獎勵資金,情節嚴重的,將對項目所在市縣給予通報批評、暫停中央財政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罰,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可採取先淘汰後獎勵、先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後安排資金、按落後產能淘汰進度撥付資金等方式,加強資金監督管理,確保獎勵資金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附則信息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各省(區、市)要依據本辦法和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明確獎勵資金安排原則、支持重點、支持標準等,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同時《淘汰落後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873號)廢止。
附:1.淘汰落後產能中央財政獎勵範圍(略)
2.淘汰落後產能財政獎勵資金安排使用情況表(略)